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個別要項之被訴人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檢周股不檢不察官(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10011141202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被訴人陳順全偽證罪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ord Document.doc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4:00:51 PM起寫、擬於0204(一)親自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指請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潔股合議庭承審法官(102國簡上1號者)(關於被訴人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陳清國、陳志達、刁建生..等之刑事犯罪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之指摘控訴、另案被訴人陳順全偽證罪犯行)

案由:為就個別要項之被訴人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即是告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       )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詳請參閱個別要項所列述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者:

要項一:被訴人陳順全在鈞署周股廖育賢檢察官承辦(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偵查期日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即是中檢周股(10124099號)之偽證罪犯罪刑為人:
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之中檢周股不檢不察官偵辦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中檢周股週育嫌不檢不察官偵辦(10124099號)之(刑法124125條)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檢署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台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偵辦(102上聲議179號)之(刑法124125條)犯罪行為人:
台中高分檢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要項三:關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即是中檢周股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之(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之個案,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程序踐行犯罪訴追提起公訴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要項四:關於10011141202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要項三~~要項五之個案,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程序踐行犯罪訴追(已經告訴超過一年三個月)速予偵查提起公訴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4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5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要項一:被訴人陳順全在鈞署周股廖育賢檢察官承辦(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偵查期日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即是中檢周股(10124099號)之偽證罪犯罪刑為人:
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一、關於被訴人陳順全在中檢周股廖育賢檢察官偵辦(10124099號)個案之不實證述涉犯(刑法第168..等)偽證罪犯行,爰以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二、查:中檢周股廖育賢檢察官偵辦之(1012499號)不起訴處分書(夏稱:原處分書)之理由三係該案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於偵查期日的答辯(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1行~~第9行)、  並以偽證人陳順全(本件在一之同一期日另案踐行犯罪訴追告訴之檢察救濟)的偵查期日到庭具結證稱為依據(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9行~~第19行)做成不起訴處分云云。 
亦即,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的行車路徑是本件之關鍵事實,亦攸關本人(再議聲請人即是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是否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抑或被訴人陳順全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
必須依據法定證據方法之人證、物證、勘驗、鑑定、保全證據之程序,發見並證諸還原實體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之!

(附件一)係陳順全所提供之隔壁廠商(比鄰道成汽車公司者)的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並請調閱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案卷及1011217審理訊問期日之夏興國陳述。
(附件一)之右側車道(即是外側車道、待轉彎車道、慢車道)的寬度約為3.3~~3.7公尺(公路總局的函覆、可以實地勘驗量測),出現在擷取畫面的寬度約為3公分、陳順全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夏稱:甲車)的:
²   右前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6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7~~1.8公尺、
²   右後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2.0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2.1~~2.2公尺、
²   右前方保險桿~~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5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6~~1.7公尺、
²   右後方保險桿則是在中間車道線(按:雖說右後方保險桿並未出現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因為,依據經驗法則,右後方保險趕在系爭時點是位於中間車道)
本人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肇事後VS.右車道車道線所形成的角度卻是約60度,經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審辦之(101中國簡3號)勘驗時稱:「不到60度」、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審辦之(101中國簡8號)勘驗時稱:「大約55度\不到60度」。  並以系爭光碟之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轉彎並未減速\即是高速危險駕駛之轉彎等情。
(附件二)則係被害人夏興國搜尋GOOGLE網路之「道成汽車公司者」所得到的公開資訊畫面,亦是當時至目前的真正場景,鈞署可以實地勘驗之: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右側有一枝電線桿、佐以(附件一)亦可以看到該電線桿,並在電線桿右邊停有一台紅色自小客車、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左側則停放兩台貨車(應是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提供者之廠商貨車)。 
亦聲請鈞院\鈞署將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第九格,以甲車的:
右前方保險桿、右前輪、右後輪、右後方保險桿
分別以ABCD點表示 , 該以ABCDVS.右側慢車道線的距離,即可畫出陳順全的行車路徑,據以證明要項三之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要項一之被訴人陳順全涉有偽證罪(刑法第168..等)犯行。

被訴人陳順全在中檢周股(10124099號)偵查期日卻不實證稱:『….伊當時是行駛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外側車道,正要右轉時與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並非如告訴人所言,伊是從中間車道要切到外側車道時,才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等語…..』,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請鈞署自行調取周股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書審閱偵辦被訴人陳順全偽證罪之刑事責任之!)


三、本件之被訴人陳順全涉犯偽證罪犯行係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為目的(即是中檢周股之10124099號者),被害人夏興國為直接被害人、得為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


四、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關於本件的關鍵事實之陳順全行車路徑,則攸關陳順全涉犯偽證罪犯行、抑或夏興國涉犯誣告罪犯行,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之中檢周股不檢不察官偵辦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中檢周股週育嫌不檢不察官偵辦(10124099號)之(刑法124125條)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檢署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台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偵辦(102上聲議179號)之(刑法124125條)犯罪行為人:
台中高分檢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關於中檢周股不檢不察官偵辦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只要要項一之:
要項一:被訴人陳順全在鈞署周股廖育賢檢察官承辦(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偵查期日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
得到證明證實後,亦據以證明要項二之: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之中檢周股不檢不察官偵辦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不檢不察官(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要項三:關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即是中檢周股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之(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之個案,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程序踐行犯罪訴追提起公訴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一、引用要項一之指摘與證明。

二、關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即是中檢周股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之(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之個案,只要要項一之:
要項一:被訴人陳順全在鈞署周股廖育賢檢察官承辦(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偵查期日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
得到證明證實後,亦據以證明要項三之:
要項三:關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即是中檢周股之(10124099號)不起訴處分、臺中高分檢揚股之(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聲請處分之個案,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程序踐行犯罪訴追提起公訴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要項四:關於10011141202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要項三~~要項五之個案,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程序踐行犯罪訴追(已經告訴超過一年三個月)速予偵查提起公訴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4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5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一、查:台中高分檢揚股(102上聲議179號)駁回再議處分書理由四倒數第二行以降以:『…..,惟聲請人可另行檢證向該案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併予敘明。….。』  惟查:
被害人夏興國10011141202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要項三~~要項五之個案,即是中檢若干不檢不察官不敢偵辦的個案要項,(已經告訴超過一年三個月),管轄之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程序踐行犯罪訴追速予偵查提起公訴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要項五: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一、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二、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結論與衷心籲請:

基此,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檢察救濟之本旨,訴究被訴人彭榮義旨揭犯罪罪犯行之刑事責任之!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明與聲請請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本件的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雙察(檢察與警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2   月  0 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4:46:3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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