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1:26:00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0409(一)郵寄送達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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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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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
1010403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
交通組
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有關台端所詢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法定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件函請查復法規命令之緣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且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原為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警員、據其當庭陳述目前任職烏日警分局犁份派出所)當庭陳述
『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三、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設籍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0 9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1:37:1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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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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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給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信箱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doc
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1:28:36 AM起寫、  擬於0501(二)期日遞寄或以電子郵件民意信箱為之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鈞鑑:

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聲請人:
夏興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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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詳卷)

說明:

一、(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1.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2.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3.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二、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
1010424
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交通組
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四、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請准予查復事:(在設有科學儀器採證、監視錄影光碟以及警車行車記錄器攝影存錄者,警方踐行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交通稽查人員裁量權)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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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詳卷)

說明:

一、(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1.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2.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3.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二、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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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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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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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
1010403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
交通組
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有關台端所詢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法定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件函請查復法規命令之緣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且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原為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警員、據其當庭陳述目前任職烏日警分局犁份派出所)當庭陳述
『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三、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設籍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0 9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1:37:1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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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UranusReleo Shiah
51 (7 天以前)

寄給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信箱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doc
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1:28:36 AM起寫、  擬於0501(二)期日遞寄或以電子郵件民意信箱為之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鈞鑑:

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聲請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詳卷)

說明:

一、(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1.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2.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3.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二、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
1010424
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交通組
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四、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請准予查復事:(在設有科學儀器採證、監視錄影光碟以及警車行車記錄器攝影存錄者,警方踐行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交通稽查人員裁量權)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公鑑:


           1 0 1    0 5   01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1:51:1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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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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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1:28:36 AM起寫、  擬於0501(二)期日遞寄或以電子郵件民意信箱為之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鈞鑑:

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聲請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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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詳卷)

說明:

一、(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1.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2.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3.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二、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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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交通組
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四、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請准予查復事:(在設有科學儀器採證、監視錄影光碟以及警車行車記錄器攝影存錄者,警方踐行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交通稽查人員裁量權)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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