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他 .等號)(按: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台中地方法院101小上6號個案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05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7:26:0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0507(一)訊問期日當庭遞呈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1579….等號)者: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   .等號)(按: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台中地方法院101小上6號個案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對於10105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10323(五)收悉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1 . 1011579號)之1010507下午之傳票(案由:瀆職案件)
2 . 復以0413下午電話訊問直股書記官得知陳忠榮主任檢察官0507擬訊問的個案計有九件、以及本人夏興國擬於當庭遞致的個案書狀,合計超過十件個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敬述如夏:


二、引用附件個案書狀以及夏列之指摘控訴:
1 . 民訴法\民訴個案採直接審理、對審、言詞審理….等原則規範,應由承審法官傳喚兩造當事人、證人證述並經過兩造詰問後,才能形成自由心證與相關事實的認定。  然而,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101小上6號)根本沒有踐行任何的開庭調查審理期日與訴訟程序,逕自做成(101小上6號)判決並定讞在案,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2 .
本人在1001110審理期日係提及:「….,我就另行提刑事訴訟及擴張損害賠償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其真義係指:「另行提起刑事訴訟」、「本件民事損害賠償即是100豐小418號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此亦可從10009月書狀及已經擴張聲明請求三被懲罰性損害賠償在卷可稽。  並就此點指摘第一審判決(100豐小418號)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卻未予裁判」之違法;  惟查:
王銘、吳崇道、李慧瑜三位枉法官在1010116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之理由三、法院之判斷:….(四)上訴意旨(四)部分(第7頁第11行以下)卻以認定:「另行提起刑事訴訟」、「另行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云云,並作為判決上訴駁回以及該事件錯誤定讞之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3 .
其他(引用附件書狀及卷證)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枉法裁判、違法侵害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刑事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此,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憲定與法定程序,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訴個案救濟之各項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   等號)者      公鑑

附件附狀:

                                              1  0  1                    0     5                  07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7:46:45 PM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與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doc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星期三00:31:1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201期日)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
         
案由:為就  貴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以枉法裁判\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事項:
1 . 旨揭之貴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每位被訴人10萬元),自1010201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及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庭暴力防治…..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A . 以前開之被訴人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竟然稱本人1001218日所提起的上訴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不合法定要式,爰以合議庭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由上訴人負擔」云云~~真是廿一世紀之指鹿為馬公然說謊的判決理由~~亦證明系爭被訴人係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查:本人1001218日所提起的上訴書狀均詳為具體指摘原判決的違背法令情事,甚至另有四件書見指摘原審楊曉惠枉法官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之若干件書狀在案,此觀楊曉惠枉法官送上訴書函自明;然而被訴人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卻未將其他書狀予以調查審酌裁判,亦屬於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B . 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並未裁判之違法:
本人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聲請訴訟救助在案,本件之被訴人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卻不敢做成裁判、再者,依據民訴法109條之一規定(依據擴張解釋亦應適用於各審級個案裁判),第二審法院\承審法官並未就聲請訴訟救助個案事件做成裁判卻逕自做成「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由上訴人負擔」云云,抵觸憲法第151624778081等條、(釋209)及民訴法相關規定。
C .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
查: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一審判決理由三各項款得心證之理由論述載明本件係由對造陳順全承負100%的肇事責任
任『尤指理由三(一)、(三)』,並有「被告自應對原告父親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然而原審判決主文的裁判費負擔卻是以:「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60元、原告負擔740元」(概意)
告負擔260元即是26%、原告負擔740元即是74%」,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第二審判決理由三(一)亦以上訴人不負肇事責任,卻依舊負擔第一審的74%訴訟費用、第二審的100%訴訟費用,自屬理由矛盾之違法。

D . 關於勘驗程序不實不盡之不敢勘驗「對造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勘驗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係指勘驗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是法定的證據方法,當然應在勘驗程序詳為勘驗以明真正事實。  本件既然有陳順全急切右轉疾駛擬進入地下一樓員工停車場的監視錄影光碟可供勘驗、且有「分格畫面」佐證,第一審之楊曉惠枉法官明知:
對造陳順全明明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高速行駛並未減速、也未打右轉方向燈」,本人當時重覆提及此節,台端卻以「我沒辦法勘驗」、「不知道」云云答覆。  倘若台端依舊執誤不悟\一錯再錯,本人會聲請拷貝庭訊光碟,將台端的上開犯行公諸於世。(按:本人好心提醒台端,台端應該自我審查更正錯誤之)
第二審卻也是包庇到底,於憲於法有違。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只要陳順全行經該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時是在本人夏興國的後方,卻在肇事路段超越夏興國的機車就可以證明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所肇致之交通事故,亦可從鑑定陳順全開車速度來證明之))
2 . 並未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須知:陳順全當時是要從平面車面轉入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自平面入立體),依據交通法規應該減速慢行試踩煞車以策安全;事實上確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所肇致之交通事故;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對此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是此,本人依據1114的誓願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既然1001110日勘驗監視錄影帶時並未將對造陳順全駕駛車輛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以節予以勘驗確認,就應該在第二審程序為之;第二審卻做成「上訴駁回」的枉法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E.  關於不敢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所檢送的光碟片係「私人公司」所建置設在「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設備;鈞院向該交通大隊調取的是「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且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函覆,該路口的監視錄影設備係該局所建置者。  台中交通大隊明知上情卻以前者魚目混珠,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至於鈞院1110審理期日並未勘驗上開路段的監視錄影光碟,應該擇日勘驗之。    然而鈞院1110庭訊曉諭稱:『有調到時在開庭勘驗、未調到者則1209宣判』乙節,核非洽適,容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只要陳順全行經該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時是在本人夏興國的後方,卻在肇事路段超越夏興國的機車就可以證明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所肇致之交通事故,亦可從鑑定陳順全開車速度來證明之))
,本人夏興國陳述意見時聲請審判長再次勘驗確認,楊曉惠審判長依舊「執誤不悟」不予勘驗確認。
本人在100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既然1001110日第一審審理期日時並未調取前開路段的監視錄影光碟,,就應該在第二審程序為之;第二審卻做成「上訴駁回」的枉法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F . 關於1001110提起擴張「懲罰性賠償」30萬元:
1 .1001110日的審理期日所提出「懲罰性賠償」(即是本訴求償金額10萬元之三倍\三拾萬元),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此係當庭擴張提出,可以勘驗庭訊錄音帶為之~~第二審確是公開公然枉法裁判。
G . 關於法定計息日之起算基準日:
1 . 本件係在1000831日由本人親自到中院遞狀起訴在案,此觀卷證自明。  原審主文欄確是以「1000914日」為起訴日,認定事實與自然基本事實不合,應予更正及救濟~~既然是以1000830日之起訴日具狀日為計息基準日,就不應以1000914日之送達對造期日為之;是此,一、二審判決均屬違法。
H . 關於機車受損零件之更換:
關於機車受損零件之更換是在對造陳順全及其保險公司(旺旺友聯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同意全額後才由后里福聯機車行老闆動工換修,且修車費用是本人向家姐借款墊付;亦即,對造同意賠償與理賠,
就應該全額判賠,以符合當事人合意之民事訴訟程序及損失\損害填補原則之旨!
就算是要更換年份相近的零件,亦應由侵權行為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及其保險公司人員覓得或購得後如數核實更換之;不能藉此增加本人\被害人的損失不利益。
100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所肇致的機車燬損部分均是機車外部護件,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而言,應該是以「重置成本」予以論列,不應扣除折舊,原審卻認列折舊90%,於法理情均違。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再者,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前述)。 
復且陳順全的肇事所造成本人機車毀損等情,亦為刑法的毀損罪(按:另案追究刑責);就民事損賠責任而言,陳順全應該承負起將系爭機車修復至可以使用的原狀的相關費用,亦屬法理事理之當然。  進而本節之機車零件款與修車費,對造並無異議、本人亦主張依據$6930求償,原審卻加入「折舊扣抵90%」云云,亦有「訴外裁判」、「抵觸兩造當事人合意」之情事。
I . 關於眼鏡:
眼鏡受損乃是1000526案發日的事實,且對造陳順全所不否認,亦可從鼻樑受傷乙節得證眼鏡受損的事實。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原審卻認列備用品的價額$490元云云,於法理情均違~~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覆原狀\購物賠償之旨

J. 關於「監視錄影光碟之分格畫面」
原審的勘驗及第二審的不敢勘驗均與真正事實不符合,且認定事實亦與「監視錄影光碟之分格畫面」,此為枉法裁判犯行亦為事實錯誤及違背法令之情事!
K. 關於對造陳順全的行車路徑: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明明是與右側車道右線成60度角,台端未經實地檢測卻以「指鹿為馬」30度角故為出入的勘驗錯誤,涉犯刑法第124條犯行。(按:關於此節,本人在0830起訴狀業已詳述在案,亦附有卷證在案可稽)
L. 關於對造陳順全的超高危險駕駛之犯行:
1.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出現在錄影光碟片時,駕駛座左前輪押到快車道的擬制白線、後車廂左後輪則在快車道~~據此證明~~A.出現在光碟時的前十公尺仍然在快車道、B.不到十公尺的距離\不到一秒鐘時間(按:陳順全當時的車速超過時速40公里;時速36公里十\每秒行進一公里,請參閱行車速度對照表)
2.          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既然對造陳順全在1110無法證明伊當時的行車路徑是自『慢車道\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鈞院若是以包庇\故意減輕伊之違法事實\侵權行為,那真的很糟糕很嚴重!
M.關於看病與復健的時間成本與交通成本:
本人當庭提出的「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是交通法規之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所規定的理賠項目\金額;對造陳順全是以駕駛其妻名下的自小客汽車肇事,「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應列入裁判之列,此係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理賠項目、亦為陳順全駕駛其妻車輛投保意外險的理賠項目,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第二審亦同,此為枉法裁判犯行亦為事實錯誤及違背法令之情事!
N. 關於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 .本人夏興國因為對造陳順全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身體受傷害乙事,原審在理由三(二)4 .認為精神撫慰金以$25000為適當(此係民法第195條之認事用法),卻未將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受傷的事實做成賠償的心證與應賠償金額,此亦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係屬不同事實;本人應系爭事故造成身體受傷為當然事實且經原審認定無誤,卻未將民法第193條之損害賠償列入,自屬違法;第二審亦未有救濟,亦屬違法。

八、中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明確,應予依據憲法第24條、國賠法相關規定予以國家賠償。

九、聲請第二審法院調查證據: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
2 . 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此係第一審並未合法調查者、地二審亦不敢調查,均屬違法。

十、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一、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陳順全的犯行乃重大明顯之「故意」(不可原諒的過失與上班遲到超車趕時間),應該予以懲罰性賠償,請准本件應有懲罰性賠償之救濟。

十二、、本件的國賠請求\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事件,誠請中院國賠會\李彥文院長\法官自律會應予依法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2        1 9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1:51:15 PM寫畢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九、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公鑑:

中華民國101020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星期三1:51:12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與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8:34:18 AM起寫、擬於寫好後0202(四)遞寄


寄致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案由:為對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之往裁判法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以枉法裁判\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涉犯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訴救濟權、包庇陳順全交通肇事責任者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一、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引用附狀一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與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doc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星期三00:31:1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201期日)
請求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事項:
1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2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指揮監督\親自處理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庭暴力防治…..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狀一)

六、、本件的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事件,誠請旨揭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予依法\依據法定程序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
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九、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寄致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2        0 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09:48:50 AM寫畢


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庭暴力防治…..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與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4:04:44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郵寄送達(0220週一期日)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冬股檢座大德      

案由:為就  鈞署1010209之台冬字第1010002039號函,敬復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關於檢察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010201書狀以「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乙節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亦即,上開二項均是刑事訴訟的個案救濟程序,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之,特此更正。
至於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管轄檢察署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則是檢察救濟犯罪訴追應為之憲至法治義務,  鈞署1010209之台冬字第1010002039號函說明二末句:『另  台端如任該案法官涉嫌枉法才派,請檢具市政,逕向該館檢察署告發』,則是適用法則錯誤與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犯行。
查:中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等枉法官就(101小上6號)裁判的枉法裁判犯行,係以刑法第124條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有憲法1624條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情事,本人夏興國為被害人,當可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自訴或提出告訴~~囿限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以至必需以「聲請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管轄檢察署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則是檢察救濟犯罪訴追應為之憲至法治義務」,鈞署卻以告發云云為之,且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應予更正及救濟之!

二、、本件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事件,誠請
最高檢
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管轄檢察署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則是檢察救濟犯罪訴追應為之憲至法治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冬股檢座大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2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4:18:2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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