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 1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年07月12日審理期日,爰予提出辯論意旨狀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事件之1010712日審理期日之辯論意旨狀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星期日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2(一)期日者以及0712(四)當庭遞致


致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案由:為就: 1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0712日審理期日,爰予提出辯論意旨狀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聲請鈞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意旨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關於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解釋核為抵觸憲法之法律與解釋乙節,本人業已詳為指摘在案,資不贅述。
為了避免讓許石慶審判長目前或日後受到楊曉惠提起枉法裁判的訴訟,資建議許石慶審判長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意旨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讓國賠法13條、(釋228號解釋)能夠經由憲法解釋憲法救濟程序予以違憲審查;此擬議若獲致鈞院接受,拙愚夏興國有若干釋憲案卷證可以提供鈞院審酌參考之!


二、李彥文院長在本件之(101中國簡3號)、(1013號)個案事件是屬於公務機關(管轄法院)首長\院長,並非訴訟個案的承審法官,不適用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解釋之對象,原裁定卻認為李彥文院長有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關於原裁定1013號)所否准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個案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將中院李彥文院長(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列為被訴人的原因事實是因為李彥文院長不敢踐行旨揭之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包庇楊曉惠枉法官,涉有抵觸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國賠法之相關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列為被訴人以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

李彥文院長是公務機關之台中地方法院隻之首長(法定代表人)亦即相對人即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就本件個案是公務機關\國賠義務機關首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並不適用國賠法13條及(釋228)的對象;再者,國賠法13條及(釋228)核為抵觸憲法的法律與解釋,業經原起訴書狀詳為指摘在案。  基此,本件既然是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當然會有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地方法院、國賠義務機關首長即是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列為對造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此亦有中院(9112號)、台中高分院(93上國1號)事件可資稽證之!
綜上所述,原(1013號)裁定理由三:『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部分』的理由論述與否准訴訟救助聲請等情,即屬於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應予更正與補正之!


三、關於楊曉惠枉法官枉法裁判犯行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指摘控訴:
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多號解釋將「訴訟救濟權,旨在確保人民的訴訟提起權、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概意)(參照釋418512….等號解釋);關於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有做成(100豐救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對於夏興國的訴訟提起權有所保障與個案救濟,核為適法裁判,核先陳明!
本件的主旨在於:楊曉惠枉法官枉法裁判犯行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為目的之指摘控訴,爰予分項指摘控訴如夏:


四、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1209日所為(100年度豐小字第418號)判決,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之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1001219日之上訴書狀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的事實理由證據之指訴證明,資不贅述。

拙愚夏興國1001110日之(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審理期日,因為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勘驗系爭光碟錄影帶有重大明顯枉法裁判犯行,特地保留其顏面未在公開法庭指摘駁斥之,而是以1114書狀提醒並忠告「切勿枉法裁判犯行」(摘錄節本並以協體底線註記,詳參附加檔案)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具狀書面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二、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
因為1110是在公開法庭,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天無絕人之路,自己不要走上絕路;台端若要自陷絕境\自走絕路,本人會援之以手拉上一把,倘若台端執意堅持「直誤不悟」之選擇絕路絕境,本人只好如你的願,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據以提起刑事訴訟救濟之。
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
1.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所檢送的光碟片係「私人公司」所建置設在「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設備;鈞院向該交通大隊調取的是「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且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函覆,該路口的監視錄影設備係該局所建置者。  台中交通大隊明知上情卻以前者魚目混珠,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至於鈞院1110審理期日並未勘驗上開路段的監視錄影光碟,應該擇日勘驗之。    然而鈞院1110庭訊曉諭稱:『有調到時在開庭勘驗、未調到者則1209宣判』乙節,核非洽適,容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2.          對造陳順全明明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高速行駛並未減速、也未打右轉方向登」,本人當時重覆提及此節,台端卻以「我沒辦法勘驗」、「不知道」云云答覆。  倘若台端依舊執誤不悟\一錯再錯,本人會聲請拷貝庭訊光碟,將台端的上開犯行公諸於世。(按:本人好心提醒台端,台端應該自我審查更正錯誤之)
3.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明明是與右側車道右線成60度角,台端未經實地檢測卻以「指鹿為馬」30度角故為出入的勘驗錯誤,涉犯刑法第124條犯行。(按:關於此節,本人在0830起訴狀業已詳述在案,亦附有卷證在案可稽)
4.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出現在錄影光碟片時,駕駛座左前輪押到快車道的擬制白線、後車廂左後輪則在快車道~~據此證明~~A.出現在光碟時的前十公尺仍然在快車道、B.不到十公尺的距離\不到一秒鐘時間(按:陳順全當時的車速超過時速40公里;時速36公里十\每秒行進一公里,請參閱行車速度對照表)
5.          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既然對造陳順全在1110無法證明伊當時的行車路徑是自『慢車道\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鈞院若是以包庇\故意減輕伊之違法事實\侵權行為,那真的很糟糕很嚴重!
6.          其他(引用卷證內的拙狀指摘論述者)

本人善意並保留顏面中肯建議楊曉惠審判長切勿枉法裁判(引用1001110以後的電子郵件傳送之相關書狀),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地採認其1110故意勘驗錯誤的事實做為裁判依據,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引用附件之附加檔案)
本人在100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附件一)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附件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只要陳順全行經該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時是在本人夏興國的後方,卻在肇事路段超越夏興國的機車就可以證明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所肇致之交通事故,亦可從鑑定陳順全開車速度來證明之))
2 . 並未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須知:陳順全當時是要從平面車面轉入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自平面入立體),依據交通法規應該減速慢行試踩煞車以策安全;事實上確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所肇致之交通事故;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對此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是此,本人依據1114的誓願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五、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1209日所為(100年度豐小字第418號)判決,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受公平審判權』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不訴不理」(按: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拘束與規範,係處於被動受理繫屬系爭訴訟救濟事件,此觀刑法第128條違法受理訴訟罪自明。  以民事訴訟事件為例,
承審法官需受兩造當事人的「訴訟聲明」範圍內做成個案裁判,不得有「訴外裁判」的行止!
又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或補償為輔」。

在一般的情況下,關於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損害賠償範圍是依據民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就侵害生命、身體及財產所受損害的部分,以及侵害生命及身體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一百九十六條)。 而賠償的方法則是以回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為輔(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二百十五條);但不論是用哪一種方法,都是以填補被害人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1.          關於對造陳順全應賠償之相關事實內容:
1.          前開之門診費、診斷證明書費
2.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交通接送費,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附交通費計算,拙愚夏興國註:台中市后里區,距離大雅區清泉醫院約18公里、距離署立豐原醫院約10公里,前者係一次、後者係12次,請依據上開規定計程車往返計費方式給付交通費
3.          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之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傷病\醫療給付
4.          (機車修理費用$6930)、(眼鏡鏡框$2000~~因眼鏡鼻樑架快速位移造成該斷裂及鼻樑擦傷、眼鏡需更換之)、(西裝褲左腿處割裂$1000)(按:外套左背處亦有割裂,因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本件不做求償)
5.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30000
6.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刑訴法第299條之撫慰金,請求新台幣$50000
1 款~~第6 .款的合計以新台幣$100000(十萬元)計列,即是訴訟聲明一之求償金額.

在車禍案件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一方主張回原廠修理,而另一方常認為原廠太貴,且非原廠亦可將汽車修好,沒有必要回原廠修理,因而無法達成和解,發生訴訟。此種案例,在法務部的員工法律服務中,亦不乏其例,故利用此機會向各位同仁介紹車禍中汽車損害賠償之相關法律規定;另汽車之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一般人所不知之法律規定,即為修理費中之零件材料費須扣除折舊。而了解折舊之相關規定後,您才會知道類似的案件中和解與訴訟有何差別,才能取捨判斷最好的解決紛爭方案。

與物之損害賠償範圍有關之法律規定,分別為民法第196條及第213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2)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前述兩個條文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即交由加害人修理);也可以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自行修理後(回原廠或其他修車廠)請求加害人支付修理費(即法律上所稱的「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何計算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時,被害人如果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例如被撞前汽車時價為40萬,被撞後汽車時價跌為35萬,而修理費僅須2萬元,則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總額5萬元之賠償)。準此,本案小張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或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回原廠修理後,向小李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即扣除折舊後之修理費)。(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

所謂「回復原狀原則」可與「損害填補原則」作一體兩面的解釋:回復事故發生前的原狀或原有價值。亦即,經過修理與更換零件材料後『是否達致回復事故發生前的原狀或原有價值』;若是超過原有價值者,當然應該扣除折舊或相關項目;若是尚不足回復原有價值者,則應另為填補損害至原有價值,方為洽適!
以機車為例:單單台中CITY就有數百家\超過千家的機車店,多有兼作中古\二手機車買賣的營業項目。(按:客戶擬以舊車換新車,機車店老闆通常會協助客戶處理舊機車)  就算1000528更換了6000元的機車零件後,並未增加該機車的價值、甚至因為是「事故車」而減損若干車價;是此,楊曉惠枉法官在(100豐小418號)事件將6000元機車零件予以折舊90%,僅僅准賠10%,造成被害人夏興國負擔5400元的不利益負擔,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財產權。  再者,該車係經由肇事責任人陳順全以及其投保意外險之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同意$6930元的修車費後才施作之;基於民事訴訟的兩造當事人同意與規範,楊曉惠枉法官審理(100豐小418號)就應該接受,然而卻是將6000元機車零件提列90%折舊後僅判賠10%即是600元,抵觸憲法第161524條之楊曉惠枉法官違法侵害夏興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受公平審判權。

關於楊曉惠枉法官審理(100豐小418號)(夏稱:原審)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之違法」,違法侵害夏興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受公平審判權:

為了楊曉惠枉法官審理(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的枉法裁判犯行,本人夏興國特別在1010413日參加產險證照考試,如願及格通過在案。

1 . 身體受傷: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傷害罪是刑法第277條之告訴乃論罪。 
傷害罪必有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經被害人訴訟救濟時,加害人所需承負相關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的身體傷害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乙節,原審並未裁判。

2 . 醫療與復健必要之往返交通費: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細目: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20,000元為限)
因為醫療與復健必要之往返交通費計有13次(1次申請醫療證明、6次門診、6次復健),依據強制責任險相關規定是依據往返的計程車車資計算理賠,然而原審卻未有裁判。

3. 關於眼鏡(眼鏡鏡框$2000~~因眼鏡鼻樑架快速位移造成該斷裂及鼻樑擦傷、眼鏡需更換之):因為本人當時沒有錢配數千元的眼鏡(按:眼鏡數千元為一般中等價位),只好以促銷品490元代替之;但是原有的損失是數千元的眼鏡架,當然應判賠當時的數錢元眼鏡架為之,扣除折舊,請求賠償2000元;然而原審卻是僅判賠490元的低價促銷品,造成賠償不足以填補原有的損害。
試問:若是依據楊曉惠枉法官的裁判原則:倘若本人當時有錢而配數萬元的眼鏡架、或是透過關係取得數萬元眼鏡架單據,楊曉惠也會如數照准判賠嗎?
此節則有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財產權。

4 .關於:西裝褲左腿處割裂$1000(按:外套左背處亦有割裂,因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本件不做求償)
因為手腳四肢受有傷害,當然事先造成保護手腳的衣物外套、西裝褲的損害(按:當時的穿著),因為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雖有破損,本人並未求償;然而西裝褲
的損失卻未准賠,此節則有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財產權。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九、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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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誌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2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星期日12:30:51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事件之1010712日審理期日之辯論意旨狀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星期日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2(一)期日者以及0712(四)當庭遞致


致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案由:為就: 1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07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
(其他:詳卷)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07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1 .  勞工保險局1000702 . 保給簡字第100021152390號函、
2 .  勞工保險局1000812 . 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
3 .  勞工保險局1001214 . 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
4 .  勞工保險局1001214 . 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
此係證明本人因1000526交通事故致使身體健康受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之基本事實,惟因:
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卻棄置不理、罔顧此一基本事實,於憲於法有違,請察鑑

在一般的情況下,關於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損害賠償範圍是依據民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就侵害生命、身體及財產所受損害的部分,以及侵害生命及身體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一百九十六條)。 而賠償的方法則是以回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為輔(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二百十五條);但不論是用哪一種方法,都是以填補被害人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1 . 身體受傷: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罪是刑法第277條之告訴乃論罪。 
傷害罪必有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經被害人訴訟救濟時,加害人所需承負相關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的身體傷害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乙節,原審並未裁判。


二、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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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誌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3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五1:01:0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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