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犯法瀆職警察涉犯刑法213、214、138、165、304....等條刑事犯罪之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doc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二11:20:06 PM起寫、 擬於09\26(三)郵寄送達或日後親自到院到署遞狀為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鈞鑑:
案由:為就:對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犯法瀆職警察涉犯刑法213、214、138、165、304....等條刑事犯罪之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之現職警察\交通警察)
1 . 江葉勝: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電子郵件:w362418@tcpb.gov.tw
2 . 交通大隊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電子郵件:labingg@tcpb.gov.tw
3 . 交通大隊許炳來: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就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之101中國簡08號事件,擔任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訴訟代理人)
4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就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之101中國簡08號事件,擔任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訴訟代理人)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
一、本件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刑事訴訟個案係源自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肇致交通事故)(引用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案卷、臺中簡易庭101中國簡03、08號案卷);拙愚夏興國係該交通事故之「被害人」,亦因該交通事故,本人親自感受到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陳順全的包庇(按:另案救濟在案),特地去考了一張產險證照,101年04\15(日)考試,如願通過考試。(註一)
註一:04\15(日)的考試,拙愚在兩個小時之內,往返兩個考場、考了三節考試,昨(04\25月結日)到通訊處時得知拙愚上開的產險、外幣傳統型\非投資型的證照考試均及格通過,申致謝意!
依據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險證照考試相關考題,用路人、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肇致交通事故者應予加重處罰。(註二)
註二:<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亦即,肇致交通事故之加害人\行為人應該承負的法律責任計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 而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依據「法治國」之「罪行罰定主義」原則,亦應依據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之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查: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業於101年09\19下午踐行該民事國賠事件的審理程序,對造當事人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刁建生..等犯法瀆職警察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炳來員亦是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現職警察,於前開民事國賠事件之101年09\19審理期日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只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詳參該期日之筆錄與庭訊錄音),據此咸認本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應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敬述如夏:
二、關於被訴人身為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犯法瀆職警察)卻以刑事犯罪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與法益之犯罪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侵害夏興國請願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為之(即是拙文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茲因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101中國簡08號)之101年09\19(三)言詞辯論審理期日,本人所引用<警察百科全書\交通警察卷>相關個案卷證資料如夏有用營光筆註記之:(按:僅註明頁數、不另註明出處)
1 .
7、75頁:交通警察之任務與職權(舉發交通違規、違規裁罰)
2 . 15頁: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應)從嚴取締舉發。
3 .
31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取締,應為(交通)警察之職責。
4 . 33、35頁:電腦取證…使違規車輛無所遁形。 加強科學儀器採證。
5 .
94頁:交通事故責任: (一)行政罰責任:係指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或行人,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所應負之責任。
6 .
109頁:國內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圖
7.
129頁:現場調查作業流程圖
8.
136頁:現場測繪:……,實有必要在利用事故現場圖之製作,則可將交通事故現場因肇事所產生之各種跡證的位置及彼此間的關係距離,測繪製成現場圖….,便於閱覽易解,實為保存現場狀態的簡易方法之一。
9.
137頁:現場測繪流程圖(補繪障礙物)
10. 141頁:交通事故現場草圖:
11 1 73頁:交通事故後續作業工作流程圖
12. 175頁:肇事人行政、刑事責任處理。 行政責任處理流程圖。
13. 177頁~~179頁: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要領摘要14. 186頁~~190頁::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圖。 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分析。
15. 199、204頁:交通事故重建流程
16. 213頁以降:交通事故現場還原技術
17. 229頁以降:交通事故鑑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江葉勝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304、138、165 等條之犯行:
1 . (附件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之(二):「…..查崑藤公司前監視器為本局(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裝置(之)監視器….。」
(附件二):內政部警政署101年04\03 .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號函:「 交通警察機關\承辦警員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後,…,並應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確有違規事實後始予告發,以維護人民權益。」
(附件三)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餐辦之!
(附件四)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16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72831號函說明二:「….,而本局(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本於發現事實之原則,以還原事實現象之精神,期能給予事故當事人應有之公平正義,故除本於職權調查外,….。」、說明三:「有關崑藤公司前本局(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裝置(之)監視器,拍攝範圍僅限於車道用於拍攝車牌部分….。」
查:(101中國簡08號)之101年09\19審理期日,該事件之對造(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之訴訟代理人許炳來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只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詳參該期日之筆錄與庭訊錄音), 查:既然是路口監視器,其拍攝範圍當然是應該涵括該路段的各個車道,才是符合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旨! 此節需請鈞署\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調取案卷參辦~~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系爭路段之監視錄影設備拍攝範圍可以清楚拍攝該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被訴人江葉勝卻在(附件一)、(附件四)的公文書函作不實函覆並不敢依據法定程序保全該監視錄影光碟、且妨害夏興國使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3、304、138、165條之犯行。
君可見:既然崑藤公司前之路口監視設備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裝置(之)監視器,拍攝範圍就算是僅限於車道用於拍攝車牌部分,當然也是將系爭路段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單向計有三個車道的行車狀況予以拍攝存錄之(另參閱附件三),才能夠就駕駛人的違法事實(如:闖紅燈、超速、肇致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之規定(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逕行舉發)予以逕行舉發之!
綜上,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江葉勝就(附件一)、(附件四)之函覆以及隱匿與湮滅系爭監視錄影影像保全等情。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3、304、138、165 等條之犯行: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庫源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3、214、304、138、165 等條之犯行:
(附件五)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
(附件六)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
(附件七)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許嘉雯書記官於100年11月11日之公務電話記錄(擬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
依據(附件一)、(附件四)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16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72831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被訴人之交通大隊張庫源所明知,本人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事件負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被訴人之交通大隊張庫源小隊長卻以抵觸民事訴訟法第348、350條之犯行,不敢保全該監視錄影之,此亦有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
緣:100年12\01因為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簡166號)開庭之機緣,本人夏興國具狀聲請閱覽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案卷,本件係在閱卷及影印卷證的卷證內容,針對豐原簡易庭緯股100年11\11公務電話記錄,由許嘉雯書記官撥打(04)23274275詢問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的公務電話記錄,系爭公務電話記錄的發話通話內容、受話通話內容(即是附件五、六、七),均引用該卷證之。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查:被訴人許炳來在(101中國簡8號者)之101年09\19審理期日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只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就可以證明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夏稱:市警局)應該保全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行經該路段\路口之監視錄影影像提供兩造當事人(加害人陳順全、被害人夏興國)訴訟使用以及檢察官、法官辦案參考;惟查: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附件七)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卻以:「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許嘉雯書記官)登載不實之犯行、亦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罪\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等犯行,
查: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駕駛汽車\甲車行經該路段\路口時原本是在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乙車之後方,然而『陳順全卻是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其他:引用各狀。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惟查: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附件五)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附件六)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然而卻是以「魚目混珠」之檢送民生路三段159號之私人企業設置之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00年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約二百公尺。
綜上,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後者」充作「前者」之魚目混珠、偷天換日大掉包,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筆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要項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許炳來、陳清國、陳志達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1304、138、165 等條之犯行:
(附件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
(附件二):內政部警政署101年04\03 .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號函
(附件三)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餐辦之!
(附件四)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16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72831號函
(附件五)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
(附件六)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
(附件七)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許嘉雯書記官於100年11月11日之公務電話記錄(擬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
查: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304、165條犯行。
再查: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業於101年09\19下午踐行該民事國賠事件的審理程序,對造當事人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刁建生..等犯法瀆職警察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炳來員亦是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現職警察,於前開民事國賠事件之101年09\19審理期日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只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詳參該期日之筆錄與庭訊錄音),並由同為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陳清國、陳志達所提供之:
『另以該路口前方若干距離所拍攝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延伸至…之相片一中張』、「該路段\路口監視錄影所拍攝的影像之相片二小張」,詳請參閱(101中國簡08號)之卷證。據此咸認本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應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敬述如夏:
1 . (附件一):內政部警政署101年04\03 .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號函 交通警察機關\承辦警員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後,…,並應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確有違規事實後始予告發,以維護人民權益。 惟查:
另案被訴人陳順全違法事實(危險駕駛..等)重大明顯,本件對造之台中CITY警局犯法瀆職系爭(交通)警察卻是包庇陳順全到底,於憲於法有違。
2 . (附件二)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參辦之!
本要項之被訴人許炳來、陳清國、陳志達卻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所提出之:「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的拍攝範圍相片竟然只有狹窄範圍等情」,本人業已當庭質疑在案並聲請(101中國簡08號)之林慧貞承審法官請教交通法庭(現為行政訴訟法庭)法官或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函查之、亦聲請鈞署(中檢承辦檢察官)依據前開程序偵辦之。 既然是路口監視器,其拍攝範圍當然是應該涵括該路段的各個車道,才是符合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旨! 此節需請鈞署\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調取案卷參辦~~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檢檢察官承辦、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則被訴人許炳來、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1、216條之偽造變造並使用偽造變造後之公文書罪之犯行。
結論\衷心籲請
本件的犯罪訴追刑事檢察救濟個案,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偵辦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附件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
(附件二):內政部警政署101年04\03 .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號函
(附件三)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餐辦之!
(附件四)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9月16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72831號函
(附件五)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
(附件六)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
(附件七)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許嘉雯書記官於100年11月11日之公務電話記錄(擬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34:52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犯法瀆職警察涉犯刑法213、214、138、165、304....等條刑事犯罪之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doc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四6:00:54 AM起寫、 擬於09\27(四)郵寄送達為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
案由:為就:對於101年09\26早上到署遞狀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犯法瀆職警察涉犯刑法213、214、138、165、304....等條刑事犯罪之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者)補充乙份證物事:
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 興 國 (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查:(101中國簡08號)之101年09\19審理期日,該事件之對造(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之訴訟代理人許炳來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指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騎乘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以上係本人在101年069\19開庭後的記憶)(詳參該期日之筆錄與庭訊錄音)、經09\26早上閱卷,該筆錄記載:「…原告要求調閱之崑藤公司及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器屬本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設置,當日調閱時,並未發現雙方行經該處。」云云(附件一)
查:既然是路口監視器,其拍攝範圍當然是應該涵括該路段的各個車道,才是符合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旨! 此節需請鈞署\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調取案卷參辦~~
再查:100年05\26交通事故就是兩造當事人之加害人陳順全、被害人夏興國行經上開路段\路口後不久就發生該交通事故;雙方皆有行經該路段,卻偽稱:『並未發現雙方行經該處。』,據此,本人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當庭指摘對造:「空口說謊話」、「警察就是白賊\說謊言」(詳參庭訊錄音)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系爭路段之監視錄影設備拍攝範圍可以清楚拍攝該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被訴人江葉勝卻在(附件一)、(附件四)的公文書函作不實函覆並不敢依據法定程序保全該監視錄影光碟、且妨害夏興國使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3、304、138、165條之犯行。
君可見:既然崑藤公司前之路口監視設備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裝置(之)監視器,拍攝範圍就算是僅限於車道用於拍攝車牌部分,當然也是將系爭路段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單向計有三個車道的行車狀況予以拍攝存錄之(另參閱附件三),才能夠就駕駛人的違法事實(如:闖紅燈、超速、肇致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之規定(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逕行舉發)予以逕行舉發之!
綜上,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江葉勝就(附件一)、(附件四)之函覆以及隱匿與湮滅系爭監視錄影影像保全等情。涉犯旨揭之刑法第213、304、138、165 等條之犯行:
綜上,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後者」充作「前者」之魚目混珠、偷天換日大掉包,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筆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檢檢察官承辦、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檢檢察官承辦、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則被訴人許炳來、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1、216條之偽造變造並使用偽造變造後之公文書罪之犯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7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四6:13:5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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