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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1:51:04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店郵件送達之06\25(一)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迴避審理事; 2 . 對於101年06\15.中院彥豐簡民緯101豐簡170字第2503號函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101豐小418號)枉法官楊曉惠:(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迴避審理事;
查: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刑事訴訟由台中地檢署偵辦、民事訴訟則由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審理在案,計有05\15之第一次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按:楊曉惠枉法官並未到庭)、預定07\12下午16:55第二次審理言詞辯論期日。
綜上,本件之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楊曉惠枉法官應予迴避,請准之!
二、關於: 2 . 對於101年06\15.中院彥豐簡民緯101豐簡170字第2503號函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1 . 關於起訴狀繕本:本件係以電傳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請鈞院(楊曉惠枉法官迴避後之另分承審法官)洽請書記官以製發原起訴狀繕本送達對造陳順全之!
2 . 關於請求交通費之數額為何及其計算明細:引用(100豐小418號)之本人夏興國當時的陳報以及101年04\03起訴書狀列述~~應以13次門診\復健之往返住居所~~醫療院所的計程車資為之(按:雖說本人是以騎乘機車~~當時也無資力乘坐計程車~~依據汽機車強制險、理賠實務…,應以前述之方式理算)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庭長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2 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六00:09:05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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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9:44:28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店郵件送達之07\12(四)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101豐小418號)枉法官楊曉惠:(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迴避審理事;
查: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刑事訴訟由台中地檢署偵辦、民事訴訟則由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審理在案,計有05\15之第一次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按:楊曉惠枉法官並未到庭)、預定07\12下午16:55第二次審理言詞辯論期日。
綜上,本件之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楊曉惠枉法官應予迴避,請准之!
二、關於: 2 . 對於101年06\15.中院彥豐簡民緯101豐簡170字第2503號函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引用相關的掃瞄卷證資料)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庭長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7 月 1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9:46:1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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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星期日1:24:10 PM起寫、擬於寫好後10\15(一)期日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緯股(101豐簡170號者)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預定101年11\07早上10:00言詞辯論審理期其日乙節,爰予陳報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 . 預定101年11\07早上10:00言詞辯論審理期其日乙節:
一、關於:1 . 預定101年11\07早上10:00言詞辯論審理期其日乙節:
查:101年11\07早上10:00,本人在屏東地方法院有(101國上2號)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無法分身參與(101豐簡170號)之同一期日\時間的審理期日,請察鑑!
二、關於: 2 . 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併入(101交易906號)所裁定之移送民事庭審理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個案:
查:關於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業由中院刑昇股陳玉聰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審理在案,並再日前將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在案,
**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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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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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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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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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易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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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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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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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偵14804號)本院判決如夏: 主文:陳順全音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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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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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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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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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聲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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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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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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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聲請發給證人旅費,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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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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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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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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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附民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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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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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鄭舜元、張文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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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經原告夏興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十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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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因,本人夏興國日前業已就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聲請中檢檢察官上訴在案,亦即,關於陳順全的民事責任者,應由第二審之台中高分院民事庭審理之,關於: 2 . 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併入(101交易906號)所裁定之移送民事庭審理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個案:
,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緯股(101豐簡170號)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0
月 1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星期日1:40:57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四9:14:35 AM起寫、擬於寫好後11\15(四)期日郵寄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於昨日(101年11\14)開庭審理,本人夏興國當庭表示程序上異議之:「本件並未裁准訴訟救助,不認為應該可以實體審理、….、你(楊曉惠枉法官)因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目前仍在地檢署偵辦中,不代表你可以逃過法律制裁」(概意、詳參該期日筆錄與庭訊錄音),楊曉惠枉法官開庭終結前並指定12\19的在開言詞辯論期日之、在開庭前,本人亦先行洽詢豐原簡易庭木股(音)書記官查詢關於「101豐簡447號即是101交易906號之附帶民事事件者之案件進行情形」,該書記官答覆稱:「庭長尚未指定期日」云云。
查:關於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業由中院刑昇股陳玉聰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審理在案,並再日前將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在案,
**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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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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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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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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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易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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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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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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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偵14804號)本院判決如夏: 主文:陳順全音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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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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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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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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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聲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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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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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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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聲請發給證人旅費,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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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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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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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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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附民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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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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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鄭舜元、張文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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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經原告夏興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十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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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因,本人夏興國日前業已就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聲請中檢檢察官上訴在案,惟查:
台中地檢署洪股、嚴股檢察官竟然不敢依法提起上訴以致該案誤為確定在案,本人亦於11\13分別具狀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在案;亦即,關於陳順全的民事責任者,關於豐原簡易庭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併入(101交易906號)所裁定之移送民事庭審理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個案即是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即是101交易906號之附帶民事事件者)均是追究被訴人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權基礎相同,應予併案審理之。
為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以第二審法院合議裁定: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
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三、本件的聲請合併審理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1 月 1 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四9:27:3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9:14:2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12\18(二)期日郵寄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緯股(101豐簡170號者)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木股(101豐簡447號者)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預定101年12\19早上言詞辯論審理期其日乙節,茲因「衝庭」,聲請另定期日;
2 . 關於(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之請求權基礎相同,業已聲請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裁定合併審理在案,請俟合併審理裁定後,依據裁定主文理由為之;
爰予陳報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 . 預定101年12\19早上言詞辯論審理期其日乙節:
查:101年12\19下午14:50,本人在士林地方法院有(101國21號)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附件一),依據車程在途期間需要三小時以上(按:即使搭乘高鐵、自后里到高鐵台中站需一小時、高鐵之台中~台北也需一小時左右、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的公車若干時間,三趟搭車之等候期間…等等),無法分身參與(101豐簡170號)之同一期日\時間的審理期日,茲因「衝庭」,聲請另定期日,請察鑑!(按:業於12\17早上之(101豐簡447號)開庭前以書狀書寫陳明在案)
二、關於:關於(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之請求權基礎相同,業已聲請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裁定合併審理在案,請俟合併審理裁定後,依據裁定主文理由為之:
查:關於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業由中院刑昇股陳玉聰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審理在案,係因中檢檢察官違法不敢提起上訴而確定、本人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迄今尚未收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之通知函覆,以致附帶民事事件由中院刑昇股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核先陳明。
在鈞院11\14開庭審理後,本人在11\15即已郵寄送達書狀,聲請中院民事庭裁定(附件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關於:關於(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之請求權基礎相同,業已聲請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裁定合併審理在案,請俟合併審理裁定後,依據裁定主文理由為之,避免「一事二訴」之情形;同時亦聲請貴豐原簡易庭之緯股、木股承審法官能夠依據院內聯繫程序洽詢(附件二)之合議承審法官速為做成裁定以資準據。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緯股(101豐簡170號)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木股(101豐簡447號者) 鈞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2 月 1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9:31:34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四9:14:35 AM起寫、擬於寫好後11\15(四)期日郵寄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於昨日(101年11\14)開庭審理,本人夏興國當庭表示程序上異議之:「本件並未裁准訴訟救助,不認為應該可以實體審理、….、你(楊曉惠枉法官)因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目前仍在地檢署偵辦中,不代表你可以逃過法律制裁」(概意、詳參該期日筆錄與庭訊錄音),楊曉惠枉法官開庭終結前並指定12\19的在開言詞辯論期日之、在開庭前,本人亦先行洽詢豐原簡易庭木股(音)書記官查詢關於「101豐簡447號即是101交易906號之附帶民事事件者之案件進行情形」,該書記官答覆稱:「庭長尚未指定期日」云云。
查:關於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業由中院刑昇股陳玉聰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審理在案,並再日前將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在案,
**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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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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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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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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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易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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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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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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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偵14804號)本院判決如夏: 主文:陳順全音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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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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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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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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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聲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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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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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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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聲請發給證人旅費,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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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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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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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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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附民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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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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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鄭舜元、張文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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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經原告夏興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十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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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因,本人夏興國日前業已就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聲請中檢檢察官上訴在案,惟查:
台中地檢署洪股、嚴股檢察官竟然不敢依法提起上訴以致該案誤為確定在案,本人亦於11\13分別具狀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在案;亦即,關於陳順全的民事責任者,關於豐原簡易庭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併入(101交易906號)所裁定之移送民事庭審理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個案即是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即是101交易906號之附帶民事事件者)均是追究被訴人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權基礎相同,應予併案審理之。
為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以第二審法院合議裁定: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
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三、本件的聲請合併審理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1 月 1 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四9:27:3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事件應予併案審理並請裁定指定合併後的承審法官即是審判長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星期日1:24:10 PM起寫、擬於寫好後10\15(一)期日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木股林源森承審法官(101豐簡447號者)、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者)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
: 為請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事件應予併案審理並請裁定指定合併後的承審法官即是審判長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爰予陳報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101年11\15之聲請狀(摘錄節本,以斜體字表示),並請審酌參閱101年12\18聲請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四9:14:35
AM起寫、擬於寫好後11\15(四)期日郵寄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鈞院(中院民事庭)受理繫屬超過一個月尚未裁定在案,為了避免「一事二訴」(單一事件卻兩件民事訴訟)之違法,聲請鈞院速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事件應予併案審理並請裁定指定合併後的承審法官即是審判長之,以資個案救濟之準據,請速為做成裁定之!
二、關於:1 .(101豐簡170號)業已在11\14早上踐行一次審理期日,預定102年01\22續行審理在案(附件一為開庭通知書),請察鑑!
2 . (101豐簡447號)則是在12\17早上踐行一次審理期日,諭候核辦在案,請察鑑!
二、至於會產生目前的「一事二訴」違法情形係因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害人夏興國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之聲請檢察官上訴案,卻以違法之不敢提起上訴,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審級利益,以致該(101交易906號)錯誤確定違法在案,進而將附帶民事訴訟分案為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並由木股林源森庭長審理之;亦即,造成「一事二訴」之違法實為中檢檢察官違法不上訴所致。
倘若中檢檢察官依法上訴,(101交易906號)上訴至第二審法院之中院刑事合議庭審理之,附帶民事自然事由第二審之刑事合議庭審理或以裁定移請第二審民事法院即是中院民事合議庭審理之,屆時,被害人夏興國就會依據「以大兼小」、「訴訟經濟」原則,聲請將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併入(101交易906號)所裁定之移送民事庭審理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個案審理之,也就不會有目前(101豐簡170、447號)之「一事二訴」之違法情形了。
三、(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即是101交易906號之附帶民事事件者)均是追究被訴人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權基礎相同,應予併案審理之。
為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以第二審法院合議裁定: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
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既然目前業已產生(101豐簡170、447號)之「一事二訴」之違法情形了,就必須依據法定程序處理,是此,本人101年11\15之聲請狀就已經聲請中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速為裁定之,迄今超過一個月尚未裁定;基此,聲請目前之豐原簡易庭木股林源森承審法官(101豐簡447號者)、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者)院內協商 或以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裁定方式,
速將前述之101年11\15及本件聲請案做成裁定,以資準據。
案由
:
為請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事件應予併案審理並請裁定指定合併後的承審法官即是審判長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爰予陳報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先為踐行「程序上正當法律程序」,解決目前的一事二訴情形後,進而闡行「實體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木股林源森承審法官(101豐簡447號者)、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者)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2 月 2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10:46:50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星期一10:22:15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郵寄送達或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中
院豐原簡易庭緯股黃文進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木股林森源承審法官(101豐簡447號)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1 . 鈞院審理(101豐簡170號)之102年03月28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提起上訴救濟;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2 . 鈞院審理(101豐簡447號)之102年03月27日之第一審裁定個案民訴事件,提起抗告救濟;並將個案之抗告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抗告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上訴人\抗告人即是原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對(101豐簡170號)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第一審判決應予廢棄;並請准為本件的起訴聲明各事項
2. 本件第一審、第二審之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對(101豐簡447號)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抗告第二審之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第一審裁定應予廢棄;並請准為本件的訴訟聲明各事項
2. 本件應免繳裁判費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 不服鈞院審理(101豐簡447號)之102年03月27日之第一審裁定個案民訴事件,提起抗告救濟:
一、關於 不服鈞院審理(101豐簡447號)之102年03月27日之第一審裁定個案民訴事件,提起抗告救濟: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星期三(清明節連休四日之提前收受之)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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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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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豐原簡
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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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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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豐簡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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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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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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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夏興國因與被訴人陳順全間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交附民318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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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關於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業由中院刑昇股陳玉聰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審理在案,並再日前將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以(101交附民318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在案,經分案後由中院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為之!
**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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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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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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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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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易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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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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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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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偵14804號)本院判決如夏: 主文:陳順全音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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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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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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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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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附民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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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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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鄭舜元、張文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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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經原告夏興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十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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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因,本人夏興國日前業已就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聲請中檢檢察官上訴在案,惟查:
台中地檢署洪股、嚴股檢察官竟然不敢依法提起上訴以致該案誤為確定在案,本人亦於11\13分別具狀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在案;亦即,關於陳順全的民事責任者,關於豐原簡易庭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併入(101交易906號)所裁定之移送民事庭審理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個案即是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即是101交易906號之附帶民事事件者)均是追究被訴人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權基礎相同,應予併案審理之。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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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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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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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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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彥民科8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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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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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鈺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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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聲請本院民事合議庭法官指定本院(101豐簡170、470號)兩宗訴訟合併後之承審法官乙事,於法無據,愛難准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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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2\26之(101豐簡170號)言詞辯論期日,本人將前述之中院書函影印本呈庭附卷,並聲請:
對豐原簡易庭木股承審(101豐簡447號)、緯股承審(101豐簡170號)事件准予裁定併案審理事
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基此,關於(101豐簡170號)、(101豐簡447號)之請求權基礎相同,中院書函亦是指明應以『承審法官裁定合併審理』,請俟合併審理裁定後,依據裁定主文理由為之,避免「一事二訴」之情形;同時亦聲請貴豐原簡易庭之緯股、木股承審法官能夠依據院內聯繫程序洽詢以資準據。
亦即:兩件係應合併審理,而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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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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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豐簡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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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如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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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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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再者(101豐簡447號)係以刑事附帶民事個案,不用負擔裁判費,原裁定所稱:「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亦屬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本件的民事抗告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 1 . 原審之(100豐救6號)裁定之個案卷證相關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 1 . 原審之(100豐救6號)裁定之個案卷證相關事實理由證據
2 . 拙愚夏興國100年11月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姿洽請認證之「夏興國債務證明」之個案卷證(夏興國債務約新台幣一千萬元整)
請准予訴訟聲明5.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資分項指摘原第一審判決之(101豐簡170號)之102年03月28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提起上訴救濟;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星期三(清明節連休四日之提前收受之)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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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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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豐原簡
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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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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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豐簡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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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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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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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夏興國因與被訴人陳順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102年02\26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夏: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200元,以及自101年10\1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944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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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關於訴訟裁判費之負擔:
查: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原審理由得心證之理由論述載明本件係由對造陳順全承負100%的肇事責任
任『尤指理由三(一)、(三)』,並有「被告自應對原告應承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然而原審判決主文的裁判費負擔卻是以:「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944元,其餘
由原告負擔。」(概意);再者,本件應係以(101豐簡170、447號)的合併裁判,無庸負擔訴訟
裁判費,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乙節,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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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起訴期日即是法定利息起算基準日:
查:本件係101年04\01起訴,亦是本件的法定利息起算基準日,原判決卻以101年10\12作為本件之起訴期日即是法定利息起算基準日乙節,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3 . 關於不應提列折舊,原審卻裁判「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
查:原審審理期日,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將產險公會編印之產險證照考試題目(概名)提示在案,並在起訴時附卷可稽; 再者,100年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所肇致的機車燬損部分均是機車外部護件,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而言,應該是以「重置成本」予以論列,不應扣除折舊,原審駁回5400元乙節,於法理情均違。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復且陳順全的肇事所造成本人機車毀損等情,亦為刑法的毀損罪(按:另案追究刑責);就民事損賠責任而言,陳順全應該承負起將系爭機車修復至可以使用的原狀的相關費用,亦屬法理事理之當然。 進而本節之機車零件款與修車費,機車行報價後均經被訴人陳順全以及保險公司人員(賴逸祥)確認後並無異議,機車行才開始更換零件以及維修,此節係兩造當事人合意,民事法官應予同意並判准,原審駁回該5400元的求償,「抵觸兩造當事人合意」之情事。
4 . 關於:受傷80期間之求償金額每日1500元乙節:
被害人夏興國因為對造陳順全100年05\26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身體受傷害乙事,原審在理由欄:認為每日以$1000為適當(採用被訴人的主張)云云。
以目前的派遣工的時薪約為110元、日薪約為1000~~1100元(若加計勞健保..等附加成本,應以前述金額*115%~120%為之),本人求償每日1500元,係以前述之派遣工日薪1000元*150%為之,理由為:時值41歲青壯階段、碩士研究生肄業、身體受傷的無法工作以及撫慰金額….等節,以每日求償1500元應是適當合法;原審卻以1000元計列,顯然並未考量前述理由,核為抵觸經驗法則、理由不備、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5 . 關於眼鏡求償$1510的訴訟聲明: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符合「損失填補原則」,原審卻駁回之,於法理情均違。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進而駁回1510元的聲明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復原狀\購物賠償之旨,本人收受後,自當退回490元加計法定利息給陳順全之。
三、本件的民事上訴\抗告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中
院豐原簡易庭緯股黃文進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木股林森源承審法官(101豐簡447號)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4 月 0 9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星期一11:11:57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四00:28:50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郵寄送達或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中
院豐原簡易庭緯股黃文進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審理(101豐簡170號)之102年03月28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102年04\08提起上訴救濟;茲因同年月24日達成兩造和解,須俟和解條件成就後請准撤回本件上訴救濟事件:
上訴人\抗告人即是原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附件之102年04\24和解調解書(另引用102年04\24下午之電傳電子郵件書狀)~~其和解條件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須在102年05\01以前完成理賠金之匯款程序,逾期未完成之,和解失效,需依據訴訟程序救濟云云;是以,本件請依據前述和解條件成救後始生撤回上訴之效力;同理,若是和解失效,則請鈞院依據程序送上訴;亦即,101年05月上旬,拙愚夏興國會具狀陳報本件是否完成和解,鈞院亦可向相對人陳順全及其訴訟代理人查證之!
一、引用附件之102年04\24和解調解書(另引用102年04\24下午之電傳電子郵件書狀)~~其和解條件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須在102年05\01以前完成理賠金之匯款程序,逾期未完成之,和解失效,需依據訴訟程序救濟云云;是以,本件請依據前述和解條件成救後始生撤回上訴之效力;同理,若是和解失效,則請鈞院依據程序送上訴;亦即,101年05月上旬,拙愚夏興國會具狀陳報本件是否完成和解,鈞院亦可向相對人陳順全及其訴訟代理人查證之!
~~是有本件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中
院豐原簡易庭緯股黃文進承審法官(101豐簡170號)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4 月 2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四00:35:2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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