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星期二11:14:57 PM起寫 擬於 0 8 \
0 3( 三
)遞寄
致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鈞鑑:
案由:為請准就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肇事人陳順全之OQ-9372號自小客車係由其妻所投保貴公司的意外險、至於陳順全所投保的強制險等情,另請查復)意外險\強制險的理賠給付事:
申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關於: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肇事人陳順全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迄今超過兩個月,均尚未達致和解或調解成立程序,概述經過如夏:
一、關於: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肇事人陳順全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迄今超過兩個月,均尚未達致和解或調解成立程序,概述經過如夏:
1.
05\30~~06月上中旬期間,對造陳順全均不願意與本人夏興國洽談和解;根據承辦員警陳志達(大雅交通小隊)07\08電話告知本人:「陳順全06\07向我們警方聲請送調解…。」查:陳志達警員在07\08的電話中提及並轉述陳順全所陳述:『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亦馬上回應與聲明:「倘若陳順全日後(如:第二次調解期日)在本人夏興國面前提及:『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云云。」 放心,本人夏興國會給予陳順全想清楚再回答的機會,如果陳順全願意更正,本人也會網開一面、留三分退路;同理,陳順全若仍執誤不悟,造謠生非又生事,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並請貴大雅小隊針對陳順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開立罰單處罰之!
2.
歷經06\30、07\19的一、二次調解,不能進入實體調解程序的主要原因有:
A.對造陳順全不願意補正調解聲請書、
B.陳順全VS.夏興國對於陳順全的行車駕駛路徑歧異不相容、
C.主持調解的調解委員不願意勘驗錄影帶確認陳順全駕駛行車路徑、
D.貴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在前述之一、二次調解期日對於本人夏興國指摘陳順全的行車路徑、相關違法道路安全駕駛的具體事例時,直接以:「這是你(夏興國)挖洞」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這是你(夏興國)自己編的」;本人夏興國以賴逸祥的前述說法質問陳順全時,陳順全均未有表示其自主意見及看法(按:茲因賴逸祥並非陳順全的代理人,陳順全即使並未當場撤銷賴逸祥的前開說法,在法律效力效果仍有待近一步查證確認)
3.
07\26下午,一位自稱「大雅區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委員」打電話給本人夏興國並表示伊願意徵詢兩造當事人的意願及雙方可以接受的調解成立條款。 基於尊重張姓調解委員的行止(引用07\27郵寄大雅區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委員的陳報聲明狀),本人以08\15~~距離07\26為20日期間~~為截止日;此期間若仍無法達致調解成立,本人會向台中地方法院(按:應是豐原簡易庭管轄)提起民事訴訟個案救濟;若是民事訴訟個案救濟仍不能獲致救濟,法定六個月期限內會另提起刑事訴訟之檢察或刑事司法個案救濟之。
4.
至於:A.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陳清國小隊長的現場圖、B.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的研判分析表涉及刑法213…等條犯行,本人均已經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提起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書狀在案:若是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個案救濟仍不能獲致救濟,另案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
5.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以「三千元鑑定費」、「未有鑑定費准予救濟救助的規定及案例」、「建議提起訴訟救濟」等情
6.
其他。
二、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夏興國;本人亦在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提示給主持調解的調解委員、陳順全、賴逸祥之:從前述之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級定格影印卷證可以確認的事實: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按: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2.
本人夏興國業已將系爭監視錄影察看若干次,亦證明:「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由上開1、、3款的事實可以溯證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08:30上班、肇事時間08:39:40~~42秒)所致
三、本人會對:A.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陳清國小隊長的現場圖、B.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的研判分析表涉及刑法213…等條犯行踐行憲法第13條之請願\訴願\訴訟救濟,係因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賴逸祥一直以『保險公司只願意陪70%』等情主張,若依據現今尚未撤銷之現場圖、研判表,本人日後還要承負30%的肇事責任~~被撞已經很倒楣了,難道還要承負30%肇事責任嗎?~~既然旺旺友聯產險公司之賴逸祥有如此的堅持,本人當然也應該「奉陪」及依據法定救濟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茲因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超過兩個月了,歷經和解、調解程序均尚未進入實體程序,至於現場圖、研判表的「判斷」涉及刑法213..等條犯行,本件還有相當的程序\期日要進行,是此,請准本人夏興國向貴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申請:『為請准就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肇事人陳順全之OQ-9372號自小客車係由其妻所投保貴公司的意外險、至於陳順全所投保的強制險等情,另請查復)意外險\強制險的理賠給付事: 』,至於貴公司強制險理賠金額及05\26陳順全所交付新台幣二千元作為修車款\醫藥費,本人會在日後的調解或訴訟程序中陳報之並據以扣抵。
五、關於申請強制險理賠金額如夏:(詳參附件書證(均為影印本,係自正本影印,證明與正本無異)
1.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2.
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處)
3.
署立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骨科、復健科)
4.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計畫說明單
5.
署立豐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計六件,合計:新台幣$690元(診斷證明書二件計210元、六次門診,每次$80元,計$480元)06\03骨科門科申請兩份診斷證明書,第二份以$10元計收,故該次的診斷證明書收費$110元,請察鑒!)
6.
清泉醫院急診處診斷證明書收據$100元(
7.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科計有六次的復健
8.
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於100年06月18日開立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書」
六、資申請職災傷病\醫療給付:
1.
說明二之門診費、診斷證明書費
2.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交通接送費,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附交通費計算,拙愚夏興國註:台中市后里區,距離大雅區清泉醫院約18公里、距離署立豐原醫院約10公里,前者係一次、後者係12次,請依據上開規定計程車往返計費方式給付交通費
3.
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支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傷病\醫療給付
4.
其他(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機車修理費用$6930)
七、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星期三00:05:58 AM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2:24:36 AM起寫 擬於 0 8 \
1 8( 四
)遞寄
致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承辦人賴逸祥
賠案號碼:111Z0000646:111ZA000235
案由:為就 貴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100年08月12日「汽車險賠案資料補正通知單」之函覆事:
申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保戶名稱:許秋菊(應是陳順全之妻)
保戶名稱:許秋菊(應是陳順全之妻)
說明:
一、關於: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肇事人陳順全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迄今超過兩個月,均尚未達致和解或調解成立程序,目前已經決定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在案,弱勢仍無法獲致救濟,會在法定期限六個月內踐行檢察救濟或刑事司法救濟,請察鑑!
一、關於: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肇事人陳順全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迄今超過兩個月,均尚未達致和解或調解成立程序,目前已經決定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在案,弱勢仍無法獲致救濟,會在法定期限六個月內踐行檢察救濟或刑事司法救濟,請察鑑!
亦即,本件的裡賠案,貴公司在法院裁判之前核付,本人會以書狀向法院陳報上情、反之,則依據法院裁判金額辦理救濟及理賠之!
二、本人會對:A.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陳清國小隊長的現場圖、B.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的研判分析表涉及刑法213…等條犯行踐行憲法第13條之請願\訴願\訴訟救濟,亦會在前述的訴訟個案中以附狀方式陳報之。
事件發展至此,係因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賴逸祥一直以『保險公司只願意陪70%』等情主張,若依據現今尚未撤銷之現場圖、研判表,本人日後還要承負30%的肇事責任~~被撞已經很倒楣了,難道還要承負30%肇事責任嗎?~~既然旺旺友聯產險公司之賴逸祥有如此的堅持,本人當然也應該「奉陪」及依據法定救濟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本人同意貴公司向:1 . 大雅區清泉醫院、 2 . 署立豐原醫院調取病例卷宗,(參照附件),貴公司在閱卷時就可以自案卷影印診斷證明、醫療單據等書證之,且核對醫院原本無誤即可證明系爭影印本系與正本\原本相符合,本人沒有太多時間跑醫院~~本案走入法院也因為和解、調解因故無法成立之被動為之!
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的影印本補正如附件。 至於本人的郵局帳戶影印本等情,本人不擬提供貴公司,請貴公司以郵寄理賠支票或郵政匯票為之,並附上簽收單,本人會簽收後郵寄或送至貴公司之!
五、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2:38:1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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