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doc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1:28:36 AM起寫、 擬於05\01(二)期日遞寄或以電子郵件民意信箱為之
致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鈞鑑:
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聲請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詳卷)
說明:
一、(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二、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二、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四、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請准予查復事:(在設有科學儀器採證、監視錄影光碟以及警車行車記錄器攝影存錄…者,警方踐行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交通稽查人員裁量權)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1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1:51:10 AM寫畢
|
繁體中文
)
第 1 封,共 943 封
|
RE: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交通警察裁量權之向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函詢與洽請查復事:
交通警察大隊: 親愛的夏先生您好:您於101年5月1日寄給本分局局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處如下: 一、有關您詢問超速、闖紅燈等違規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一案,相關作業程序及法規依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中均有規定,合先敘明,惟個案情形應由原舉發機關就違規態樣及事實認定之。 二、另有關您詢問交通警察裁量權一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及第12條規定,對於交通違規裁量權,警察人員除就個案內容認定是否符合舉發要件外,尚得依上揭條文規定就個別具體情況,裁量決定是否舉發或施以勸導。 三、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上 承辦人:交通警察大隊 警員吳松樺 聯絡電話: 04-23289285 101年5月3日
(本封信件為系統自動發信,請勿直接回覆, 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分局聯絡,謝謝!) |
|||||||||||||
|
第 1 封,共 943 封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