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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2:04:0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1(一)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05\09所為之:
1
. (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
(一):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違法人、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二):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請過院
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5\18(五)收悉向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05\09所為之:
06. 中院 101年05\09 101中國簡8號 台中簡易庭易股 林慧貞
原告夏興國應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違法人、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請過院,逾期及駁回其訴。
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補正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二、關於:1 . (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之補正事項(一)、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違法人、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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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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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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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係源自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肇致交通事故)(引用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案卷);拙愚夏興國係該交通事故之「被害人」,亦因該交通事故,本人親自感受到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陳順全的包庇(按:另案救濟在案),特地去考了一張產險證照,101年04\15(日)考試,如願地通過考試。
為了100U年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陳順全即是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及其衍生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拙愚夏興國特地去考產險證照,101年04\15(日)考試,04\23放榜知悉及格通過在案,目前正辦理產險證照登錄中。
(附件一)係當日的准考證,鈞院可以透過產險公會或網路查證之!(註一)
註一:04\15(日)的考試,拙愚在兩個小時之內,往返兩個考場、考了三節考試,昨(04\25月結日)到通訊處時得知拙愚上開的產險、外幣傳統型\非投資型的證照考試均及格通過,申致謝意!
依據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險證照考試相關考題,用路人、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肇致交通事故者應予加重處罰。(註二)
註二:<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亦即,肇致交通事故之加害人\行為人應該承負的法律責任計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 而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依據「法治國」之「罪行罰定主義」原則,亦應依據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之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踐行相關的法定救濟程序,據以追究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責任,很遺憾地:
1 . 關於民事責任: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卻以刑法第124條犯行「包庇」陳順全等情,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個案事件,101年05\15(二)開庭審理在案。
2 . 關於刑事責任:台中地檢署受理本人100年11\14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100年12\02親自到大雅分駐所提告的個案,經過本人半年多來的不斷救濟,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預定05\31下午開庭偵辦
3 . 關於行政罰責任:管轄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大雅交通小隊的交通警察均不敢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開罰單,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包庇」陳順全在案,此亦本人提起相關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事實原因!
至於豐原監理站、中院交通法庭(101交聲919號)及台中高分院抗告裁定亦是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包庇」陳順全在案,此節本人會另行提起憲法訴訟個案救濟為之對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相關規定,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交通警察應該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乙事,依據職權\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開立交通裁單單(俗稱紅單),卻是「包庇」陳順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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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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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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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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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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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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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陳清國在正式現場圖「登載不實」、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在「研判表」故意減輕陳順全肇事責任、意圖轉嫁若干肇事責任予被害人「夏興國」、刁建生身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對於夏興國的陳請救濟個案卻是「包庇」犯法瀆職前述之系爭交通警察云云之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均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究相關法律責任之!
綜上,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制之刁建生局長及其系爭承辦之交通警察,
基此,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為國賠義務機關,「刁建生局長」則為該國賠義務機關法定代表人,爰予陳報補正之!
A . 補正事項(一)之起訴狀上的被告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云云;惟查:
基於刑訴個案的告訴、公訴、自訴之別,拙愚將「原告VS.被告」係用於提起訴訟前的「告訴」或「告發」程序為之;至於提起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兩造當事人則以「起訴人VS.被訴人」稱之;復因本件的被訴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另案訴追相關刑事責任在案,是此,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法定代表人:刁建生局長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即是本件個案的被告,其姓名、任職警察機關之地址電話亦載名在案可稽。
二、關於 補正事項(二)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云云;惟查:
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狀之狀首頁:(以斜體字註計)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²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合計新台幣$四十萬元,自100年08月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負擔之
既然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為國賠義務機關、當然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給付相關國家賠償責任之!
即是該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關於相對人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引用狀文列述之相關個案書狀之指摘控訴,請予調查審酌查辦!
關於國賠義務機關、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明確無訛,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究相關法律責任~~本件(101中國簡8號)者係指民事國賠責任。
查:國家賠償係源自於憲法第24條: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引用本人100年08\30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的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狀個案及相關卷證。
茲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並未踐行相關的國賠協議,本人於是在100年1\14向鈞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本件之100中國簡13號);是此,
茲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並未踐行相關的國賠協議,本人於是在100年1\14向鈞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本件之100中國簡13號);是此,
至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非民事法院管轄\民事法官審理裁判;基此,本人是以(附狀)方式影印呈庭,作為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所述,承審法官林慧貞應依據法定程序向國賠義務機關調取100年08\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案的卷證、本人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亦將相關書狀及附件影印呈庭在案可稽;然而,林慧貞枉法官卻是明知故犯以刑法124條犯行枉法裁判之,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2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2:58:29 PM寫畢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2:58:2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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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9:33:1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12(四)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06\29所為之:
1
. (101中國簡8號)事件之101年07\23下午之調查期日開庭通知書,爰予陳報相關個案卷證資料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7\06(五)收悉向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或書記官(按:該開庭通知書並吳書記官、承審法官的簽名或蓋章)101年06\29所為之:
(101中國簡8號)事件之101年07\23下午之調查期日開庭通知書,爰予陳報相關個案卷證資料(引用掃瞄的相關卷證)
二、
四、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2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9:37:39 AM寫畢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9:37:3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三2:13:13 AM起寫、 擬於09\19(三)當庭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鈞鑑:
副本:對造當事人(101年09\19庭呈鈞院後經通譯交付對造)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8號)事件之101年09\19下午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爰予陳報相關個案卷證資料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與被訴人(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9\19(三)為本件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爰予陳報<警察百科全書\交通警察卷>相關個案卷證資料如夏有用營光筆註記之:(按:僅註明頁數、不另註明出處)(該書可由鈞院留置審閱,可以併同判決書一起寄予拙愚夏興國之、抑或拙愚到中院開庭時,鈞院交由書記官返還拙愚為之!)
1 . 7、75頁:交通警察之任務與職權(舉發交通違規、違規裁罰)
2 . 15頁: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應)從嚴取締舉發。
3 . 31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取締,應為(交通)警察之職責。
4 . 33、35頁:電腦取證…使違規車輛無所遁形。 加強科學儀器採證。
5 . 94頁:交通事故責任: (一)行政罰責任:係指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或行人,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所應負之責任。
6 . 109頁:國內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圖
7. 129頁:現場調查作業流程圖
8. 136頁:現場測繪:……,實有必要在利用事故現場圖之製作,則可將交通事故現場因肇事所產生之各種跡證的位置及彼此間的關係距離,測繪製成現場圖….,便於閱覽易解,實為保存現場狀態的簡易方法之一。
9. 137頁:現場測繪流程圖(補繪障礙物)
10. 141頁:交通事故現場草圖:
11 1 73頁:交通事故後續作業工作流程圖
12. 175頁:肇事人行政、刑事責任處理。 行政責任處理流程圖。
13. 177頁~~179頁: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要領摘要14. 186頁~~190頁::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圖。 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分析。
15. 199、204頁:交通事故重建流程
16. 213頁以降:交通事故現場還原技術
17. 229頁以降:交通事故鑑定
二、依據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險證照考試相關考題,用路人、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肇致交通事故者應予加重處罰。(註二)
註二:<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亦即,肇致交通事故之加害人\行為人應該承負的法律責任計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 而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依據「法治國」之「罪行罰定主義」原則,亦應依據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之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踐行相關的法定救濟程序,據以追究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責任,很遺憾地:
3 . 關於行政罰責任:管轄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大雅交通小隊的交通警察均不敢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開罰單,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包庇」陳順全在案,此亦本人提起相關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事實原因!
至於豐原監理站、中院交通法庭(101交聲919號)及台中高分院抗告裁定亦是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包庇」陳順全在案,此節本人會另行提起憲法訴訟個案救濟為之對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相關規定,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交通警察應該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乙事,依據職權\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開立交通裁單單(俗稱紅單),卻是「包庇」陳順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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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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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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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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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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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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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陳清國在正式現場圖「登載不實」、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在「研判表」故意減輕陳順全肇事責任、意圖轉嫁若干肇事責任予被害人「夏興國」、刁建生身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對於夏興國的陳請救濟個案卻是「包庇」犯法瀆職前述之系爭交通警察云云之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均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究相關法律責任之!
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狀之狀首頁:(以斜體字註計)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²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四、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19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三2:47:3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三11:52:40 PM起寫、 擬於09\20(四)郵寄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8號)事件之101年09\19下午之言詞辯論審理終結,就本件有關事項爰予提出相關書證,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與被訴人(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9\19(三)業已為本件之言詞辯論審理終結,就本件有關事項爰予提出相關書證,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1 . (附件一):內政部警政署101年04\03 . 警署交字第1010065450號函 交通警察機關\承辦警員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後,…,並應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確有違規事實後始予告發,以維護人民權益。 惟查:
另案被訴人陳順全違法事實(危險駕駛..等)重大明顯,本件對造之台中CITY警局犯法瀆職系爭(交通)警察卻是包庇陳順全到底,於憲於法有違。
2 . (附件二)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餐辦之!(附件四之中院101年06月 日之中院彥刑國101交聲2097字第63400號函))
本件對造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所提出之:「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的拍攝範圍相片竟然只有狹窄範圍等情」,本人業已當庭質疑在案並聲請鈞院請教交通法庭(現為行政訴訟法庭)法官或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函查之。 既然是路口監視器,其拍攝範圍當然是應該涵括該路段的各個車道,才是符合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旨! 此節需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調取案卷參辦~~
建議與聲請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聲請鈞院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3 . (附件三)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清國、陳志達的犯法瀆職刑事訴訟案件,目前仍由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偵辦(101他304號),參閱(附件三之中檢101年02\17 . 中檢輝直101他304字第015133號函)
二、依據對造當庭陳述與態度,似乎不願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4條之規定提出相關書證繕本給本人。
倘若機緣方便,聲請鈞院批示並洽請書記官准予製發:
1 . 101年07\23、09\19期日的筆錄
2 . 對造在101年09\19所提出的答辯狀附件
3 . 對造在101年09\19所提出的「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的拍攝範圍相片」
4 . 其他:
本節不情請求係因上開三款書證,其中第一款只是筆錄、第二、三款者則是對造答辯狀附件,鈞院洽請書記官製發所需時間不會太久。 倘若此節聲請未獲鈞院同意,則請准本人另日閱卷為之~~本人是因訴訟個案開庭所需才會到法院\檢察署,確切日期再向書記官確認之。。
三、本人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提及:『倘若審判長認為兩造當事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告發義務。』云云,應予擴張及於『兩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察鑑!
四、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0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00:31:14 AM寫畢
補充:
關於對造之台中CITY警局刁建生局長在101年09\19庭呈之答辯狀之程序部分一直強調該局並非管轄國賠義務機關云云; 惟查:
基於訴訟經濟、與避免裁判兩歧及訟累、司法資源慎用…等原則,訴訟法\程序法有牽連管轄、合併管轄、指定管轄…等相關規定;在國賠法、訴願法亦有「以大兼小」之規定,如:國賠法第九條第3、4項、訴願法第6條、第12條。
本件係因系爭被訴人刁建生局長以降之張資鎮、張庫源、陳清國、陳志達等人均是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編制內的現職警察,刁建生局長對於張資鎮、張庫源、陳清國、陳志達等人亦有指揮監督權、行政懲處權、移送監察院彈劾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基於前述說明,於100年08\30併同向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夏稱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在案,市警局並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七、十八條、國賠法第九條之規定移送管轄國賠義務機關、亦未踐行國賠協議、且無做成拒絕國賠理由書等情,卻在一年多後之101年09\19庭呈答辯狀陳述『程序上』意見云云,顯然推諉卸責,鈞院應認對造程序上陳述為無理由,請准予實體裁判並准為裁判訴訟聲明各事項!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1:26:54 AM寫畢
補充:
關於對造之台中CITY警局刁建生局長在101年09\19庭呈之答辯狀之程序部分一直強調該局並非管轄國賠義務機關云云; 惟查:
基於訴訟經濟、與避免裁判兩歧及訟累、司法資源慎用…等原則,訴訟法\程序法有牽連管轄、合併管轄、指定管轄…等相關規定;在國賠法、訴願法亦有「以大兼小」之規定,如:國賠法第九條第3、4項、訴願法第6條、第12條。
本件係因系爭被訴人刁建生局長以降之張資鎮、張庫源、陳清國、陳志達等人均是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編制內的現職警察,刁建生局長對於張資鎮、張庫源、陳清國、陳志達等人亦有指揮監督權、行政懲處權、移送監察院彈劾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基於前述說明,於100年08\30併同向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夏稱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在案,市警局並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七、十八條、國賠法第九條之規定移送管轄國賠義務機關、亦未踐行國賠協議、且無做成拒絕國賠理由書等情,卻在一年多後之101年09\19庭呈答辯狀陳述『程序上』意見云云,顯然推諉卸責,鈞院應認對造程序上陳述為無理由,請准予實體裁判並准為裁判訴訟聲明各事項!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1:26:54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日9:26:3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11\05(一)期日當庭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101年9、10月之檢察救濟案\被訴人許炳來、陳志達、陳清國等人者)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號)事件之101年11\05再開言詞辯論期日爰予陳報與聲明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詳卷)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鈞院裁定就(101中國簡8號)事件之101年11\05下午之再開言詞辯論期日,爰予陳報與聲明如夏:
二、關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草圖」、「現場圖」
至於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陳清國在正式現場圖「登載不實」、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在「研判表」故意減輕陳順全肇事責任、意圖轉嫁若干肇事責任予被害人「夏興國」、刁建生身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對於夏興國的陳請救濟個案卻是「包庇」犯法瀆職前述之系爭交通警察云云之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均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究相關法律責任之!
三、關於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光碟(夏稱:路口監視光碟)
查: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業於101年09\19下午踐行該民事國賠事件的審理程序,對造當事人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刁建生..等犯法瀆職警察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炳來員亦是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現職警察,於前開民事國賠事件之101年09\18審理期日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只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詳再查:被訴人101年09\18審理期日提出答辯狀第5頁亦稱:「…,惟員警檢視現場跡證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與訪談筆錄,均未發現原告所指情事…」(云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之(二):「另希望調閱肇事地點附近崑藤公司、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查崑藤公司前監視器為本局(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裝置(之)監視器,拍攝範圍僅限於車道用於拍攝車牌,對向加油站監視器拍攝範圍僅於加油站前方,拍攝範圍未涵蓋事故撞擊過程。」(云云)
本人指摘如夏:
1 . 聲請調閱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光碟(夏稱:路口監視光碟),是為了證明行經該路口時陳順全原是在本人夏興國之後方,明知即將右轉進入地下室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停車場應該「減速慢行」、「打右轉方向燈」等措施,卻是超速疾駛危險駕駛等情,在肇事地點前若干公尺超越夏興國、進而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事實上,陳順全在該日之員警余彥慶訪談記錄表中亦自承「超車」之事實:「…行駛至肇事地點之前,我(陳順全)剛好(超)越對方(夏興國)LAU-899(機車),大概(超)越過對方(機)車約20公尺後,我要右轉進入(地下室)員工停車場時,即與該機車LAU-899
發生碰撞而肇事….。」;亦即,陳順全業已「自承超車肇事」,本人夏興國以備害人聲請調閱路口監視光碟之旨亦是在確認及證明『行經該路口時陳順全原是在本人夏興國之後方,…陳順全卻是超速疾駛危險駕駛等情,在肇事地點前若干公尺超越夏興國、進而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
2 . 警方既然有調閱該路口監視光碟就應該予以擷取有關「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監視影像」提供兩造當事人訴訟使用與舉證、承審法官、承辦檢察官辦案參考;惟查:警方即是被訴人卻以刑法第165、304、138條等犯行予以隱匿湮滅並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救濟權之舉證權\知情權
3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許嘉雯書記官於100年11月11日之公務電話記錄(擬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惟查:被訴人之交通大隊張庫源小隊長卻以抵觸民事訴訟法第348、350條之犯行,不敢保全該監視錄影之,此亦有刑法第213、138、165、304條犯行。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明明警方即是被訴人自承業已調閱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路口監視光碟,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卻以蹈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許嘉雯書記官)登載不實之犯行、亦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罪\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等犯行,
4 .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惟查: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附件五)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附件六)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然而卻是以「魚目混珠」之檢送民生路三段159號之私人企業設置之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00年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約二百公尺。
四、關於被訴人101年09\18審理期日提出「路口監視光碟之擷取影像相片」
1 . 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參辦之!(中院101年06月 日之中院彥刑國101交聲2097字第63400號函))
本件對造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所提出之:「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的拍攝範圍相片竟然只有狹窄範圍等情」,本人業已當庭質疑在案並聲請鈞院請教交通法庭(現為行政訴訟法庭)法官或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函查之。 既然是路口監視器,其拍攝範圍當然是應該涵括該路段的各個車道,才是符合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旨! 此節需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調取案卷參辦~~
建議與聲請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若是證明屬實,則被訴人涉犯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犯行,聲請鈞院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2 .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檢檢察官承辦、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則被訴人許炳來、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1、216條之偽造變造並使用偽造變造後之公文書罪之犯行
五、聲請鈞院踐行告發義務:
本人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提及:『倘若審判長認為兩造當事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告發義務。』云云,應予擴張及於『兩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察鑑!
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清國、陳志達的犯法瀆職刑事訴訟案件,目前仍由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偵辦(101他304號),參閱中檢101年02\17 . 中檢輝直101他304字第015133號函。
101年02\10偵查期日僅是很簡短訊問原先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之意旨,其後就沒有進一步偵查訴訟程序進行,基此,本人101年09\18陳述:『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無法陳到該案實體進行情形,…,建議並聲請鈞院調卷參辦之…』(概意)
六、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0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00:31:14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三2:13:13 AM起寫、 擬於09\19(三)當庭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1 .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11\28所為之(101中國簡8號)判決,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上訴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 訴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判決(101中國簡8號)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上訴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上訴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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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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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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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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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國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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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簡易庭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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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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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夏: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程序費用由起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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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刁建生…等人(詳卷)枉法刑法第213、304、138…等條犯行,引用: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偵辦的相關案件者:
、關於原審(101中國簡8號)判決違背法令、被訴人刁建生…等人違法侵害夏興國(憲法第16條)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指摘控訴:
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多號解釋將「訴訟救濟權,旨在確保人民的訴訟提起權、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概意)(參照釋418、512….等號解釋)、請願權應該以廣義解釋之泛指請求權,而非狹隘之請願法之請願權、訴願權則是不服行政處分之訴願行政救濟權,合先陳明。
本件的提起上訴救濟主旨在於:審(101中國簡8號)判決違背法令、被訴人刁建生…等人違法侵害夏興國(憲法第16條)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指摘控訴:
1 . 戰國秦始皇時代的宦官趙高「指鹿為馬」成語故事參照~~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在100年05\26交通事故製作正式現場圖所「捏造事實」的功力比起宦官趙高還要「趙高\糟糕」、「高竿」~~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明明是自中間車道60度角急切右轉、卻硬坳成自右側車道30度角轉彎;100年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之附件(100豐簡418號)已經有將卷證影印並量角劃角度在案、中檢直股亦有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查察之!
此係以刑法第213條之犯罪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舉任則認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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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審判決理由參之二稱:「倘人民於權利受損害時得依據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並於不服裁判時循審級制度加以救濟,其訴訟權尚難謂受有侵害。」云云 惟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夏稱道路條例)第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證明,交通事故被害人或證人或第三人對於交通違規事故有「舉發權」、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交通警察機關及其承辦公務員應查明後開立交通裁罰單,以資救濟。 此觀社會上有若干「檢舉達人」以檢舉為常業職業專業,就交通違規、環保廢棄物、噪音…等個案踐行「檢舉」並以檢舉獎金為收入大宗云云。 前述之交通違規舉發權,應歸類為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行政權益之維護之陳情權。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之不作為違法、包庇違法行為人等情,應認為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請願權、陳情權,構成憲法第16、24條、國賠法第條、刑法第304條之違憲侵權行為\違法犯行。
查:憲法為「萬法之法、萬權之源」~~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以 DO BEST $ MOST! 恪盡應為的救濟義務~~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行政權義之維護」之陳情,應是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 再查: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基此,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應有交通行政罰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系爭違法責任的追究,應由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基此,被害人夏興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規定,向管轄之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公務員針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追究陳順全的交通行政罰責任,
惟查:管轄之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公務員不敢針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涉及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請願權,原第一審審判決理由參(三)、卻未就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請願權予以調查審酌裁判云云,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亦屬違背法令,應以上訴救濟之!
本人夏興國係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依據前開之道路條例第七條之一之相關規定與程序,於101年01月起向管轄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豐原監理站踐行前開之陳情舉發,然而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承辦警員 因未有函覆,不知承辦人的姓名,故以承辦警員稱之)、以及豐原監理站楊富雄站長、裁決股承辦人洗秋雄,卻是不調查不舉發之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的陳情權陳情權(兼有請願與訴願之性質),此部分亦會另案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之,合先陳明。
再查:<警察百科全書. 交通警察卷>
. 蘇志強教授主編 . 15頁:
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關於陳順全的違法犯行,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民事判決業已認定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在案、中院刑事庭亦以(101交易906號)判決陳順全50日拘役在案;據此,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所應承負的交通行政罰乙節卻因被上訴人的包庇而免除,於憲於法有違,第一審、第二審不查,所為系爭判決核為事實錯誤、理由矛盾、適用法則錯誤之違法,第三審法院應依據上訴程序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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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關於警方隱匿與湮滅:關於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十字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此係以刑法第138、165條之犯罪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舉證責任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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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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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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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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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的違法事實之輕重」核予「夏興國被害事實的輕重」為正相關。 亦即,違法事實之輕重攸關損害賠償之認定等情,當然具有關連性。
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故意不讓夏興國取得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構成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枉法裁判罪、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當然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被害人(當事人)舉證責任。
4. 原審判決參之二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判決所認定夏興國在100年05\26交通事故並無肇事責任乙節:『…無法責令原告(被害人夏興國)在不到至2秒之瞬間得以注意車前狀況,而認上述交通事故僅陳順全一方有過失,原告並無有過失』云云。 既然原審(101中國簡8號)引用並採為得心證之理由,就應該據以認定被訴人張資鎮小隊長所製作的「研判表」所稱「夏興國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乙節,則為以刑法第231條之犯罪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舉證責任為目的。
5 .被訴人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對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等人涉犯有犯法瀆職的犯行,不敢依據行政救濟程序辦理(訴願法、國賠法、警察獎懲、公務監督…),亦是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應認有抵觸憲法第16、24條、刑法第304條之犯行。
6. 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救濟權乃是基本人權,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的前開基本人權業已詳為指摘在案,原審理由參之(二)卻以:『則原告對於張資鎮、…..等人行使公權力當否之指摘,尚與其訴訟權是否受侵害無涉。』云云,核為事實錯誤、理由矛盾之違法。
7 .關於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光碟(夏稱:路口監視光碟)
查: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者)業於101年09\19下午踐行該民事國賠事件的審理程序,對造當事人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刁建生..等犯法瀆職警察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炳來員亦是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現職警察,於前開民事國賠事件之101年09\18審理期日稱:「我們有檢閱當日(按:只100年05月26日)位於加油站、崑藤公司間之路口監視器光碟影像,沒有拍攝到兩車(按:指陳順全駕駛之甲車、夏興國旗成之乙車)經過該路段\路口的影像,….」云云(詳再查:被訴人101年09\18審理期日提出答辯狀第5頁亦稱:「…,惟員警檢視現場跡證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與訪談筆錄,均未發現原告所指情事…」(云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之(二):「另希望調閱肇事地點附近崑藤公司、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查崑藤公司前監視器為本局(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裝置(之)監視器,拍攝範圍僅限於車道用於拍攝車牌,對向加油站監視器拍攝範圍僅於加油站前方,拍攝範圍未涵蓋事故撞擊過程。」(云云)
本人指摘如夏:
²
1 . 聲請調閱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光碟(夏稱:路口監視光碟),是為了證明行經該路口時陳順全原是在本人夏興國之後方,明知即將右轉進入地下室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停車場應該「減速慢行」、「打右轉方向燈」等措施,卻是超速疾駛危險駕駛等情,在肇事地點前若干公尺超越夏興國、進而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事實上,陳順全在該日之員警余彥慶訪談記錄表中亦自承「超車」之事實:「…行駛至肇事地點之前,我(陳順全)剛好(超)越對方(夏興國)LAU-899(機車),大概(超)越過對方(機)車約20公尺後,我要右轉進入(地下室)員工停車場時,即與該機車LAU-899
²
發生碰撞而肇事….。」;亦即,陳順全業已「自承超車肇事」,本人夏興國以備害人聲請調閱路口監視光碟之旨亦是在確認及證明『行經該路口時陳順全原是在本人夏興國之後方,…陳順全卻是超速疾駛危險駕駛等情,在肇事地點前若干公尺超越夏興國、進而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
²
2 . 警方既然有調閱該路口監視光碟就應該予以擷取有關「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監視影像」提供兩造當事人訴訟使用與舉證、承審法官、承辦檢察官辦案參考;惟查:警方即是被訴人卻以刑法第165、304、138條等犯行予以隱匿湮滅並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救濟權之舉證權\知情權
²
3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許嘉雯書記官於100年11月11日之公務電話記錄(擬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惟查:被訴人之交通大隊張庫源小隊長卻以抵觸民事訴訟法第348、350條之犯行,不敢保全該監視錄影之,此亦有刑法第213、138、165、304條犯行。
²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²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明明警方即是被訴人自承業已調閱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路口監視光碟,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卻以蹈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許嘉雯書記官)登載不實之犯行、亦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罪\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等犯行,
²
4 .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惟查:
²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附件五)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附件六)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然而卻是以「魚目混珠」之檢送民生路三段159號之私人企業設置之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00年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約二百公尺。
8. 關於被訴人101年09\18審理期日提出「路口監視光碟之擷取影像相片」
²
1
. 本人夏興國101年02\18凌晨時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之超速事件,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項第6款規定,以科學儀器(監視錄影)取得證據逕行舉發。 該相片的涵括範圍有三個車道以上,鈞院可就近向中院刑國股蔡美華審判長調取(101交聲2097號)案卷審閱參辦之!(中院101年06月 日之中院彥刑國101交聲2097字第63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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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對造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所提出之:「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器的拍攝範圍相片竟然只有狹窄範圍等情」,本人業已當庭質疑在案並聲請鈞院請教交通法庭(現為行政訴訟法庭)法官或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函查之。 既然是路口監視器,其拍攝範圍當然是應該涵括該路段的各個車道,才是符合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旨! 此節需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調取案卷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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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與聲請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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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若是證明屬實,則被訴人涉犯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犯行,聲請鈞院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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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議與聲請鈞署\鈞院以:依據辦案需要,調取中檢檢察官承辦、中院交通法庭所承辦『同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交通事故』、『闖紅燈』個案卷證,審閱該案卷內的監視錄影拍攝範圍與列印翻拍的相片予以參驗檢證之!
²
若是確認對造所提供的相片有作手腳等情(如:調整並限縮拍攝範圍與角度…),則被訴人許炳來、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1、216條之偽造變造並使用偽造變造後之公文書罪之犯行
三、聲請鈞院踐行告發義務:
本人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提及:『倘若審判長認為兩造當事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告發義務。』云云,應予擴張及於『兩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察鑑! 並請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之上訴救濟所請各項救濟及聲明各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刁建生..等警察核有違法侵害請願權、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轉呈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2 月 1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12:56:22 PM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12:56:22 PM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2:07:27 PM起寫、 擬於02\04(一)當庭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潔股承審法官 (102國簡上1號者)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潔股承審法官)審理 (102國簡上1號者)事件,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請予踐行民事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另案被訴人陳順全涉有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等)犯行:
查:中檢周股廖育賢檢察官偵辦之(101偵2499號)不起訴處分書(夏稱:原處分書)之理由三係該案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於偵查期日的答辯(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1行~~第9行)、 並以偽證人陳順全(本件在一之同一期日另案踐行犯罪訴追告訴之檢察救濟)的偵查期日到庭具結證稱為依據(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9行~~第19行)做成不起訴處分云云。 亦即,另案被訴人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行車路徑是本件之關鍵事實,亦攸關本人(再議聲請人即是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是否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抑或被訴人陳順全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必須依據法定證據方法之人證、物證、勘驗、鑑定、保全證據…之程序,發見並證諸還原實體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之!
(附件一)係陳順全所提供之隔壁廠商(比鄰道成汽車公司者)的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並請調閱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案卷及101年12\17審理訊問期日之夏興國陳述。
(附件一)之右側車道(即是外側車道、待轉彎車道、慢車道)的寬度約為3.3~~3.7公尺(公路總局的函覆、鈞院\鈞署可以實地勘驗量測),出現在擷取畫面的寬度約為3公分、陳順全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夏稱:甲車)的:
²
右前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6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7~~1.8公尺、
²
右後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2.0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2.1~~2.2公尺、
²
右前方保險桿~~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5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6~~1.7公尺、
²
右後方保險桿則是在中間車道線(按:雖說右後方保險桿並未出現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因為,依據經驗法則,右後方保險趕在系爭時點是位於中間車道)
亦聲請鈞院\鈞署將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第九格,以甲車的:
右前方保險桿、右前輪、右後輪、右後方保險桿
分別以A、B、C、D點表示 , 該以A、B、C、D點VS.右側慢車道線的距離,即可畫出陳順全的行車路徑,據以證明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另案被訴人陳順全涉有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等)犯行。
被訴人陳順全在中檢周股(101偵24099號)偵查期日卻不實證稱:『….伊當時是行駛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外側車道,正要右轉時與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並非如告訴人所言,伊是從中間車道要切到外側車道時,才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等語…..』,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請鈞署自行調取周股101偵24099號不起訴處分書審閱偵辦被訴人陳順全偽證罪之刑事責任之!)
二、聲請鈞院\鈞署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關於本件的關鍵事實之陳順全行車路徑,則攸關陳順全涉犯偽證罪犯行、抑或夏興國涉犯誣告罪犯行,
綜上所述,聲請鈞院\鈞署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三、聲請鈞院踐行告發義務:
本人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提及:『倘若審判長認為兩造當事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告發義務。』云云,應予擴張及於『兩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察鑑! 並請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之上訴救濟所請各項救濟及聲明各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並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2 月 0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2:19:46 PM寫畢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2:19:46 PM寫畢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潔股承審法官)審理 (102國簡上1號者)事件,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請予踐行民事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另案被訴人陳順全涉有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等)犯行:
查:中檢周股廖育賢檢察官偵辦之(101偵2499號)不起訴處分書(夏稱:原處分書)之理由三係該案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於偵查期日的答辯(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1行~~第9行)、 並以偽證人陳順全(本件在一之同一期日另案踐行犯罪訴追告訴之檢察救濟)的偵查期日到庭具結證稱為依據(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9行~~第19行)做成不起訴處分云云。 亦即,另案被訴人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行車路徑是本件之關鍵事實,亦攸關本人(再議聲請人即是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是否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抑或被訴人陳順全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必須依據法定證據方法之人證、物證、勘驗、鑑定、保全證據…之程序,發見並證諸還原實體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之!
(附件一)係陳順全所提供之隔壁廠商(比鄰道成汽車公司者)的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並請調閱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案卷及101年12\17審理訊問期日之夏興國陳述。
(附件一)之右側車道(即是外側車道、待轉彎車道、慢車道)的寬度約為3.3~~3.7公尺(公路總局的函覆、鈞院\鈞署可以實地勘驗量測),出現在擷取畫面的寬度約為3公分、陳順全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夏稱:甲車)的:
²
右前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6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7~~1.8公尺、
²
右後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2.0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2.1~~2.2公尺、
²
右前方保險桿~~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5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6~~1.7公尺、
²
右後方保險桿則是在中間車道線(按:雖說右後方保險桿並未出現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因為,依據經驗法則,右後方保險趕在系爭時點是位於中間車道)
亦聲請鈞院\鈞署將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第九格,以甲車的:
右前方保險桿、右前輪、右後輪、右後方保險桿
分別以A、B、C、D點表示 , 該以A、B、C、D點VS.右側慢車道線的距離,即可畫出陳順全的行車路徑,據以證明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另案被訴人陳順全涉有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等)犯行。
被訴人陳順全在中檢周股(101偵24099號)偵查期日卻不實證稱:『….伊當時是行駛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外側車道,正要右轉時與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並非如告訴人所言,伊是從中間車道要切到外側車道時,才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等語…..』,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請鈞署自行調取周股101偵24099號不起訴處分書審閱偵辦被訴人陳順全偽證罪之刑事責任之!)
二、聲請鈞院\鈞署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關於本件的關鍵事實之陳順全行車路徑,則攸關陳順全涉犯偽證罪犯行、抑或夏興國涉犯誣告罪犯行,
綜上所述,聲請鈞院\鈞署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三、聲請鈞院踐行告發義務:
本人在101年09\19審理期日提及:『倘若審判長認為兩造當事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告發義務。』云云,應予擴張及於『兩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察鑑! 並請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之上訴救濟所請各項救濟及聲明各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並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2 月 0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2:19:46 PM寫畢
二○一三年二月三日星期日2:19:46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六2:12:41 AM起寫、 擬於03\25(一)或03\26(二)親自到院到署遞狀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潔股承審法官 (102國簡上1號者)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楊秀美檢察長\承辦檢察官(101偵24099號) 鈞鑑:
案由:
1 . 為就鈞院承審(102國簡上1號)事件,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事件,請予踐行民事司法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為就鈞署承辦(101偵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個案「認事用法有誤以致誤為確定」等情,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請予續行偵查並提起公訴之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即是告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另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本件(101偵24099號)之偽證罪犯罪刑為人:
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應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而本件(101偵24099號)未列\不敢偵辦者(即是以受請求之事項不敢偵辦之違法者):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附件一)係陳順全所提供之隔壁廠商(比鄰道成汽車公司者)的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並請調閱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案卷及101年12\17審理訊問期日之夏興國陳述。
(附件一)之右側車道(即是外側車道、待轉彎車道、慢車道)的寬度約為3.1~~3.3公尺(公路總局的函覆、可以實地勘驗量測)(經實地測量,外側車道寬度為3.3公尺即是330公分),出現在擷取畫面的寬度約為3公分、陳順全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夏稱:甲車)的:
²
右前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6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7~~1.8公尺、
²
右後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2.0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2.1~~2.2公尺、
²
右前方保險桿~~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5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6~~1.7公尺、
²
右後方保險桿則是在中間車道線(按:雖說右後方保險桿並未出現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因為,依據經驗法則,右後方保險趕在系爭時點是位於中間車道)
本人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肇事後VS.右車道車道線所形成的角度卻是約60度,經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審辦之(101中國簡3號)勘驗時稱:「不到60度」、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審辦之(101中國簡8號)勘驗時稱:「\大約55度不到60度」。 並以系爭光碟之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轉彎並未減速\即是高速危險駕駛之轉彎等情。 可以證明陳順全的行車路徑:
²
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²
未打右轉方向燈、
²
轉彎並未減速\即是高速危險駕駛之轉彎
²
轉彎車並未禮讓執行車
惟查: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卻是故意為不實登載成「外側車道右轉」
(附件二)則係承辦員警即是被訴人陳志達所拍攝的現場現片其中一張(編號:…071者),可以很清楚顯現:電線桿、(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夏稱: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駕駛的自小客車的相關位置,佐以案發當時比鄰道成汽車公司的工業社(應是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提供者之廠商貨車)(民生路三段161號)停有兩台貨車;亦即, (附件二)之電線桿、(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夏稱: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陳順全駕駛的自小客車肇事當時所在位置、案發當時的兩台貨車停放處,正是肇事當時的現場圖此為肇事當時的第一現場。 惟查:
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關於「陳順全的轉彎角度」卻是故意為不實登載成「30度」,並未將「電線桿」、「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停放兩台貨車」的現場實景顯現在系爭現場圖,此亦為「應登載而故意不登載」之不實登載之犯行。
1.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卻是30度、甲車係全部出現在右側車道並自右側車道右轉;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陳清國小隊長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卻不更正,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按:陳順全當時是行進間急速右轉的進行式,若有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會至現場圖的甲車(陳順全者)角度為30度者,那會是穿越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廣場後直衝該公司辦公室之重大人命傷亡交通事故)
大雅交通大隊小隊長陳清國核閱及員警陳志達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卻是「執誤不悟」始終不願更正,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要項二: 關於偽證人陳順全之在本件(中檢101偵24099號)之偽證罪犯行,另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追究刑事責任之!
另案被訴人陳順全在中檢101偵24099號之偵辦期日陳述:「外側車道右轉」云云,不符實體真正事實,此係刑法168條之偽證罪犯行,應追究偽證罪刑責。
另案被訴人陳順全在中檢101偵24099號之偵辦期日陳述:「外側車道右轉」云云,不符實體真正事實,此係刑法168條之偽證罪犯行,應追究偽證罪刑責。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潔股承審法官 (102國簡上1號者)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楊秀美檢察長\承辦檢察官(101偵24099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3 月 2 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1:52:1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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