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就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之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10:42:48 AM起寫、擬於12\14(五)親自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對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刑法第214條)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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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號 .電話(04)25562241
1 . 廖文松主任(100年03月01日到職)
1 . 廖文松主任(100年03月01日到職)
2 . 劉石卿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台中CITY豐原地政事務所 地址:420 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電話:04-25263188
豐原區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資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即是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100年04月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年04月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年05月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地政事務所等情,復因拙愚夏興國在100年04月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請鈞署分別向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調取上開函卷偵辦之)
1.
1 0 0年 0 4 月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年 0 4 月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年 0 4 月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年 0 4 月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年 0 4 月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約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約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另案救濟)、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再查:拙愚夏興國在100年05月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
對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 之100年04\27 . 中市后戶字第100001475號函、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420 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電話:04-25263188)認有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是此踐行雙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目前的刑法規定係以「一罪一罰」規範~~本件被訴人涉犯相關刑事犯罪均是在100、101年間個別期日蹈犯者,應予分別訴究刑事責任。
廖文松主任係100年03月01日到任,在此之前的個案原本就不相干;然而廖文松主任卻是「效顰東施」之越作越錯,在100年04月以後的書函涉犯相關刑事犯罪,真的是自找刑受\自找罪受。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個別人別應依據系爭書函的函卷予以查究,自(FROM)承辦人至(TO)決行人之人別身份均應查明之,並涉犯刑事犯罪違法事實依據共同正犯、幫助犯…之旨予以訴究個別人別之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正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二、關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廖文松主任為決行人之100年04\27 . 中市后戶字第100001475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附件四)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施勇全、傅惠陵收到被害人夏興國100年02月23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及附件。既然是由(另案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中檢竹股101他3592號)查驗「具狀遞致本書狀」核予「自存本書狀」無誤後才會在,「自存本書狀之狀首頁」蓋上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收文\收狀章戳,然而迄今已經超過一年六個月了,依舊是隱匿\吃案\湮滅的「吃案魔式」犯罪現在進行式! 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依舊將「100年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吞吃隱匿湮滅在案」,於憲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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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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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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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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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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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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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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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施勇全秘書、承辦人傅惠陵收受本人100年02月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個案書狀與附件,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身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承辦人就應該依據行政調查權義依法定程序查明相關事實後才能函覆,然而竟然在該函主旨欄稱以『……請依據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書建資料逕向本所提出辦理,請查照。』云云,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年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第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行政救濟權之強制罪犯行,系爭書狀(100年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個案書狀與附件)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資以協體字摘錄被害人夏興國100年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個案書狀狀首業節本如夏: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9:18:31
PM 擬於02\21(一)遞寄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年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年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年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年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5.100年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年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年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年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年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5.100年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查:國賠法第9條、訴願法第58條均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案、訴願按均應自原處分機關為之,本人依據此程序為之,卻遭被訴人吞吃隱匿湮滅在案(要項四、五參照)。 進而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年 0 04 月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然而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年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三、關於: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附件一)為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詳參說明一)、
(附件二)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秘書室人員(主任辦公室隔壁者)在100年02月中下旬以手寫MEMO便條紙所寫之該所收文字號:1000001413、100001527者即是本人100年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的收文字號,豐原地政事務所為管轄承辦\救濟機關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行政救濟,惟查: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在案。
資以互斥律、矛盾律的法學方法與辯證據以指摘控訴駁斥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等條犯行:
台中市政府100年05\20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90233號(附件五)函說明二:『……。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4598號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另一方面,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5\27之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說明一:『依據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8日豐地二字第10004629號函辦理,兼復台端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云云。
查: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郵寄至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聲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附件二)、事實上豐原地政事務所亦收受該個案書狀及附件,此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6\09豐地二字第100005443號函自明。 然而,豐原地政事務所卻是一方面以『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另一方面又將本人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提供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做前開的函覆云云,如此作為乃是自打嘴巴\掌摑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尊嚴、互為矛盾的犯行。
本人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之聲請救濟事項A-D係因豐原地政事務所自99年12月~~100年02月間否准本人所請救濟等情,本人才會以雙願\四合一行政救濟程序列為該案之聲請救濟事項A-D,本人提出相關行政救濟,於憲於法有據,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地政局即應該依據相關法定程序就前開聲請救濟事項A-D准為救濟之。
然而豐原地政事務所卻以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函覆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附件一),以刑法第213、214條犯行致使(附件一)承辦人何世杰承辦(附件一)書函以不實登載內容稱:『均表示未收受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院書,無從答辯。』云云。
綜上所述,被訴人之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在系爭書函以『並未收受,….,無從答辯。』云云,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年02月上中旬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四、【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為請檢察機關(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 &
MOST!
『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 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11:21:29 AM 寫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11:21:29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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