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2月23日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庫源警員提起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41:01 PM起寫、 擬於12\23(五)遞寄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案 由 : 1 . 為請就對造當事人即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2 . 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
,被訴人張庫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源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L: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附狀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年11月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年11月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5 . 100年12月01日親自遞致大雅分駐所之犯罪訴追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二、關於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依據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被訴人張庫源身違警務鄭高階警官所明知之基本事實。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私人企業\工廠的門口監視錄影光碟」充作「楊曉惠法官函請到院的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源身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資深警察(警務正)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相關犯行業已前述指摘控訴在案可稽);復且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5\26約10:00之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之警員製作訊問筆錄時就已經聲請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片確認兩造的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在案,然而:系爭承辦員警即是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張庫源警務正明知「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機關)所設置與管理者,在100年05\26交通事故發生時就應該依據職權與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調取該「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並勘驗查閱內容據以查明兩造的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此係交通警察辦理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所應為的調查證據還原真正適時的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依據罪行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程序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圓的刑事責任\公務責任,鈞署\鈞院應予查辦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查: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惟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系爭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一百多公尺。
查: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惟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系爭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一百多公尺。
被訴人之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後者」充作「前者」之魚目混珠、偷天換日大掉包,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筆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三、關於被訴人張庫源於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緣:100年12\01因為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簡166號)開庭之機緣,本人夏興國具狀聲請閱覽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案卷,本件細在閱卷及影印卷證的卷證內容,針對豐原簡易庭緯股100年11\11公務電話記錄,由許嘉雯書記官撥打(04)23274275詢問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的公務電話記錄,系爭公務電話記錄的發話通話內容、受話通話內容,均引用該卷證之。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亦即,涉及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隱匿公文書罪\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等犯行。
再者,100年05\26交通事故事發前,兩造之陳順全以及夏興國均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路口」(夏稱:該路口),當時的兩造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均存錄於「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乃是事理之當然與必然的事實。
惟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引用說明一者)竟是本末倒置~~明明兩造均有行經該路口,亦當然存錄於該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無訛,卻為了掩飾隱匿先前所涉犯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而在該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作不實的陳述,使公務員許嘉雯書記官作不實登載公文書之電話記錄,資節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源的犯罪事實(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惟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引用說明一者)竟是本末倒置~~明明兩造均有行經該路口,亦當然存錄於該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無訛,卻為了掩飾隱匿先前所涉犯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而在該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作不實的陳述,使公務員許嘉雯書記官作不實登載公文書之電話記錄,資節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源的犯罪事實(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此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工文書登載不實罪\第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知情權、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之犯行。
查: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惟查: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系爭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一百多公尺。
惟查: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系爭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一百多公尺。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後者」充作「前者」之魚目混珠、偷天換日大掉包,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筆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5.
其他:引用各狀。
四、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五、聲請鑑定勘驗的待證事項\還原查究真正事實: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自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以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實在不對。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6.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7.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8.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9.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10.
其他:引用各狀。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
惟查:陳順全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並未減速慢行\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六、本件的犯罪訴追刑事檢察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刑事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說明頁及100年11\14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的檢察救濟案的卷證附件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3
日(耶誕節誌記)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2:02:13 PM寫畢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1.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2.
被訴人之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後者」充作「前者」之魚目混珠、偷天換日大掉包,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筆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3.
100年12\01因為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簡166號)開庭之機緣,本人夏興國具狀聲請閱覽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案卷,本件細在閱卷及影印卷證的卷證內容,針對豐原簡易庭緯股100年11\11公務電話記錄,由許嘉雯書記官撥打(04)23274275詢問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的公務電話記錄,系爭公務電話記錄的發話通話內容、受話通話內容,均引用該卷證之。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年11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