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肆股王幸瑜司法事務官)101年04\11所為(101司他24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司他24號\即是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的訴訟裁判費確定與負擔之聲明異議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0:22:0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0423、一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肆股王幸瑜司法事務官(101司他24號)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鑒: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肆股王幸瑜司法事務官)1010411所為(101司他24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請 救  濟     項: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聲明異議法院即台中地方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聲明異議及聲請訴訟救助救濟事項訴訟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 . 其他:引用原案者                                             


:     

一、緣:1010420日(五)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肆股王幸瑜司法事務官)1010411所為(101司他24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三、關於綜上,對楊曉惠枉法官就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犯行提起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doc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00507訊問期日,本人將於訊問陳順全個案,第N次對楊曉惠枉法官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楊曉惠(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涉犯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訴救濟權、包庇陳順全交通肇事責任者    地址:428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

              :(節本)

三、拙愚夏興國1001110日之(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審理期日,因為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勘驗系爭光碟錄影帶有重大明顯枉法裁判犯行,特地保留其顏面未在公開法庭指摘駁斥之,而是以1114書狀提醒並忠告「切勿枉法裁判犯行」(摘錄節本並以協體底線註記,詳參附加檔案)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具狀書面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二、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
因為1110是在公開法庭,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天無絕人之路,自己不要走上絕路;台端若要自陷絕境\自走絕路,本人會援之以手拉上一把,倘若台端執意堅持「直誤不悟」之選擇絕路絕境,本人只好如你的願,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據以提起刑事訴訟救濟之。
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
1.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所檢送的光碟片係「私人公司」所建置設在「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設備;鈞院向該交通大隊調取的是「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且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函覆,該路口的監視錄影設備係該局所建置者。  台中交通大隊明知上情卻以前者魚目混珠,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至於鈞院1110審理期日並未勘驗上開路段的監視錄影光碟,應該擇日勘驗之。    然而鈞院1110庭訊曉諭稱:『有調到時在開庭勘驗、未調到者則1209宣判』乙節,核非洽適,容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2.          對造陳順全明明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高速行駛並未減速、也未打右轉方向登」,本人當時重覆提及此節,台端卻以「我沒辦法勘驗」、「不知道」云云答覆。  倘若台端依舊執誤不悟\一錯再錯,本人會聲請拷貝庭訊光碟,將台端的上開犯行公諸於世。(按:本人好心提醒台端,台端應該自我審查更正錯誤之)
3.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明明是與右側車道右線成60度角,台端未經實地檢測卻以「指鹿為馬」30度角故為出入的勘驗錯誤,涉犯刑法第124條犯行。(按:關於此節,本人在0830起訴狀業已詳述在案,亦附有卷證在案可稽)
4.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出現在錄影光碟片時,駕駛座左前輪押到快車道的擬制白線、後車廂左後輪則在快車道~~據此證明~~A.出現在光碟時的前十公尺仍然在快車道、B.不到十公尺的距離\不到一秒鐘時間(按:陳順全當時的車速超過時速40公里;時速36公里十\每秒行進一公里,請參閱行車速度對照表)
5.          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既然對造陳順全在1110無法證明伊當時的行車路徑是自『慢車道\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鈞院若是以包庇\故意減輕伊之違法事實\侵權行為,那真的很糟糕很嚴重!
6.          其他(引用卷證內的拙狀指摘論述者)
本人善意並保留顏面中肯建議楊曉惠審判長切勿枉法裁判(引用1110以後的電子郵件傳送之相關書狀),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地採認其1110故意勘驗錯誤的事實做為裁判依據,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引用附件之附加檔案)
本人在100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附件一)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附件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只要陳順全行經該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時是在本人夏興國的後方,卻在肇事路段超越夏興國的機車就可以證明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所肇致之交通事故,亦可從鑑定陳順全開車速度來證明之))
2 . 並未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須知:陳順全當時是要從平面車面轉入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自平面入立體),依據交通法規應該減速慢行試踩煞車以策安全;事實上確是上班遲到趕時間高速疾駛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所肇致之交通事故;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對此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是此,本人依據1114的誓願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三、關於楊曉惠枉法官審理(100豐小418號)涉犯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認事用法錯誤..違憲違法犯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上訴第二審書狀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1).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11:22:50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1001209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提起上訴救濟;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資分項指摘原第一審判決(夏稱原審)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枉法裁判等情事之事實理由證據<請察鑑審辦:

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1 . 查: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原審理由三各項款得心證之理由論述載明本件係由對造陳順全承負100%的肇事責任
任『尤指理由三(一)、(三)』,並有「被告自應對原告父親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然而原審判決主文的裁判費負擔卻是以:「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60元、原告負擔740元」(概意)
告負擔260元即是26%、原告負擔740元即是74%」,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四、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1 . 1001110日勘驗監視錄影帶時並未將對造陳順全駕駛車輛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以節予以勘驗確認,本人夏興國陳述意見時聲請審判長再次勘驗確認,楊曉惠審判長依舊「執誤不悟」不予勘驗確認。
2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
3 .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五、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1 .1001110日的審理期日所提出「懲罰性賠償」(即是本訴求償金額10萬元之三倍\三拾萬元),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2 .本人當庭提出的「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是交通法規之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所規定的理賠項目\金額;對造陳順全是以駕駛其妻名下的自小客汽車肇事,「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應列入裁判之列,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3 .本人夏興國因為對造陳順全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身體受傷害乙事,原審在理由三(二)4 .認為精神撫慰金以$25000為適當(此係民法第195條之認事用法),卻未將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受傷的事實做成賠償的心證與應賠償金額,此亦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六、認定事實錯誤:
1 . 本件係在1000831日由本人親自到中院遞狀起訴在案,此觀卷證自明。  原審主文欄確是以「1000914日」為起訴日,認定事實與自然基本事實不合,應予更正及救濟

七、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抵觸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1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
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該機車係家母8612月購買,991011月間因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需要交通代步工具而將該車過戶給本人使用;家母使用約13年僅騎乘不到2萬公里、本人騎乘一年多則騎了1萬多公里;家母騎乘期間並未出過任何交通事故、本人騎乘期間僅有1000526交通事故,核先陳明。    亦即,該機車雖是14年的舊車,然而騎乘人使用人相當小心謹慎,內外部均正常使用狀態,單單外部護件而論亦無任何燬損失常等情。(按:第二審審理訴訟期間可以勘驗原車外部護件VS1000527換裝的外部零件兩相比較之)
100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所肇致的機車燬損部分均是機車外部護件,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而言,應該是以「重置成本」予以論列,不應扣除折舊,原審卻認列折舊90%,於法理情均違。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再者,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前述)。 
復且陳順全的肇事所造成本人機車毀損等情,亦為刑法的毀損罪(按:另案追究刑責);就民事損賠責任而言,陳順全應該承負起將系爭機車修復至可以使用的原狀的相關費用,亦屬法理事理之當然。  進而本節之機車零件款與修車費,對造並無異議、本人亦主張依據$6930求償,原審卻加入「折舊扣抵90%」云云,亦有「訴外裁判」、「抵觸兩造當事人合意」之情事。
2 . 關於眼鏡原審僅以備用之$490作為認列,而不採本人求償$2000元的訴訟聲明云云。  惟查: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原審卻認列備用品的價額$490元云云,於法理情均違~~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覆原狀\購物賠償之旨!

八、原審楊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
本人善意並保留顏面中肯建議楊曉惠審判長切勿枉法裁判(引用1110以後的電子郵件傳送之相關書狀),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地採認其1110故意勘驗錯誤的事實做為裁判依據,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引用附件之附加檔案)
本人在100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九、聲請第二審法院調查證據: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
2 . 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十、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一、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陳順全的犯行乃重大明顯之「故意」(不可原諒的過失與上班遲到超車趕時間),應該予以懲罰性賠償,請准本件應有懲罰性賠償之救濟。

十二、、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四、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不服中院(101國賠2號)拒絕賠償決定(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就101小上6號之1000526交通事故上訴第二審事件枉法裁判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10:41:40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1:46:33 PM調出及再次起訴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方法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對於起訴人夏興國1010201日向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地方法院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個案,中院李彥文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於1010204日做成(101國賠2號)拒絕國賠決定,,是此,以台中地方法院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並將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包括另案刑事司法\檢察\監察救濟個案),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

**引用附狀之:
1 .  中院(101國賠02號)個案卷證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個案案卷(日前以故為枉法裁判之駁回上訴確定錯誤判決在案,業已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中)
2 . 101
02月上旬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個案)(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0201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相對人之台中地方法院業於1010204日做成(101國賠2號)拒絕國賠決定,資不服該拒絕國賠決定,是此,以台中地方法院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另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個案),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三、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1010201日之國賠請求案即是中院(101國賠2號)卷證、1010203日提起再審之訴書狀及卷證。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10101月間所為(101年度小上字第6號)判決,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1000203\上旬日之提起再審之訴書狀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的事實理由證據之指訴證明,資不贅述。
審級利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的實質內涵、民事訴訟採行直接審理、兩造辯論,雖說是採行「續審制」但仍舊規範承審法官應於合法調查並形成堅強確信自由心證後始能踐行實體個案裁判。惟查: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10101月間所為(101年度小上字第6號)判決卻是不經任何合法調查、不傳兩造當事人蒞庭陳述意見,逕自做成系爭枉法裁判個案,關於刑事責任與公務責任業經踐行刑事司法\檢察\監察救濟程序,本件以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踐行民事司法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對此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是此,本人依據1114的誓願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被訴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中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
亦以另案救濟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四、關於: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之不監不督不救不濟)
、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抵觸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亦將此節列為民事國賠起訴事件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四、關於:相對人即是被訴人之中院國賠會1010204日做成(101國賠2號)拒絕賠償決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02
01具狀請求國家賠償、竟然以「陳水扁葉勝茂吃案魔式」將該書狀\國賠請求案先送被訴人之一之吳崇道枉法官批示「移文書科辦理」、經過分案程序、0204就做成系爭(101國賠2號)拒絕賠償決定,然而該拒絕賠償書理由一僅是將「本件請求意旨如附件國家賠償請求書所載」、說明二則是引用國賠法第二條之法條、說明三只不過是調取中院(101小上6號)案卷形式審查,但沒有審查本人國賠請求案所指摘各點,違法侵害夏興國之國賠請求訴願行政救濟權,草率粗暴最速件做成(101國賠2號)拒絕賠償書,核有抵觸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國賠法相關規定等犯行。  亦將此節列為民事國賠起訴事件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五、、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本人業已向管轄之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鈞院應准為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中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各拾萬元,合計五拾萬元),自101021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地方法院負擔之
3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訴訟個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1 3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11:18:55 AM寫畢


五、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中院
1010411
101司他24
民事庭拾肆股
民事司法事務館王幸瑜
上列當事人夏興國VS.陳順全因本院(100豐小418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0豐救6號),因該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送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二千二百四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送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二百六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後述及附件的中央健保局1010418書函)、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連健保費也要申請抒困貸款、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積欠三年多者尚未繳納),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4 . (附件四)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六、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之聲異議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七、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判決認定陳順全負擔100%肇事責任,卻要本人負擔74%訴訟裁判費用、台中民事第二庭王銘\李崇道\吳惠瑜枉法官(101小上6號)連開庭審理也無,直接判決駁回的枉法裁判,卻要本人負擔100%訴訟裁判費的不利益,於憲於法有違。、

八、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對於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情事依據的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承辦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肆股王幸瑜司法事務官(101司他24號)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鑑:

詳參狀文列述者

                       1 0 1            0 4            2 3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

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0:43:13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司他24號\即是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的訴訟裁判費確定與負擔之聲明異議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7:38:2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0611、一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事聲48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鑒: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0531所為(101事聲4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個案救濟事:

                       請 救  濟     項: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台中高分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抗告聲明及聲請訴訟救助救濟事項訴訟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 . 其他:引用原案者                                             


:     

一、緣:1010608日(五)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0531所為(101事聲48號)裁定, 4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三、關於綜上,對楊曉惠枉法官就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犯行提起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doc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00507訊問期日,本人將於訊問陳順全個案,第N次對楊曉惠枉法官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楊曉惠(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涉犯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訴救濟權、包庇陳順全交通肇事責任者    地址:428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

              :(節本)

三、拙愚夏興國1001110日之(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審理期日,因為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勘驗系爭光碟錄影帶有重大明顯枉法裁判犯行,特地保留其顏面未在公開法庭指摘駁斥之,而是以1114書狀提醒並忠告「切勿枉法裁判犯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3.
中院
1010531
101事聲48
民一庭\壬股
戴博誠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陳順全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夏興國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010411日所為(100年司他字第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異議駁回。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後述及附件的中央健保局1010418書函)、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連健保費也要申請抒困貸款、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積欠三年多者尚未繳納),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4 . (附件四)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六、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之聲異議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七、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判決認定陳順全負擔100%肇事責任,卻要本人負擔74%訴訟裁判費用、台中民事第二庭王銘\李崇道\吳惠瑜枉法官(101小上6號)連開庭審理也無,直接判決駁回的枉法裁判,卻要本人負擔100%訴訟裁判費的不利益,於憲於法有違。、
既然本件係由中院的承審法官所做成的枉法裁判個案,且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旨,亦無讓被害人夏興國承負相關訴訟裁判費的義務,是此,原裁定於憲於法有違!

八、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對於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情事依據的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承辦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事聲48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鑑:

詳參狀文列述者

                       1 0 1            0 6            1 1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

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7:45:53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司他24號\即是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的訴訟裁判費確定與負擔之聲明異議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0645:53 PM起寫、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1:43:1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0625、一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事聲48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鑒: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0531所為(101事聲4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個案救濟事:

                       請 救  濟     項: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台中高分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抗告聲明及聲請訴訟救助救濟事項訴訟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 . 其他:引用原案者                                             


:     

一、緣:1010622日(五)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0531所為(101事聲48號)裁定, 4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8.
中院
1010531
101事聲48
民一庭\壬股
戴博誠
起訴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陳順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北院司法事務官1010411日所為(101司他24)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異議駁回。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三、關於綜上,對楊曉惠枉法官就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犯行提起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doc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00507訊問期日,本人將於訊問陳順全個案,第N次對楊曉惠枉法官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楊曉惠(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涉犯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訴救濟權、包庇陳順全交通肇事責任者    地址:428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

              :(節本)

三、拙愚夏興國1001110日之(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承辦(100豐小418號)審理期日,因為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勘驗系爭光碟錄影帶有重大明顯枉法裁判犯行,特地保留其顏面未在公開法庭指摘駁斥之,而是以1114書狀提醒並忠告「切勿枉法裁判犯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3.
中院
1010531
101事聲48
民一庭\壬股
戴博誠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陳順全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夏興國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010411日所為(100年司他字第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異議駁回。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後述及附件的中央健保局1010418書函)、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連健保費也要申請抒困貸款、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積欠三年多者尚未繳納),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4 . (附件四)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六、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之聲異議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七、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判決認定陳順全負擔100%肇事責任,卻要本人負擔74%訴訟裁判費用、台中民事第二庭王銘\李崇道\吳惠瑜枉法官(101小上6號)連開庭審理也無,直接判決駁回的枉法裁判,卻要本人負擔100%訴訟裁判費的不利益,於憲於法有違。、
既然本件係由中院的承審法官所做成的枉法裁判個案,且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旨,亦無讓被害人夏興國承負相關訴訟裁判費的義務,是此,原裁定於憲於法有違!

八、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對於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情事依據的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承辦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壬股戴博誠承審法官(101事聲48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鑑:

詳參狀文列述者

                       1 0 1            0 6            1 1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

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7:45:53 PM寫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1:46:39 PM補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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