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地方法院者\中院101中救3號、101中國簡3號之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8:53:0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之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8:53:0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之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1 .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2\20所為之(101救3號),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2 .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2\20所為之(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裁定(101救3號)裁定所為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4 .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抗告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枉法裁判個案)
**引用附狀之並請鈞院調取旨揭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1 . 中院(100國賠21號)個案卷證
2 . (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目前上訴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繫屬承審中)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4 . 中院國賠會拒絕本件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個案卷證(即是100年年12月28日做成(100國賠21號)拒絕國賠決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收悉(節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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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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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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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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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中國簡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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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簡易庭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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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石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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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因與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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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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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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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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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中救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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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簡易庭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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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石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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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因與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1 . 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 2
.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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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於法定\裁定諭示期間踐行抗 告 救 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裁定(101救3號)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4 .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二、關於1.. 原裁定(101救3號)所為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並請准予就: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以及: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既然鈞院准予「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依據相同事理憲理法理,
關於本件抗告救濟部分,亦應准為所請,是有本件之抗告救濟事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原裁定(101救3號)所否准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個案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
四、關於:4 .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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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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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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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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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適用憲法第81條?評事、公懲會委員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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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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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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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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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行政法院院長兼任評事,並得充庭長,乃擔任院長職務之結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並不參與懲戒案件之審議,均非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無終身職之可言。故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保障規定,固在使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無所顧忌,但非謂法官除有同條所定之免職、停職等情事外,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者,亦不能停止其原職務之執行而照支俸給,故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至法官任用資格應如何求其適當,俾能善盡職責,乃屬立法時考慮之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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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相對人即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就本件個案是公務機關\國賠義務機關首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並不適用國賠法13條及(釋228)的對象;再者,國賠法13條及(釋228)核為抵觸憲法的法律與解釋,業經原起訴書狀詳為指摘在案。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相對人即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就本件個案是公務機關\國賠義務機關首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並不適用國賠法13條及(釋228)的對象;再者,國賠法13條及(釋228)核為抵觸憲法的法律與解釋,業經原起訴書狀詳為指摘在案。
綜上所述,原(101救3號)裁定理由三:『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部分』的理由論述與否准訴訟救助聲請等情,即屬於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應予更正之!
五、、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條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本人業已向管轄之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鈞院應准為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中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楊曉惠枉法官各拾萬元,合計二拾萬元),自101年01月0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地方法院負擔之
3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九、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轉呈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2 9 日
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9:46:25 PM寫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9:46:25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地方法院者\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者).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10:0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之04\23(一)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4\17所為之(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通知書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 報 與 聲 明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1.. 建議鈞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針對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為違憲解釋\法律之憲法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報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枉法裁判個案)
**引用附狀之並請鈞院調取旨揭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1 . 中院(100國賠21號)個案卷證
2 . (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目前上訴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繫屬承審中)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4 . 中院國賠會拒絕本件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個案卷證(即是100年年12月28日做成(100國賠21號)拒絕國賠決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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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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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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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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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國簡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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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簡易庭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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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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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5月15日下午16:30辯論期日通知書、台中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二樓第32法庭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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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予陳報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二、引用101年02\29抗告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證據,資不贅述。
三、拙愚夏興國以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對犯法瀆職枉法官\檢察官(包括檢察總長、法務部長、司法院長、大法官)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即是憲法第16、77、78的訴願行政救濟、訴訟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救濟十多年\超過一萬件個案書狀,鈞院的101年04\17所為:『101年05月15日下午16:30辯論期日通知書、台中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二樓第32法庭之開庭通知書。』,是第一件進入實體審理的個案,拙愚向鈞院致上萬分敬意~~尤其被訴人為中院豐原簡易庭法官,在台中地方法院受審等情~~然而,資有衷心建議予以陳報聲明與聲請救濟,敬述如夏:
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年05\07下午14:30所要訊問的九件個案,本人亦會將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王銘\李崇道\吳慧瑜枉法官(101小上6號)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洽請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第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規定、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准為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四、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聲請並建議鈞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針對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為違憲解釋\法律之憲法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條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本人業已向管轄之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鈞院應准為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中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楊曉惠枉法官各拾萬元,合計二拾萬元),自101年01月0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地方法院負擔之
3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雖說,國賠法、(釋228號)雖是拙愚所認定的違憲法律與解釋,然而尚未經釋憲機關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經由釋憲程序做成個案解釋時,國賠法、(釋228號)依舊會是大多數之各及法院\承審法官據以包庇犯法瀆職枉法官\檢察官做成『訴訟不受理』的最佳魔式!
依據(釋371、572、590)的釋示,承審法官聲請釋憲『不一定』必須裁定停止系爭訴訟個案事件之訴訟程序,或許可以併行為之!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系爭抗告救濟事件、本件陳報聲明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核有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23 日
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33:20 PM寫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33:20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星期日3:54:4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之05\15(二)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裁定(101救3號)裁定所為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3 . 建議及聲請鈞院以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程序對治之
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枉法裁判個案)
**引用附狀之並請鈞院調取旨揭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1 . 中院(100國賠21號)個案卷證
2 . (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目前上訴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繫屬承審中)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4 . 中院國賠會拒絕本件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個案卷證(即是100年年12月28日做成(100國賠21號)拒絕國賠決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拙愚夏興國自86年迄今101年業已對數百位\超過一千位人次之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檢察總長、大法官…)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程序提起的雙訴個案救濟,只有鈞院承審之(101中國簡號)訂於101年05\15下午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拙愚夏興國真的先致上謝意與敬意!
然而基於拙愚夏興國對「國法正義制裁」堅持與誓願原則,必須以書面及05\15審理期日當庭言詞聲明聲請救濟,敬述如夏:(按:月前均有若干件書狀聲明聲請救濟在案可稽)
二、關於1.. 原裁定(101救3號)所為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並請准予就: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以及: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既然鈞院准予「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依據相同事理憲理法理,
關於本件抗告救濟部分,亦應准為所請,是有本件之抗告救濟事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本件既然是以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事件為之,當然會有「國賠義務機關」列為被訴人、系爭國賠義務機關首長則為法定代表人;本件的國賠義務機關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表人則是李彥文院長,
本件既然是以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事件為之,當然會有「國賠義務機關」列為被訴人、系爭國賠義務機關首長則為法定代表人;本件的國賠義務機關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表人則是李彥文院長,
其違法事實是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法官法之公務監督權益,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違法失職之舉發、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涉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將「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列為被訴人及法定代表人,且李彥文院長並不受(違憲法律\解釋)國賠法13條、釋228號解釋所「包庇」,鈞院當然應該准為訴訟救助並予以實體審理裁判。
三、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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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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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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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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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適用憲法第81條?評事、公懲會委員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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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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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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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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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行政法院院長兼任評事,並得充庭長,乃擔任院長職務之結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並不參與懲戒案件之審議,均非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無終身職之可言。故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保障規定,固在使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無所顧忌,但非謂法官除有同條所定之免職、停職等情事外,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者,亦不能停止其原職務之執行而照支俸給,故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至法官任用資格應如何求其適當,俾能善盡職責,乃屬立法時考慮之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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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相對人即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就本件個案是公務機關\國賠義務機關首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並不適用國賠法13條及(釋228)的對象;再者,國賠法13條及(釋228)核為抵觸憲法的法律與解釋,業經原起訴書狀詳為指摘在案。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相對人即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就本件個案是公務機關\國賠義務機關首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並不適用國賠法13條及(釋228)的對象;再者,國賠法13條及(釋228)核為抵觸憲法的法律與解釋,業經原起訴書狀詳為指摘在案。
綜上所述,原(101救3號)裁定理由三:『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部分』的理由論述與否准訴訟救助聲請等情,即屬於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應予更正之!
四、鈞院將適用(違憲法律\解釋)國賠法13條、釋228號解釋所「包庇」之楊曉惠枉法官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乙節准予訴訟救助,並101年05\15下午開庭審理言詞辯論期日;卻一方面不認為國賠法13調、(釋228號)是違憲法律與解釋;如此的奇異認知,本人若是真的要踐行相關的言詞辯論與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或許會導致錯亂與夏興國堅持的原則誓願兩歧抵觸,是此,建議鈞院依據(釋371、572、590)的釋示,承審法官聲請釋憲『不一定』必須裁定停止系爭訴訟個案事件之訴訟程序,或許可以併行為之!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系爭抗告救濟事件、本件陳報聲明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核有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1 5 日(當庭遞致並以電子郵件送達)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星期日4:15:07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6:50:0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以及05\15(二)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遞致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報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為了100U年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陳順全即是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及其衍生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拙愚夏興國特地去考產險證照,101年04\1%(日)考試,04\23放榜知悉及格通過在案,目前正辦理產險證照登錄中。
(附件一)係當日的准考證,鈞院可以透過產險公會或網路查證之!(註一)
註一:04\15(日)的考試,拙愚在兩個小時之內,往返兩個考場、考了三節考試,昨(04\25月結日)到通訊處時得知拙愚上開的產險、外幣傳統型\非投資型的證照考試均及格通過,申致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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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鈞院應將「李彥文院長」\「台中地方法院」列為「國賠義務機關首長」\「國賠
義務機關」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引用中院(91國賠04號)、(91國12號)個案事件卷證。 前者是由中院國賠會\謝志嘉
院長做成拒絕賠償決定、後者之「國賠義務機關」為「台中地方法院」、「國賠義務機關
首長」則因台中高分院吃錢又吃案(註四)迄今依舊不敢做成第二審實體判決,因其職務更
迭而有「謝志嘉」、「梁松雄」、「蔡清遊」、「李彥文」等前現任院長之!。
(註四):本人在93年01月上旬、98年06月間分別繳納三千元\合計六千元之上訴
第二審裁判費、台中高分院民四庭三位枉法官(93上國一號)在94年09月裁定上訴駁回云云、陳宗鎮
院長97年間的書函為誘餌等情,致使本人98年06月間聲請回復原狀實體審理個案救濟時,又被吃了三千元。 故以「吃錢又吃案」稱之!
是此,鈞院亦應將李彥文院長\台中地方法院列為本件(101中國簡3號)之「國賠義務機關
首長」\「國賠義務機關」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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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分項指摘原相對人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第一審判決(夏稱原審)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枉法裁判等情事之事實理由證據,聲請鈞院察鑑審辦:(註二)
(註二):事實上在上訴第二審的上訴書狀及附件卷證業已詳為指摘在案,然而中院民二庭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審理(101小上6號)卻在未經開庭,違反民事訴訟事件第二審為言詞審理、直接審理的規範,並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逕自判決「上訴駁回」云云;亦即,「審級利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救濟權之核心內涵,卻在前開之王銘等枉法官操弄下質變惡化成為「審級之不利不益」,本人當然將王銘等枉法官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另案雙訴救濟在案。
基此,聲請鈞院調取中院(100豐小418號)、(101小上06號)、()案卷,及拙愚電子郵件送達鈞院的個案卷證,作為指摘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的事實理由證據!(註三)
(註三):事實上,在GOOGLE…等搜尋網站均可查到拙愚的相關個案書狀做為公開
資訊供不特定網友檢證審閱之!。
五、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1 5 日(當庭遞致並以電子郵件送達)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7:25:44 AM寫畢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7:25:44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期日並於 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遞呈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 言詞辯論期日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報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為了100U年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陳順全即是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及其衍生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拙愚夏興國特地去考產險證照,101年04\1%(日)考試,04\23放榜知悉及格通過在案,目前正辦理產險證照登錄中。
(附件一)係當日的准考證,鈞院可以透過產險公會或網路查證之!(註一)
註一:04\15(日)的考試,拙愚在兩個小時之內,往返兩個考場、考了三節考試,昨(04\25月結日)到通訊處時得知拙愚上開的產險、外幣傳統型\非投資型的證照考試均及格通過,申致謝意!
|
二、關於鈞院應將「李彥文院長」\「台中地方法院」列為「國賠義務機關首長」\「國賠
義務機關」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引用中院(91國賠04號)、(91國12號)個案事件卷證。 前者是由中院國賠會\謝志嘉
院長做成拒絕賠償決定、後者之「國賠義務機關」為「台中地方法院」、「國賠義務機關
首長」則因台中高分院吃錢又吃案(註四)迄今依舊不敢做成第二審實體判決,因其職務更
迭而有「謝志嘉」、「梁松雄」、「蔡清遊」、「李彥文」等前現任院長之!。
(註四):本人在93年01月上旬、98年06月間分別繳納三千元\合計六千元之上訴
第二審裁判費、台中高分院民四庭三位枉法官(93上國一號)在94年09月裁定上訴駁回云云、陳宗鎮院長97年間的書函為誘餌等情,致使本人98年06月間聲請回復原狀實體審理個案救濟時,又被吃了三千元。 故以「吃錢又吃案」稱之!
是此,鈞院亦應將李彥文院長\台中地方法院列為本件(101中國簡3號)之「國賠義務機關
首長」\「國賠義務機關」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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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雖採「形式真實發現主義」,仍然課責起訴人\原告需負起相關的舉證、證明與說服之義務。 本件的被訴人為中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枉法官因承審(100豐小418號)所衍生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楊曉惠枉法官是中院豐原簡易庭現職法官~~拙愚夏興國只是基於「正義」必須奮力實現的弱勢人民,或許是追擊風車的唐吉訶德、或許是遭「上帝之手」推入決鬥圈、為了保命、為了命運而手持彈弓VS. 巨人耶利哥「決鬥」的牧羊童大衛、或許只是很多類同個案的其中一件\滄海一粟、或許…..?????
四、資分項指摘原相對人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第一審判決(夏稱原審)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枉法裁判等情事之事實理由證據,聲請鈞院察鑑審辦:(註二)
(註二):事實上在上訴第二審的上訴書狀及附件卷證業已詳為指摘在案,然而中院民二庭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審理(101小上6號)卻在未經開庭,違反民事訴訟事件第二審為言詞審理、直接審理的規範,並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逕自判決「上訴駁回」云云;亦即,「審級利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救濟權之核心內涵,卻在前開之王銘等枉法官操弄下質變惡化成為「審級之不利不益」,本人當然將王銘等枉法官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另案雙訴救濟在案。
基此,聲請鈞院調取中院(100豐小418號)、(101小上06號)案卷,及拙愚電子郵件送達鈞院的個案卷證,作為指摘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的事實理由證據!(註三)
(註三):事實上,在GOOGLE…等搜尋網站均可查到拙愚的相關個案書狀做為公開
資訊供不特定網友檢證審閱之!。
五、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亦著有多號憲法解釋文將訴訟權釋義為「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 本件對造當事人\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個案,以(100豐救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就訴訟提起權而言,是受到保障之!
至於本件所指摘的事項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的訴訟程序與判決涉及以(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在該(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之「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合先陳明!
「不可違法加損害於他人」、「不可違法侵害他人的自由、權利、法益」;同理,「違法加損害於他人」、「違法侵害他人的自由、權利、法益」則為法所不許的侵權行為(按: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罪刑法定主義參照)。
民事訴訟法係以回覆原狀為主、為原則、金錢補償賠償為輔;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回復系爭事故發生前的原狀或原有價值,亦屬當然。
六、關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在該(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之「實施權」:
² 本人善意並保留顏面中肯建議楊曉惠審判長切勿枉法裁判(引用11\10以後的電子郵件傳送之相關書狀),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地採認其11\10故意勘驗錯誤的事實做為裁判依據,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引用附件之附加檔案)
² 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1 . 100年11月10日勘驗監視錄影帶時並未將對造陳順全駕駛車輛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以節予以勘驗確認,本人夏興國陳述意見時聲請審判長再次勘驗確認,楊曉惠審判長依舊「執誤不悟」不予勘驗確認、其後拙愚亦具狀聲請楊曉惠枉法官在開言詞辯論期日勘驗該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駕駛車輛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堅持錯誤」之否准在開言詞辯論期日。
2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那麼,楊曉惠枉法官在做成(100豐小418號)判決時就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規定認定:本人夏興國指摘陳順全『當時是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為真正事實。
本人在100年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3 .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3 .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²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1 .100年11月10日的審理期日所提出「懲罰性賠償」(即是本訴求償金額10萬元之三倍\三拾萬元),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2 .本人當庭提出的「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是交通法規之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所規定的理賠項目\金額;對造陳順全是以駕駛其妻名下的自小客汽車肇事,「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應列入裁判之列,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3 .本人夏興國因為對造陳順全100年05\26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身體受傷害乙事,原審在理由三(二)4 .認為精神撫慰金以$25000為適當(此係民法第195條之認事用法),卻未將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受傷的事實做成賠償的心證與應賠償金額,此亦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² 認定事實錯誤:
1 . 本件係在100年08月31日由本人親自到中院遞狀起訴在案,此觀卷證自明。 原審主文欄確是以「100年09月14日」為起訴日,認定事實與自然基本事實不合,應予更正及救濟
² 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抵觸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1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
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該機車係家母86年12月購買,99年10、11月間因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需要交通代步工具而將該車過戶給本人使用;家母使用約13年僅騎乘不到2萬公里、本人騎乘一年多則騎了1萬多公里;家母騎乘期間並未出過任何交通事故、本人騎乘期間僅有100年05\26交通事故,核先陳明。 亦即,該機車雖是14年的舊車,然而騎乘人使用人相當小心謹慎,內外部均正常使用狀態,單單外部護件而論亦無任何燬損失常等情。(按:第二審審理訴訟期間可以勘驗原車外部護件VS100年05\27換裝的外部零件兩相比較之)
100年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所肇致的機車燬損部分均是機車外部護件,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而言,應該是以「重置成本」予以論列,不應扣除折舊,原審卻認列折舊90%,於法理情均違。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甚至會因為是事故車而減損幾千元的車價);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甚至會因為是事故車而減損幾千元的車價);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再者,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前述)。
復且陳順全的肇事所造成本人機車毀損等情,亦為刑法的毀損罪(按:另案追究刑責);就民事損賠責任而言,陳順全應該承負起將系爭機車修復至可以使用的原狀的相關費用,亦屬法理事理之當然。 進而本節之機車零件款與修車費,對造並無異議、本人亦主張依據$6930求償,原審卻加入「折舊扣抵90%」云云,亦有「訴外裁判」、「抵觸兩造當事人合意」之情事。
2 . 關於眼鏡原審僅以備用之$490作為認列,而不採本人求償$2000元的訴訟聲明云云。 惟查: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原審卻認列備用品的價額$490元云云,於法理情均違~~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覆原狀\購物賠償之旨!
如果依據原審認定之原則,本人當時若是有錢或向他人借錢來配一副數萬爰以上的眼鏡架時,楊曉惠枉法官會如數照准判賠嗎?
所謂損失填補原則就是填補因系爭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回復原狀或易為金錢賠償;本人當時的眼鏡架是在數年前配的數千元價格,業已自行提列折舊而僅以求償新台幣二千元為之,楊曉惠枉法官竟然卻以「判賠490元」云云,又違法增加被害人夏興國1500元以上的損失\不利益!
七、關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在該(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之「受公平審判權」,合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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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查: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原審理由三各項款得心證之理由論述載明本件係由對造陳順全承負100%的肇事責任
任『尤指理由三(一)、(三)』,並有「被告自應對原告父親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然而原審判決主文的裁判費負擔卻是以:「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60元、原告負擔740元」(概意) |
告負擔260元即是26%、原告負擔740元即是74%」,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1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讓本人增加新台幣5400元的不利益。
2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原審卻認列備用品的價額$490元云云,於法理情均違~~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覆原狀\購物賠償之旨!
3 . 依據汽機車強制保險與理賠實務,被害人因為醫療診治復健之必要,往返醫療院所~~住居所的交通費用係以「計程車車資」計算,依據經驗法則,往返醫療院所~~住居所的交通費用*次數,是與相關的醫療診治復健成相關聯事實~~有看病必有該次看病的交通往返相關費用~~;然而,楊曉惠枉法官卻是往法裁判之不予判賠,難道本人夏興國是乘坐孫悟空筋斗雲、抑或天方夜譚、哈利波特的飛天神毯往返醫療院所~~住居所嗎?。
十、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應予依法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致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0日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0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1:33:19 AM寫畢
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1 5 日(當庭遞致並以電子郵件送達)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7:25:44 AM寫畢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7:25:4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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