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向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查復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法定程序.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日4:46: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3\26(一)郵寄送達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法定程序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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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交通事件裁罰…..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交通事件裁罰\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按:本件係由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以故違法定程序之處罰所衍生的相關個案,請察鑑!)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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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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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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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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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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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之規定是規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所應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 核為應積極作為的憲至法治義務,就算融入行政裁量權、權衡原則(社會上多以比例原則稱之),亦應在法理情的全盤考量下為之。
第七條之一(舉發)之規定則是以人民是國家主人,依據憲法保障訴願與訴訟救濟全隻權利主體,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事實行為之個案事件,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此係兼有「檢舉為正義之手」、「被害人救濟」…的多重機能;以刑訴法對照參驗則有第240條之權利告發、第232、319條之被害人告訴或自訴救濟權之踐行。 而管轄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明屬實者,應即舉發之積極作為義務。
為請查復關於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法定程序事:
三、<警察百科全書. 交通警察卷> . 蘇志強教授主編 . 15頁:
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請予查復:
民眾敘明相關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管轄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的「應即舉發」的法定程序? 管轄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如何辯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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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行政程序法168條之法規命令之查詢(包含相關的法定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法定程序…),請予查復旨揭之相關詢問事項,~~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民眾服務與救濟 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局\鈞組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查復之相關事項,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日5:04:2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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