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年04\06所為(101國13號)裁定(陳報:關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之正確及特定之姓名及住址)乙節,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13號)(相對人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11:14:37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416期日)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0406所為(10113號)裁定(陳報:關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之正確及特定之姓名及住址)乙節,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詳卷
1 . 豐原警分局:  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2 .
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表人:楊富雄站長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    電話:04-25274229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因未有相關函覆,爰以承辦員警稱之):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書狀應記載事項)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二、既然本人亦於10101月起向管轄之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豐原監理站踐行前開之陳情舉發,然而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承辦警員  因未有函覆,不知承辦人的姓名,故以承辦警員稱之)、以及豐原監理站楊富雄站長、裁決股承辦人洗秋雄,卻是不調查不舉發之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的陳情權陳情權(兼有請願與訴願之性質),此部分亦會另案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之,合先陳明。
相關程序引用附加檔案之:
亦即,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承辦警員 ( 因未有函覆,不知承辦人的姓名,故以承辦警員稱之),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二項之、職業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聲請鈞院向豐原警分局函查之!

三、<警察百科全書. 交通警察卷> . 蘇志強教授主編 . 15頁:
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關於陳順全的違法犯行,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民事判決業已認定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在案、中檢亦在偵辦陳順全刑事責任在案。
亦引用本人以親自遞致大雅交通小隊、郵寄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的個案書狀及相關卷證,應予參驗審辦

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違反交通法規刑事法規事實行為引用:
1.          本件的光碟片存在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承辦人陳志達警員)及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卷證,本件另以電傳電子郵件附加檔案送達貴豐原分局交通組織,請依據法定程序裁罰陳順全之,並副知送達本人夏興國。
2.          本人自1000530日~~07月間以親自遞致、郵寄方式送達對造陳順全的相關書狀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被訴人 
身為,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
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柯泰隆人等之違憲違法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

七、綜上所述,請依,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司法救濟事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民事國家賠償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   公鑑:

中華民國1010416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11:32:21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13號)(相對人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7:26:03 A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1113(二)期日到院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031所為(10113號)裁定,爰予上訴與聲明聲請救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

國賠義務機關:詳卷

民事上訴司法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判決應予廢棄;並應判准對造當事人相關犯行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
2 . 訴訟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4.
台高院
1010726
101345
民十五庭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06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48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05.
台高院
1010730
101975
民十五庭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06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負擔。

06.
台中高分院
1010727
101272
民二庭柏股
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院10111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0405日中院(10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10148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枉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09.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1010809
中市勞動字第1010034342號函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胡若蕙
召開夏興國先生與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會議開會通知單(1010816日下午0330分、勞工局會議室)。

11.
中院台中簡易庭
1010731
101中救17
易股
林慧貞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事件,對於本院(101中國簡8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本件應以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之。


二、關於相對人不敢針對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涉及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請願權:
查:憲法為「萬法之法、萬權之源」~~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以 DO BEST $ MOST! 恪盡應為的救濟義務~~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行政權義之維護」之陳情,應是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  再查: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基此,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應有交通行政罰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系爭違法責任的追究,應由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基此,被害人夏興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規定,向管轄之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公務員針對
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追究陳順全的交通行政罰責任,
惟查:管轄之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公務員不敢針對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涉及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請願權,原審判決理由三(三)卻認為相對人並未侵害夏興國請願權云云,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亦屬違背法令,應以上訴救濟之!: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被訴人身為道路條例之交通警察機關\公務員、公路監理機關\公務員,本應恪遵依法行政為手段、實現(交通事故)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包庇肇事人陳順全交通行政罰責任等情,於憲於法有違!  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上訴,追究被上人\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民事國家賠償之上訴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華民國1011113

拙愚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7:59:00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13號、臺中高分院101上國8號者))(相對人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2:14:4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1213(四)郵寄送達

   台中高分院民七庭偃股(101上國8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七庭偃股)1011129所為(101上國8號)判決,爰予提起上訴救濟救濟個案,併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上訴,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相對人即是被上訴人、國賠義務機關: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第三審法院准為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上訴,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本件經台中高分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資引用相關卷證,聲請第三審法院准為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上訴,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第二審判決理由四稱:「縱使被上訴人陳志達、陳清國果真有前揭不作為,亦未造成上訴人權力甚損害,上訴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於法顯有不合,其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夏稱道路條例)第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證明,交通事故被害人或證人或第三人對於交通違規事故有「舉發權」、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交通警察機關及其承辦公務員應查明後開立交通裁罰單,以資救濟。  此觀社會上有若干「檢舉達人」以檢舉為常業職業專業,就交通違規、環保廢棄物、噪音等個案踐行「檢舉」並以檢舉獎金為收入大宗云云。  前述之交通違規舉發權,應歸類為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行政權益之維護之陳情權。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之不作為違法、包庇違法行為人等情,應認為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請願權、陳情權,構成憲法第1624條、國賠法第條、刑法第304條之違憲侵權行為\違法犯行。

查:憲法為「萬法之法、萬權之源」~~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以 DO BEST $ MOST! 恪盡應為的救濟義務~~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行政權義之維護」之陳情,應是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  再查: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基此,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應有交通行政罰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系爭違法責任的追究,應由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基此,被害人夏興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規定,向管轄之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公務員針對
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追究陳順全的交通行政罰責任,
惟查:管轄之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公務員不敢針對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開立交通裁罰單乙事,涉及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請願權,原第一審審判決理由三(三)、第二審判決理由四卻認為相對人並未侵害夏興國請願權云云,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亦屬違背法令,應以上訴救濟之!

本人夏興國係100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依據前開之道路條例第七條之一之相關規定與程序,於10101月起向管轄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豐原監理站踐行前開之陳情舉發,然而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承辦警員  因未有函覆,不知承辦人的姓名,故以承辦警員稱之)、以及豐原監理站楊富雄站長、裁決股承辦人洗秋雄,卻是不調查不舉發之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的陳情權陳情權(兼有請願與訴願之性質),此部分亦會另案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之,合先陳明。
再查:<警察百科全書. 交通警察卷> . 蘇志強教授主編 . 15頁:
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關於陳順全的違法犯行,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民事判決業已認定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在案、中院刑事庭亦以(101交易906號)判決陳順全50日拘役在案;據此,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所應承負的交通行政罰乙節卻因被上訴人的包庇而免除,於憲於法有違,第一審、第二審不查,所為系爭判決核為事實錯誤、理由矛盾、適用法則錯誤之違法,第三審法院應依據上訴程序救濟之!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高分院民七庭偃股(101上國8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鑑:

中華民國1011213
拙愚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2:35:1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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