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08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0:22:44 PM起寫    擬於0830(二)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05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05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
1.          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2.          本人自1000530日~~07月間以親自遞致、郵寄方式送達對造陳順全的相關書狀
3.          關於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3 .陳子敬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狀之1000830日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旨摘控訴!

三、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員則在(大雅調解委員會)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茲以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為之;若是仍舊無法或至救濟,則在法定六個月期限內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之。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五、關於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05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因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超過三個月了,歷經和解、調解程序均尚未進入實體程序,至於現場圖、研判表的「判斷」涉及刑法213..等條犯行,本件還有相當的程序\期日要進行。是此,本人夏興國的受害事實,引用夏列書證:(詳參附件書證~均為影印本,係自正本影印,證明與正本無異)
0526陳順全所交付新台幣二千元作為修車款\醫藥費,請鈞院在裁判時列入事實理由欄,並在對造陳順全的應予賠償金額中予以扣抵。
(詳參附件書證(均為影印本,係自正本影印,證明與正本無異)
1.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2.          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處)
3.          署立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骨科、復健科)
4.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計畫說明單
5.          署立豐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計六件,合計:新台幣$690元(診斷證明書二件計210元、六次門診,每次$80元,計$480元)0603骨科門科申請兩份診斷證明書,第二份以$10元計收,故該次的診斷證明書收費$110元,請察鑒!)
6.          清泉醫院急診處診斷證明書收據$100
7.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科計有六次的復健
8.          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於1000618日開立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書」
關於對造陳順全應賠償之相關事實內容:
1.          前開之門診費、診斷證明書費
2.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交通接送費,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附交通費計算,拙愚夏興國註:台中市后里區,距離大雅區清泉醫院約18公里、距離署立豐原醫院約10公里,前者係一次、後者係12次,請依據上開規定計程車往返計費方式給付交通費
3.          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之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傷病\醫療給付
4.          (機車修理費用$6930)、(眼鏡鏡框$2000~~因眼鏡鼻樑架快速位移造成該斷裂及鼻樑擦傷、眼鏡需更換之)、(西裝褲左腿處割裂$1000)(按:外套左背處亦有割裂,因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本件不做求償)
5.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30000
6.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刑訴法第299條之撫慰金,請求新台幣$50000
1 款~~第6 .款的合計以新台幣$100000(十萬元)計列,即是訴訟聲明一之求償金額.

六、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8        3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1:19:33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08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090036起寫、擬於0830(二)遞狀時的附件附狀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0526日交通事故之10008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1.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參考資料對造陳順全駕駛其妻許**投保汽車意外險的回覆資料
2.          1000526日(四、案發日)約1640收悉對造陳順全交付被害人夏興國新台幣$2000元,用作醫療及修車(部分款)之證明書
3.          后里福聯機車行的修車估價單及相關單據(按:本件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承辦人員眼同估價及同意後,該車行才檢修,本人是事後被告知才知情)
4.          大雅清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5.          署立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6.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7.          署立豐原醫院的,<復健計畫說明單>
8.          大雅清泉醫院的繳費收據
9.          署立豐原醫院的繳費收據
10.      大雅交通小隊1000526日約1020製發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承辦人警員陳志達、主管陳清國小隊長)
11.      交通安全宣導資料:大行車轉彎有內輪差
12.      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由對造陳順全提供該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予本人夏興國之;本人則在0701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再行拷貝、其後由承辦人陳志達將該監視錄影光碟的兩造行車路徑定格播放還原成紙本書證,0708陳志達囑其同事交付本人、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提示對造陳順全,陳順全亦未表示意見
13.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14.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1000526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莫須有捏造本人夏興國涉嫌為注意車前狀態、B.明明對造陳順全是急切高速行使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張資鎮小隊長卻是意圖對陳順全包庇掩飾之捏造成「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之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云云~~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自中間車道急切高速行使右轉駛入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從平面到地下一樓、跨約若干車道)竟然以「變換車道」輕輕帶過,張資鎮小隊長以刑法213條犯行為手段、包庇陳順全為目的,這也是本人對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的前開書證涉及憲法24條、刑法213等犯行,以另案踐行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旨
15.      本人1000615日所寫的書狀,係因陳順全傳簡訊回覆本人稱:『警方送調解』云云、然而事實上依據陳志達員警告知:『是陳順全0607日聲請警方將該案送調解』,陳順全業已在0607聲請警方送調解,還在0609以簡訊誆騙本人『談和解』~~詳參該書狀的表列記事
16.      本人1000615日所寫的書狀,係因陳順全傳簡訊回覆本人,本人要查證該調解案究竟是「陳順全請警方送調解」抑或「警方職權送調解」
17.      1000830日對於13.14.款之記事所提起的A.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B.監察救濟
18.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0726日之中市車鑑字第100004314號函

七、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8        3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1:12:16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08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1:24:46 PM起寫    擬於0830(二)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05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精神權之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聲請訴訟救助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三、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陳順全不願和解、於06300719之一、二次調解期日又對行車路徑不相容的歧異認知以致調解無法成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8        3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1:35:52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08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0:08:14 AM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或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08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擴張訴訟聲明及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本件裁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其他:詳卷)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擴張訴訟聲明:
1. 相對人陳順全若仍舊堅持主張係自右線\慢車道右轉卻無法以其自選支1060公里時速予以駕駛還原者,請求懲罰性賠償三倍,應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005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引用1000830日之起訴狀、訴訟救助聲請狀,資不贅述),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1000830起訴案之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查:民事訴訟法雖採行「形式真實發現主義」,各造當事人對於系爭事實可以主張「無異議」、「認諾」、「合意」、「捨棄」、「和解」等情事;然而此「形式真實發現主義」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271條所名是之『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規範。  亦即,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夏稱:對造或陳順全)所主張系爭事實之「行車路線」係自「右側慢車道右轉」乙節,則陳順全應負起舉證責任及證明義務。
系爭光碟片係在1000630日第一次調解期日,陳順全在大雅調解會調解室交付本人夏興國,係其服務之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器所攝錄的光碟片、本人在0701將該光碟片交付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陳志達警員則將影像還原持紙本後並影印交付本人(詳參附件);亦即,本人夏興國所主張的是:『陳順全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中間快車道抑或右側慢車道?』
資請審判長准予陳順全以其自選的「1060公里\時速」的速度駕駛若干次,若陳順全能夠證明:『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右側慢車道,且符合系爭光碟片的行車路徑者』,本人夏興國對本件就以撤回起訴對治且不得另行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之;同理,陳順全無法證明:『出現在系爭光碟片影向前的510公尺是在右側慢車道,且符合系爭光碟片的行車路徑者』卻又堅持主張「行車路線」係自「右側慢車道右轉」乙節,一方面是毫無悔愧之意、另一方面就其主張的事實乃是上班尖峰時段蛇行危險駕駛等情,應准予擴張請求懲罰性賠償三倍之適用與救濟,爰有擴張訴訟聲明一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係主張陳順全係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的1000526日交通事故』,而以1000830日民事損賠起訴狀之訴訟聲明予以對治之!

三、依據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告知:「陳順全0607日申請本所(大雅交通小隊)將該案送請大雅調解會調解」云云。
本人0530~~0609若干次洽請陳順全試擬「和解書」、陳順全既然0607已經申請警方送調解,卻還在0609電傳簡訊來誆騙本人「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云云、一直到0615才又電傳簡訊告知本人「警方送調解」云云;然而陳順全申請警方送調解之前沒有先經被害人夏興國之同意、本人06300719之一、二次調解期日請陳順全補正「調解聲請書」由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陳順全又不願意補正。亦即,陳順全身為加害人\侵權行為人,連試擬和解書、書寫調解聲請書也不願意,以致本人夏興國先後寫了數十件救濟書狀在案。

四、關於擴張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005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原因事實理由引用說明一、二)

五、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9       1 3   日(0912中秋節放假,故以0913為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星期四10:53:0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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