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檢(101偵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救濟(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等).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2:28:34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12\27(四)期日郵寄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周股廖育賢承辦檢察官(101偵24099號) 轉呈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 鈞鑑:
案由:
1 . 為就鈞署承辦(101偵24099號)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救濟,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即是告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另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本件(101偵24099號)之偽證罪犯罪刑為人:
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應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而本件(101偵24099號)未列\不敢偵辦者(即是以受請求之事項不敢偵辦之違法者):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遭湮滅」涉有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刑法第138、165條…等)犯行: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本件(101偵2499號)不起訴處分書(夏稱:原處分書)之理由三係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於偵查期日的答辯(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1行~~第9行)、 並以偽證人陳順全(本件在一之同一期日另案踐行犯罪訴追告訴之檢察救濟)的偵查期日到庭具結證稱為依據(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第二頁第9行~~第19行)做成不起訴處分云云。 亦即,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行車路徑是本件之關鍵事實,亦攸關本人(再議聲請人即是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是否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必須依據法定證據方法之人證、物證、勘驗、鑑定、保全證據…之程序,發見並證諸還原實體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之!
(附件一)係陳順全所提供之隔壁廠商(比鄰道成汽車公司者)的監視錄影光碟之九格擷取畫面的第一格,並請調閱豐原簡易庭(101豐簡447號)之案卷及101年12\17審理訊問期日之夏興國陳述。
(附件一)之右側車道(即是外側車道、待轉彎車道、慢車道)的寬度約為3.1~~3.3公尺(公路總局的函覆、可以實地勘驗量測),出現在擷取畫面的寬度約為3公分、陳順全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夏稱:甲車)的:
²
右前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6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7~~1.8公尺、
²
右後輪~~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2.0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2.1~~2.2公尺、
²
右前方保險桿~~右車車道線的距離約是1.5公分,換算成實際距離為1.6~~1.7公尺、
²
右後方保險桿則是在中間車道線(按:雖說右後方保險桿並未出現在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因為,依據經驗法則,右後方保險趕在系爭時點是位於中間車道)
本人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肇事後VS.右車道車道線所形成的角度卻是約60度,經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審辦之(101中國簡3號)勘驗時稱:「不到60度」、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審辦之(101中國簡8號)勘驗時稱:「\大約55度不到60度」。 並以系爭光碟之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轉彎並未減速\即是高速危險駕駛之轉彎等情。
(附件二)則係被害人夏興國搜尋GOOGLE網路之「道成汽車公司者」所得到的公開資訊畫面,亦是當時至目前的真正場景,鈞署可以實地勘驗之: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右側有一枝電線桿、佐以(附件一)亦可以看到該電線桿,並在電線桿右邊停有一台紅色自小客車、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左側則停放兩台貨車(應是系爭監視錄影光碟提供者之廠商貨車)。 惟查:
1.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卻是30度、甲車係全部出現在右側車道並自右側車道右轉;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陳清國小隊長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卻不更正,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按:陳順全當時是行進間急速右轉的進行式,若有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會至現場圖的甲車(陳順全者)角度為30度者,那會是穿越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廣場後直衝該公司辦公室之重大人命傷亡交通事故)
大雅交通大隊小隊長陳清國核閱及員警陳志達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卻是「執誤不悟」始終不願更正,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三)是以101年09\05自由時報之剪報:交通警察承辦交通事故之正式現場圖竟然有不同內容的「兩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瀆職案偵辦系爭承辦交通警察刑事責任之!
同理,本件(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相關承辦警察對於正式現場圖、研判表…等公文書涉嫌登載不實等犯行,拙愚夏興國以被害人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刑事訴訟個案目前依舊由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偵辦在案(中檢101他304號)、民事國賠起訴之司法救濟個案則由鈞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審理之(101中國簡8號)事件,訂於101年09\19下午16:00審理期日。
二、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遭湮滅」涉有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刑法第138、165、304條…等)犯行: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再查: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在前述之中院(101中國簡號)審理期日亦稱:「100年05\26案發當日有檢視「崑藤公司VS.加油站之間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云云;
亦即,竟然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有勘驗過系爭監視錄影光碟,卻不敢保全保存並拷貝交予被害人夏興國,應認有旨揭之刑法第138、165、304條之犯罪。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
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
三、以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偵辦處分之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參照。
本件之原告訴檢察救濟書狀之:
²
要項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要項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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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項五:關於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卻未在原處分予以偵查處分等情,核有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違法,應依據再議處分救濟之!
四、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五、關於偽證人陳順全之在本件(101偵24099號)之偽證罪犯行,另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追究刑事責任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周股廖育賢承辦檢察官 (101偵24099號) 轉呈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2 月 2 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26:2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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