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請 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貴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處理「05\26交通事故」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星期五10:31:27 P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副本: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請  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貴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處理「0526交通事故」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0621日~~0701日親自將系爭0526交通事件之五件書狀及附件證據遞致大雅小隊之所請救濟事項,07011640~~1720期間,本人是親自將書狀交付該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並將0630調解期日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片由陳小隊長洽請某員警拷貝存卷,本人並親自在播放該監視錄影光碟片就系爭案發時間之05260839::40~~083943(四秒鐘)以定格播放方式具體指摘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並請大雅小隊應將:由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有錯誤的內容應予更正之。    此期間,本人言詞聲請閱卷及自費影印,惟:陳清國小隊長只准閱卷、卻不准影印等情,是有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聲請  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貴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處理「0526交通事故」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二、資請予救濟事項:
1.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另請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3.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連帶亦應將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的正確行車路線予以調查屬實後並與更正之。
4.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5.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倘若大雅小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070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星期五11:12:5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星期日1:32:44 PM起寫  擬於0711(一)親自遞致或郵寄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日~~070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七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夏興國: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是請
局長鑑核,檢諭大雅小隊書面查復夏列所循各問題:
1.          依據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1電話中告知,本件是陳順全於0607日聲請警方送調解。  此節若為真實,請大雅小隊書面函覆本人並將聲請書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程序辦理送達程序。
2.          貴大雅小隊是管轄區域之交通警察機關,本應依據職權調查證據查明真正事實;至少也應依據當事人之本人夏興國以言詞&書狀多次聲請後,遵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查明真正事實。
3.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貴大雅小隊之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本人0701提供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並轉為定格相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
4.          依據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05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40秒)、083941(八時3941秒)、083942(八時39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5.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6.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

二、貴大雅小隊應更正原先的錯誤事:0526交通事故承辦人陳志達員警所製作之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係以陳順全之甲車從右車道右轉、角度30度云云,核予系爭監視錄影光碟片所還原的事實不符合,是請貴大雅小隊應更正原先的錯誤事(詳參0621~~0628之四件書狀所列述相關救濟事項)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倘若大雅小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查:大雅小隊為0526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區的交通警察機關,需在綜合相關當事人說法、人證、物證、勘驗鑑定等法定程序調查證據程序後分別完成現場圖、研判表;亦即,系爭個案的現場圖、研判表示交通警察機關\承辦警察所做的調查審酌判斷,應該依據相關證據來溯證並對證據真實正確的詮釋評價(讓證據講話)。
本人已經多次以言詞、書面向大雅小隊聲明聲請在案,0701下午約1700亦向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當面聲請書面答覆(言詞、書面並行),然而經過一星期了,大雅小隊仍然未予書面答覆及更正錯誤,是請
局長鑑核,准為本件的檢諭大雅小隊書面答覆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星期日1:55:05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3:55:13 PM起寫  擬於0 7 2 9(五)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臺中市政府陳子敬警察局長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及警察局踐行公務監督權,督飭所屬之: 1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交通小隊之現場圖)、 2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日~~072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各件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對「現場圖」、「初步研判表」涉有錯誤具體事例應予更正之、若不更正者,請書面函覆其理由:

陳情人\聲請人:夏興國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管轄之交通警察機關: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
²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0526交通事故之鑑定)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27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三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說明:

一、引用七月上旬寄致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之書狀及附件、0621~~0728寄致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之: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
²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0526交通事故之鑑定)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的各件書狀及附件。  並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安全島所設之「監視錄影內容」

二、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經過06300719的一、二次調解期日,均是卡在對造陳順全「行車路徑」之判定認定,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分別依據法定程序向:
1.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涉及錯誤,請予更正)、
2.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就0526交通事故鑑定之鑑定)
3.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0722來電、0726洽談)
4.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涉及錯誤,請予更正)   
然而經過一個多月的交涉,前開負責「現場圖」、「研判表」之交通警察機關\承辦警察均不願意就錯誤情事予以更正,是有本件之個案救濟:
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及警察局踐行公務監督權,督飭所屬之: 1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交通小隊之現場圖)、 2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日~~072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各件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對「現場圖」、「初步研判表」涉有錯誤具體事例應予更正之、若不更正者,請書面函覆其理由:

三、關於大雅交通小隊之0526現場圖: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交通之某位員警、陳志達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亦以言詞聲請勘驗監視錄影帶來確認兩方的行車路徑並釐清確認相關責任~~本人亦服膺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溯究及查明真正事實,請予勘驗及鑑定錄影帶~~此係涉及刑事告訴乃論(應正名實為被害人訴究乃論)之交通事故,大雅交通小隊卻遲遲沒有調取系爭錄影帶並勘驗鑑定還原真正事實之,很是遺憾。
本件承辦人陳志達警員在繪製「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時,並未依據職權勘驗鑑定系爭錄影帶、即使在本人夏興國多次以言詞&書狀多次聲請勘驗鑑定系爭錄影帶者,大雅交通小隊到目前為止亦無「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勘驗鑑定錄影帶。  當然也沒有就現場圖的錯誤予以更正。
查:現場草圖VS.現場圖是不同的書證~~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N次聲明:本人已經多次以言詞\書面\當場當面(0701向陳清國小隊長提及)\電話(六月下旬以後本人VS.陳志達警員的通電話)聲明聲請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要更正;若是仍然不更正,涉及刑法第213條等相關犯罪,等到本人踐行憲法第十六條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時,那就來不及了。(按:本人有以書狀函請櫃臺中市警察局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等情,尚只是憲法第十六條的請願)(不要把事情搞到翻天覆地不可收拾)(在請願\聲請的程序無法獲致救濟,本人當然會以前開雙訴救濟為之)
大雅交通小隊應更正原先的錯誤事:0526交通事故承辦人陳志達員警所製作之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係以陳順全之甲車從右車道右轉、角度30度云云,核予系爭監視錄影光碟片所還原的事實不符合,是請貴大雅小隊應更正原先的錯誤事(詳參0621~~0725之八件書狀所列述相關救濟事項)
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警員若不願意就此部分背書,本人也不勉強,至少陳志達應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按:如果台端認為本人夏興國0526所述機車\乙車行車路徑有誤,也請台端更正後據實登載之)

四、關於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之0722初步研判表:
06
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05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
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40秒)、083941(八時3941秒)、083942(八時39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1.          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2.          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3.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4.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
5.          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綜上所述,是請
市長及局長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督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書面答覆相關事項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六、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臺中市政府陳子敬警察局長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公鑑:

中華民國1000729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4:56:43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寄致台中市長及警察局長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2:46:05 AM起寫、 擬於 1 0 12 )遞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及其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年豐小字第418號)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請就:1 . 100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開立罰單行政處罰事: 2 . 提供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登架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供楊曉惠承審法官擬於1110期日勘驗之,藉以確定當時兩造行經該路段的相對距離。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1007(五)上午(應是中午時分),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審理(100年豐小字第418號)期間曉諭兩造當事人:『我(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函查及調取卷證,,下一次庭訊(1110)勘驗監視錄影帶』(概意),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敬述如夏:

二、兩造當事人針對「陳順全的行車路徑」互有不相容的「異」見,相同的是均在1007期日同意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當時的行車路徑等情,是此,拙愚夏興國自GOOGLE網站搜尋所得到的道成汽車公司的道路路面圖(附件一)~~此係當時警方拍攝現場圖所缺乏的現場環境圖~~對照當日(1000526)警方及道成汽車公司員工拍攝的現場圖、監視錄影光碟還原紙本文件的行車路徑可以得知:
1 . 陳順全駕駛的甲車前半車身(包括駕駛座及引擎室)已經超越粗白線(停車線、減速線)
2.  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正好就是道成汽車公司的員工停車場,陳順全當時就是在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的空間行進。
大雅交通小隊的現場圖以甲車是在右側車道右轉,碰撞時是甲車VS.車道線成30度云云,那麼甲車則是碰撞電線桿並直衝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及辦公室,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此即是本人指摘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製作現場圖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的犯行;且載本人0701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該大雅交通小隊還原紙本文件確認甲車行車路徑卻仍舊不願更正,前開刑法213條犯行更明確。
就是因為甲車前半車身(包括駕駛座及引擎室)已經超越粗白線(停車線、減速線),陳順全當時就是在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的空間行進(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正好就是道成汽車公司的員工停車場)如此的現場原狀正好是車體VS.車道線成60度,據以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的重大明顯犯行無誤。
三、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四、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五、為請:
1 . 就「100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開立罰單行政處罰事,以資救濟。
2 . 提供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登架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供楊曉惠承審法官擬於1110期日勘驗之,藉以確定當時兩造行經該路段的相對距離。

六、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及其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年豐小字第418號)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鑑:
GOOGLE搜尋得到的道成汽車公司道路平面圖

                             1 0 0        1 0      1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3:17:3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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