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2月23日對陳順全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1:03:59 AM起寫、 擬於12\23(五)遞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1:03:59 AM起寫、 擬於12\23(五)遞寄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案 由 : 1 . 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燬損罪)、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傷害罪)、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引用附狀之:(請向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審辦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第一審判決於12\09宣判在案,本人不服該判決業已提起上訴救濟之)
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L: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的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涉犯刑事實體法法條: @@
一、本件(100年05\26交通事故乃是小事故、本人受傷輕微原本只是很小的交通事故,本人一開始放手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陳員不願擬寫之、陳員06\07向大雅交通小隊請送大雅調解會調解時,連事先徵詢被害人夏興國的同意也無、06\03、07\20的一、二次調解期日,陳員也不願意補正調解聲請書經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亦歷經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業已於10\07、11\10兩次言詞辯論期日為之、12\09做成第一審判決在案,然而被訴人陳順全卻是全然不認錯的倨傲行止,然而本人在法定六個月內追訴期間之11\14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台中地檢署卻以100年12月01日之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是此,本件向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提起本件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書狀,以資救濟,請查照!
二、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
1.
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2.
本人自100年05月30日~~12月間以親自遞致、郵寄方式送達對造陳順全的相關書狀
三、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員則在(大雅調解委員會)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茲以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為之;亦因為「陳順全不談和解」、「陳順全聲請調解卻無調解聲請書送達本人夏興國,也不願意補正」、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難能獲致救濟,特在法定六個月期限內踐行檢察救濟之。 是請鈞署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五、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六、聲請鑑定勘驗的待證事項\還原查究真正事實: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自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以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實在不對。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5.
其他:引用各狀。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
惟查:陳順全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並未減速慢行\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七、本件的犯罪訴追刑事檢察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刑事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說明頁及100年11\14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的檢察救濟案的卷證附件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3
日(耶誕節誌記)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1:44:03 AM寫畢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1.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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