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為就中檢(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之聲請檢察官上訴個案者)違法侵害夏興國聲請上訴之審級利益權,爰予聲請法定程序救濟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一11:41:5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11\13(二)親自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昇股陳玉聰承審法官(101交易906號者)
案由:為就 台中地檢署嚴股檢察官承辦(101請上430號)、洪股檢察官承辦(101他6255號),涉犯枉法裁判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爰予踐行:
1 .請求國家賠償:
(1 .) 中檢嚴股檢不察官所為(101請上430號)不敢提起上訴之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101年11\06(函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2
.) 中檢洪股檢不察官所為(101他6255號)於101年10\02收受夏興國10\01書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個案)卻以批示後附卷就結案之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101年10\02(郵寄送達中檢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2 .對中檢嚴股、洪股不檢不察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之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3. 對中院(101交易906號)因前開中檢嚴股、洪股不檢不察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犯行,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等情致使該案件確定在案等情,聲請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中檢嚴股不檢不察官之承辦101請上430號案件者)
台中地檢署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新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中檢洪股不檢不察官之承辦101他6255號案件者者)
台中地檢署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就原案被訴人彭榮義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犯行等情,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調解、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民事損害賠償起訴之民事司法救濟程序!
(按:倘若依據92年08\31以前的刑訴法制度,本人會直接以「提起自訴間附帶民事訴訟」為之)
核先陳明!
註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條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註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年08\08~~99年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另引用100年07月11日聲請狀(按:原裁定均不敢就原100年07\11聲請狀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二、關於中院(101交易906號)被訴人陳順全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本人夏興國分別在100、101年間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民事與刑事訴訟救濟在案,至於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聲請中檢檢察官上訴之個案救濟,竟然等到: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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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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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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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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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嚴101請上430字第117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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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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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斗輝檢察長\嚴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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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對台中地方法院(101交易906號)被告陳順全過失傷害按,請求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愛南准許,復如說明一至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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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檢嚴股檢不察官所為(101請上430號)不敢提起上訴之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2
.) 中檢洪股檢不察官所為(101他6255號)於101年10\02收受夏興國10\01書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個案)卻以批示後附卷就結案之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訴究台中地檢署嚴股、方股不檢不察官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三、關於聲請台中高分檢、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
查: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條1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台中高分檢、臺中地檢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署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就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二)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註二: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而本件的調解程序之本旨業於前述聲明與聲請救濟甚詳。
註二: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而本件的調解程序之本旨業於前述聲明與聲請救濟甚詳。
一、本人既是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00:51:17
起寫、 101年10\01(一)郵寄送達遞狀之:
致 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檢察官(中院101交易906號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個案救濟) 鈞鑑:
案由:1 . 為請就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以「適用法則不當」提起上訴之刑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中檢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案卷);經過一個月依舊尚未等到第一審法院檢卷送上訴,經過電話與11\05親自到署查證,中檢在10\02就已經收到本人的前開書狀,並以(101他6255號)分案由洪股承辦,在洪股書記官電話告知:「檢察官批示….,
本件已經結案了。」云云,然而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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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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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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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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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嚴101請上430字第117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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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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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斗輝檢察長\嚴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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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對台中地方法院(101交易906號)被告陳順全過失傷害按,請求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礙難准許,復如說明一至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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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中檢嚴股檢察官故意拖過法定支十日上訴其後之枉法裁判不上訴,直到11\05本人查證後才於11\06製發前開書函,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審級利益是訴訟權的核心內涵之一,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對於告訴人\被害人的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則上不得拒絕,只有在「顯無上訴理由者」才有「不上訴」裁量權;亦即,被害人\告訴人的聲請檢察官上訴狀,檢察官原則上應予提起上訴救濟,俾符合審檢分隸、監督制衡、保障與救濟被害人的聲請上訴之審級利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關於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4804號)起訴書的起訴事實與適用法條、原審判決(101交易906號)所認定的事實與適用法條,詳參中檢(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案卷。
刑法總則第13、14條之規定係將「故意」、「過失」法定名定之。 前者又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後者則分為「無認識之過失」、「有認識之過失」兩種,其法定構成要件均以法律明定之在案,刑法總則第12條第1、2項之規定則係將「犯罪之刑事責任要件出於故意或過失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傷害罪為例,刑法第277條為普通傷害罪、第284條則為過失傷害罪,核先陳明。 在具體刑訴個案中,就應該區別「普通傷害」、「過失傷害」之具體情事,俾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治法治本旨!
如果「危險駕駛」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均以「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死」論處,造成亦與「正常駕駛」所肇致的個案在刑法與刑罰的評價相同云云,等同「包庇危險駕駛」、「鼓勵危險駕駛」、「普通駕駛是多餘的」;資以反面論述:倘若「危險駕駛」所肇致的交通事故均以「過失」認定之;核有包庇縱放危險駕駛行為人之行止,應是憲治與法治所不許、亦不符合刑法總則第12、13、14條之旨、核非適正的對治之道! 應是於憲於法有違!
基於「正義」原則: 拙愚堅持認為「危險駕駛」肇致的交通事故應以「不確定故意」認定之,係從憲法第八、二十三條之「人身自由權」、「人身與人命安全權」、「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人權、權衡原則予以論述,當然應該予以審酌參採之。
拙愚日前聲請檢察官上訴,爰予改以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裁判之;係指被訴人陳順全有旨揭的「危險駕駛」犯行,應以刑法第13條第二項之不確定故意認定之,而有聲請鈞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擬議;綜上所述,陳順全的重大明顯的「危險駕駛違法事實」等情,亦應以刑法第13條第2項、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認事用法,審酌被訴人陳順全的違法事實危險駕駛在系爭法條之法定刑範圍內予以論罪科刑之!
三、本件因中檢嚴股、洪股不檢不察官的吃案大公開等情肇致誤為確定,請予依據「案由欄」法定程序救濟之。
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結論與衷心籲請: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明與聲請請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狀首頁所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1 月
1 3 日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00:31:53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為就中檢(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之聲請檢察官上訴個案者)違法侵害夏興國聲請上訴之審級利益權,爰予聲請法定程序救濟事:.doc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二11:41:4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一月中旬期日親自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夏稱:台中地檢署或中檢)\犯罪行為人中檢嚴股檢察官(犯法瀆職公務員)(承辦101請上430號者)以(101賠議07號)拒絕賠償決定書做成拒絕國賠決定,是此,以台中地檢署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犯罪行為人中檢嚴股不檢不察犯法瀆職公務員,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附狀之:
1 . 中檢(101賠議07號)、(101請上430號)、…個案卷證
2 . 101年11月中下旬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訴 訟 聲 明 與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2年01月中旬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地檢署負擔之
3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中檢嚴股不檢不察官之承辦101請上430號案件者)
新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中檢洪股不檢不察官之承辦101他6255號案件者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11月中旬向台中地檢署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相對人之台中地檢署業於101年12月21日做成(101賠議07號)拒絕國賠決定,資不服該拒絕國賠決定,是此,以台中地檢署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犯罪行為人之中檢嚴股、洪股不檢不察官(犯法瀆職公務員),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關於: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以資個案救濟之實體審判,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號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號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號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號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號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訴願\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聲請訴訟救助司法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訴訟聲明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訴訟救助濟聲請司法救濟案!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被訴人之中檢嚴股、洪股不檢不察官侵權行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關於本件之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審級利益)之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1 . 中檢(101賠議07號)、(101請上430號)、…個案卷證
2 . 101年11月中下旬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條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為對中檢洪股、嚴股不檢不察官以(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不敢就中院(101交易906號)提起上訴,以枉法裁判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關於中院(101交易906號)被訴人陳順全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本人夏興國分別在100、101年間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民事與刑事訴訟救濟在案,至於不服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聲請中檢檢察官上訴之個案救濟,竟然等到: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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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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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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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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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嚴101請上430字第117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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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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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斗輝檢察長\嚴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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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對台中地方法院(101交易906號)被告陳順全過失傷害按,請求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愛南准許,復如說明一至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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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檢嚴股檢不察官所為(101請上430號)不敢提起上訴之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2
.) 中檢洪股檢不察官所為(101他6255號)於101年10\02收受夏興國10\01書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個案)卻以批示後附卷就結案之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本人既是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00:51:17 起寫、 101年10\01(一)郵寄送達遞狀之:
致 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檢察官(中院101交易906號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個案救濟) 鈞鑑:
案由:1 . 為請就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以「適用法則不當」提起上訴之刑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中檢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案卷);經過一個月依舊尚未等到第一審法院檢卷送上訴,經過電話與11\05親自到署查證,中檢在10\02就已經收到本人的前開書狀,並以(101他6255號)分案由洪股承辦,在洪股書記官電話告知:「檢察官批示….,本件已經結案了。」云云,然而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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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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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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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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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嚴101請上430字第117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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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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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斗輝檢察長\嚴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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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對台中地方法院(101交易906號)被告陳順全過失傷害按,請求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礙難准許,復如說明一至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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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中檢嚴股檢察官故意拖過法定之十日上訴其後之枉法裁判不上訴,直到11\05本人查證後才於11\06製發前開書函,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審級利益是訴訟權的核心內涵之一,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對於告訴人\被害人的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則上不得拒絕,只有在「顯無上訴理由者」才有「不上訴」裁量權;亦即,被害人\告訴人的聲請檢察官上訴狀,檢察官原則上應予提起上訴救濟,俾符合審檢分隸、監督制衡、保障與救濟被害人的聲請上訴之審級利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關於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4804號)起訴書的起訴事實與適用法條、原審判決(101交易906號)所認定的事實與適用法條,詳參中檢(101他6255號)、(101請上430號)案卷。
刑法總則第13、14條之規定係將「故意」、「過失」法定名定之。 前者又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後者則分為「無認識之過失」、「有認識之過失」兩種,其法定構成要件均以法律明定之在案,刑法總則第12條第1、2項之規定則係將「犯罪之刑事責任要件出於故意或過失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傷害罪為例,刑法第277條為普通傷害罪、第284條則為過失傷害罪,核先陳明。 在具體刑訴個案中,就應該區別「普通傷害」、「過失傷害」之具體情事,俾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治法治本旨!
如果「危險駕駛」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均以「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死」論處,造成亦與「正常駕駛」所肇致的個案在刑法與刑罰的評價相同云云,等同「包庇危險駕駛」、「鼓勵危險駕駛」、「普通駕駛是多餘的」;資以反面論述:倘若「危險駕駛」所肇致的交通事故均以「過失」認定之;核有包庇縱放危險駕駛行為人之行止,應是憲治與法治所不許、亦不符合刑法總則第12、13、14條之旨、核非適正的對治之道! 應是於憲於法有違!
基於「正義」原則: 拙愚堅持認為「危險駕駛」肇致的交通事故應以「不確定故意」認定之,係從憲法第八、二十三條之「人身自由權」、「人身與人命安全權」、「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人權、權衡原則予以論述,當然應該予以審酌參採之。
拙愚日前聲請檢察官上訴,爰予改以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裁判之;係指被訴人陳順全有旨揭的「危險駕駛」犯行,應以刑法第13條第二項之不確定故意認定之,而有聲請鈞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擬議;綜上所述,陳順全的重大明顯的「危險駕駛違法事實」等情,亦應以刑法第13條第2項、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認事用法,審酌被訴人陳順全的違法事實危險駕駛在系爭法條之法定刑範圍內予以論罪科刑之!
關於中檢(101賠議07號)拒絕賠償決定書引用(釋228號理由書)乙節:『….倘若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上已有糾正機能(按:即是審級利益、審級制度)…。』惟查:
本件卻是在中檢嚴股、洪股不檢不察官的吃案大公開等情肇致誤為確定,致使中院(101交易906號)判決不能經由第二審法院的審級審查,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刑事訴訟的審級利益,當然視為旨揭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鈞院應准為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之訴訟聲明各事項,據以訴究台中地檢署嚴股、方股不檢不察官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請予依據「案由欄」法定程序救濟之。
四、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應認為符合民法第101條第1項之條件已成就:
本人業於101年11月中旬間之同一期日具狀聲請台中高分檢、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卻是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亦即,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條1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應認為符合民法第101條第1項之條件已成就,而有國賠法第13條之適用,認為本件民事國賠起訴符合程序要件,應予實體審理裁判之,以資救濟!
五、關於:相對人即是被訴人:張斗輝檢察長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之不監不督不救不濟)
關於中檢張斗輝檢察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等相關規定,各級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等相關規定,各級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簡洪股、嚴股不檢不察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檢張斗輝檢察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以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證明相對人即是被訴人:張斗輝檢察長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之不監不督不救不濟)
六、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證明相對人即是被訴人:張斗輝檢察長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之不監不督不救不濟)
六、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條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本人業已向管轄之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鈞院應准為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訴訟個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再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九、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1 月 1 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三00:15:31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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