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02:38 AM起寫 擬於12\01(四)遞寄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茲因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所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2 月 0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14:03 AM寫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案由:為對 貴豐原監理站之: (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
(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及知情權情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關於:100年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引用100年12月01日書狀。
二、貴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1 月 1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36:57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11月23日的交通罰單聲明異議.doc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5:01:38 PM起寫 擬於02\04(六)期日(春節假期之補上班工作日)(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5:01:38 PM起寫 擬於02\04(六)期日(春節假期之補上班工作日)(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關係人:
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交通裁罰單應予撤銷,逕行免罰。
2.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訴訟裁判費應由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負擔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請准予裁判訴訟救助之聲請,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茲因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本人遂於:
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本人遂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02:38
AM起寫 擬於12\01(四)遞寄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茲因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所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2 月
0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14:03
AM寫畢
其後竟然有一連串荒誕離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舉措行止(後述),並且於101年02月03日收悉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原處分開罰單之警員)以101年01月30日之『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附件六)為之,『請台端依規定時限繳納罰鍰,檢附告發單影本供參酌,造成不便敬請原諒。』,然而科泰隆警員卻是將原先註明記載之違規事實由「未依號誌行駛」逕自改為「闖紅燈直行」(詳參附件七)~~如此的逕行更改形同兒戲且涉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章相關法條(從該書面來看,附件六、七並未送達豐原監理站裁決股)(詳參後述指摘)。
三、本人亦於: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案由:為對 貴豐原監理站之: (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
(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及知情權情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關於:100年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引用100年12月01日書狀。
二、貴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1 月
1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36:57
AM寫畢
四、資分項指摘: 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依據憲法與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應認為無效的處罰,請准予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
1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行政程序法則亦有相關規定如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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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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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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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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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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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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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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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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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就以: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計有:
1 . 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2 .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
2 .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
3 . 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截至目前為止(101年02月03日)前開原處分機關及關係人均沒有給予本人檢視卷證閱覽案卷之機會,違法剝奪知情權與訴願\訴訟防禦權\答辯權,,當然應認為屬於旨揭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應認為無效。
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計有~4句,有稱「人身自由權帝王條款」(釋384號參照)、以第3、4句而言:「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意旨至少有:
截至目前為止(101年02月03日)前開原處分機關及關係人均沒有給予本人檢視卷證閱覽案卷之機會,違法剝奪知情權與訴願\訴訟防禦權\答辯權,,當然應認為屬於旨揭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應認為無效。
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計有~4句,有稱「人身自由權帝王條款」(釋384號參照)、以第3、4句而言:「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意旨至少有:
A .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只能依據\至少不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處罰人民。(簡稱:以合法對抗違法)
B . 「….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則是有如是「….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之個案,人民以法定程序聲明異議或訴願\訴訟救濟時,應以「不罰」作為事後救濟,以符憲治國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憲至法治本旨!
B . 「….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則是有如是「….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之個案,人民以法定程序聲明異議或訴願\訴訟救濟時,應以「不罰」作為事後救濟,以符憲治國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憲至法治本旨!
C . 警員柯泰隆在101年01月30日之通知書將原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單逕自擅改,涉犯刑法偽造公文書罪章相關法條。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D . 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範: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稱為禁止雙重危險(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裁判矛盾,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論一事不二罰原則蔡朝安律師、周泰維律師(原文刊載於稅務旬刊2097期):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顧名思義,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很明顯的是: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自100年11\23~~101年01\30止至少有三種以上,且違反前開指摘的憲法與法律正當法律成許及其規範原則,應認為無效,請予救濟之!@
五、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六、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七、「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0 4 日(春節補假之正常上班日、周六)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7:07:20 PM寫畢
茲將100年12月~~101年02月上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一)~~(附件七)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
1 . (附件一):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0年11\23 03:25開立之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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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附件二):豐原監理站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20119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受處罰人認為有疑義提出申訴,函請查明惠復,請查照。 (按:此係本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罰鍰之處罰):『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之陳述意見,豐原監理所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卻不作裁決,以踢皮球方式踢給豐原警分局云云,亦因此在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之間的犯法瀆職公務員上演一連串荒誕不稽的違憲違法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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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件三):豐原監理站101年01\02 . 中監豐字第10020418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夏興國)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返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出申訴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不知這是豐原監理站的書函陳述事實、亦或裁決通知書的送達,以致不知其所云之無所適從)
4 . (附件四):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049483號函 , 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對於夏興國行使陳述權所遂行的報復性加重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
5 . (附件五):豐原監理站101年01\16 . 中監豐字第1010000775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駕駛人(夏興國)認為有疑義提出再申訴,且因本案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與貴局查復函所述不符,函請再就其所述及違規情節查明逕復申訴人(稱當時路口係「閃黃燈」燈號),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 (按:豐原監理站明知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的原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屬不罰,卻以公開串供行政指導方式,以『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真的很大膽又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是矣!)
6 . (附件六):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1年01\30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該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按: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是此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7 . (附件七):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並將「第48條1項2款」予以畫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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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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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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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11月23日的交通罰單聲明異議.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35:38 PM起寫 擬於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親自到豐原監理站遞狀與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35:38 PM起寫 擬於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親自到豐原監理站遞狀與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 報案電話: (04)25361651;(04)25381924
地址: 42751臺中市潭子區潭子街三段56號 由潭子火車站後站出口出去,直走到潭子街左轉,直走在潭子街上約200公尺即到達本所。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關係機關\關係人: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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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聲請鈞院傳喚之)
1 . 100年11月23日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證物:(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交通裁罰單應予撤銷,逕行免罰。
2.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訴訟裁判費應由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之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負擔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業於02\04聲明異議起訴在案,因承審法官審閱後認為程序上有瑕疵(按:豐原監理站尚未做成裁罰處分及合法送達程序),經由司法事務官電話聯繫、02\10(五)由本人夏興國以書面撤回原02\04之聲明異議起訴案,交由書記官依程序送請司法事務官、承審法官結案之;經承審法官同意並囑諭書記官將該個案相關書狀及卷證返還本人夏興國,合先陳明;亦即,本件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大體上是援用02\04者,並加入02\24(五)所收到的相關書類書函,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起訴事件,請准裁判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本旨!
一、本件業於02\04聲明異議起訴在案,因承審法官審閱後認為程序上有瑕疵(按:豐原監理站尚未做成裁罰處分及合法送達程序),經由司法事務官電話聯繫、02\10(五)由本人夏興國以書面撤回原02\04之聲明異議起訴案,交由書記官依程序送請司法事務官、承審法官結案之;經承審法官同意並囑諭書記官將該個案相關書狀及卷證返還本人夏興國,合先陳明;亦即,本件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大體上是援用02\04者,並加入02\24(五)所收到的相關書類書函,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起訴事件,請准裁判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本旨!
另則,本件個案書狀所引用的參考文獻係以<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 蘇志強教授主編者為主,狀文內僅以頁數註記,如(56頁)即是前揭書第56頁,請察鑑!
件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大體上是援用02\04者,相關附件編號亦延續使用,另加上02\24所收到的相關書類書函爰依次序編號為附件證物之,請審閱並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之!
二、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是請鈞院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請准予裁判訴訟救助之聲請,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101中救3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101中救3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三、引用101年02\04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四、聲請鈞院(承審法官)傳喚證人、關係機關\關係人:
1 .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1 .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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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項:潭子區關於交通警察業務的歸屬執掌承辦…相關業務。
2 . 100年11月23日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五、(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上開證物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制的警察機關持用保管保全保存之,若是鈞院調取無著,請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並依據民訴法第282條之1、刑訴法154、155條之證據裁判主義,審認本件裁罰無理由、證據不足,廢棄原處分並裁判「不罰」之!
六、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七、「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茲將100年12月~~101年02月上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一)~~(附件七)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
1 . (附件一):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0年11\23 03:25開立之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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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豐原監理站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20119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受處罰人認為有疑義提出申訴,函請查明惠復,請查照。 (按:此係本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罰鍰之處罰):『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之陳述意見,豐原監理所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卻不作裁決,以踢皮球方式踢給豐原警分局云云,亦因此在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之間的犯法瀆職公務員上演一連串荒誕不稽的違憲違法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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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件三):豐原監理站101年01\02 . 中監豐字第10020418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夏興國)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返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出申訴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不知這是豐原監理站的書函陳述事實、亦或裁決通知書的送達,以致不知其所云之無所適從)
4 . (附件四):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049483號函 , 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對於夏興國行使陳述權所遂行的報復性加重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
5 . (附件五):豐原監理站101年01\16 . 中監豐字第1010000775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駕駛人(夏興國)認為有疑義提出再申訴,且因本案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與貴局查復函所述不符,函請再就其所述及違規情節查明逕復申訴人(稱當時路口係「閃黃燈」燈號),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 (按:豐原監理站明知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的原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屬不罰,卻以公開串供行政指導方式,以『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真的很大膽又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是矣!)
6 . (附件六):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1年01\30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該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按: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是此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7 . (附件七):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並將「第48條1項2款」予以畫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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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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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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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制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既已依
法制作完成,則縱為原制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亦應構
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顯不相侔。
當。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就算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認為原先登載有誤時,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處分的效力,另行製作新的處分書並依據法定程序送達為之,斷不能逕自擅行更改致使公文書遭致違反法定程序之偽造變造,是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
基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
茲將02月中下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八)以後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按:延續02\04者之附件七以後的附件序號)
1 . (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2 . (附件九):101年02\03收受的乙件第070582號掛號書函之收件回執聯影印本
3 . (附件十):台中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執行單位:豐原監理站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裁決股股長溫振祥、承辦人辦事員江美瑤 豐監稽違字第63-GH0485390號裁決書。
4 . (附件十一):豐原監理站101年02\2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38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再申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按: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說明四提及之:「檢附GH048539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連)正本乙節,需要閱卷才能知情及答辯陳述」
5 . (附件十二);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6 7 頁 ~~ 7 0 頁。
6 . (附件十三);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1 1 頁 ~~ 1 7 頁。
7 . (附件十四);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6 7 頁 ~~ 7 0 頁。
九、關於: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涉犯違憲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刑事犯罪:
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一)是100年11\23 03:25時分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
(附件一)是100年11\23 03:25時分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
所登載的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未依號誌行駛」、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 茲因當時本人業已是連續工作12小時(潭子頭家厝燦坤電器對面某家店面),需要回后里家宅睡覺養神,對於被訴人柯泰隆不聽本人當時的解釋(誤以為是閃黃燈),執意要開紅單即是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柯員的主觀認定是夏興國「闖紅燈」云云(此係待證事項,亦即就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卻是以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於上開公文書類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作「不實登載」之違規事實欄記載「未依號誌行駛」、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云云 。
回答者:夢碎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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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網路查找之資料): 登載不實乃保護文書之真實性,作為及不作為若有侵害文書之真實性時,當然皆可構成登載不實。當事人若有積極登載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其不作為自無礙於登載不實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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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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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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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時更以虛偽聲
明,利用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固於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若他公務員對於事項之不實,亦所明知,則其登載縱係出於被動,亦已入
於共犯範圍,除均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別不構成同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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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關於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犯行:
(附件七)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並將「第48條1項2款」予以畫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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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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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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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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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6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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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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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登載不實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變造公文書罪之區別
,前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為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13 條 (4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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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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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6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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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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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
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
以該條之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4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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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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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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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制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既已依
法制作完成,則縱為原制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亦應構
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顯不相侔。
當。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就算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認為原先登載有誤時,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處分的效力,另行製作新的處分書並依據法定程序送達為之,斷不能逕自擅行更改致使公文書遭致違反法定程序之偽造變造,是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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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六)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附件六)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4 . 被訴人柯泰隆為潭北派出所一般制服警員、並非潭子分駐所交通小隊交通警察,卻已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憲違法犯行製造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涉犯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強制罪犯行:
1. 公務員遵行行政程序,不可須臾怠忽逾越,致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依法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即明文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15頁:適度寬容兼顧情理、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參照。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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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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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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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被訴人柯泰隆為潭北派出所一般制服警員、並非潭子分駐所交通小隊交通警察,卻已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憲違法犯行製造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涉犯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強制罪犯行。
十、關於:2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八)是(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該函說明二之「經查…,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云云」乙節。
(附件八)是(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該函說明二之「經查…,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云云」乙節。
本人想要瞭解被訴人余俊寬「經查 ,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余俊寬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書函說明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
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被訴人余俊寬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十一、關於: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涉犯違憲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刑事犯罪:
(附件一、二、三、五、十一)均是豐原監理站自100年12月~~101年02月之相關書函~~豐原監理站身為公路交通監理機關、被訴人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為公路監理業務的資深公務員,熟悉公路交通法規、交通裁罰法規與法定程序,卻是在前開書函有諸多不相同又不相容的作法與函覆,於憲於法有違;復且,豐原監理站身為公路交通監理機關對於本人不服100年11\23之交通裁罰之聲明異議等情本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救濟之,卻是遲遲不敢辦理,亦屬不作為違法,遲至101年02\21以(附件十一)之豐原監理站101年02\2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38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再申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卻不敢將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說明四提及之:「檢附GH048539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連)正本乙節,以影印本方式送達本人,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十二、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之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自100年12月上旬~~101年02月下循之現在進行式多次以言詞(親自到場、電話)、書面書狀聲請閱卷及影印卷證,上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是不敢讓本人閱卷及影印卷證,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再者,本人亦是自100年12月上旬~~101年02月下循之現在進行式多次以言詞(親自到場、電話)、書面書狀聲請檢視相關證物(監視錄影、行車記錄器錄影):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竟然均無法順利為之,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資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若仍是無法調取,則上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核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並且應該依據民訴法282條之1、刑訴法154、155條之證據裁判主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以降…等相關規定,認為原處分核為「無積極合法證據」之個案,應為不罰之裁判,以資個案救濟。
至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會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雙訴個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資對治之,此係人民身為國家主人對於「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參引並改寫釋535號解釋理由書)之憲治法治義務!
十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十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十五、「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2 9 日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連續放假後受日上班具狀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7:07:20 PM寫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02:38 AM起寫 擬於12\01(四)遞寄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茲因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所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2 月 0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14:03 AM寫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案由:為對 貴豐原監理站之: (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
(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及知情權情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關於:100年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引用100年12月01日書狀。
二、貴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1 月 1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36:57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11月23日的交通罰單聲明異議.doc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5:01:38 PM起寫 擬於02\04(六)期日(春節假期之補上班工作日)(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5:01:38 PM起寫 擬於02\04(六)期日(春節假期之補上班工作日)(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關係人:
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交通裁罰單應予撤銷,逕行免罰。
2.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訴訟裁判費應由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負擔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請准予裁判訴訟救助之聲請,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茲因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本人遂於:
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本人遂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02:38
AM起寫 擬於12\01(四)遞寄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致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年11月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茲因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所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2 月
0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14:03
AM寫畢
其後竟然有一連串荒誕離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舉措行止(後述),並且於101年02月03日收悉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原處分開罰單之警員)以101年01月30日之『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附件六)為之,『請台端依規定時限繳納罰鍰,檢附告發單影本供參酌,造成不便敬請原諒。』,然而科泰隆警員卻是將原先註明記載之違規事實由「未依號誌行駛」逕自改為「闖紅燈直行」(詳參附件七)~~如此的逕行更改形同兒戲且涉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章相關法條(從該書面來看,附件六、七並未送達豐原監理站裁決股)(詳參後述指摘)。
三、本人亦於: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案由:為對 貴豐原監理站之: (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
(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及知情權情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關於:100年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引用100年12月01日書狀。
二、貴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1 月
1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36:57
AM寫畢
四、資分項指摘: 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依據憲法與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應認為無效的處罰,請准予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
1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行政程序法則亦有相關規定如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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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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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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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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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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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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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
第一百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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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就以: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計有:
1 . 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2 .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
2 .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
3 . 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截至目前為止(101年02月03日)前開原處分機關及關係人均沒有給予本人檢視卷證閱覽案卷之機會,違法剝奪知情權與訴願\訴訟防禦權\答辯權,,當然應認為屬於旨揭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應認為無效。
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計有~4句,有稱「人身自由權帝王條款」(釋384號參照)、以第3、4句而言:「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意旨至少有:
截至目前為止(101年02月03日)前開原處分機關及關係人均沒有給予本人檢視卷證閱覽案卷之機會,違法剝奪知情權與訴願\訴訟防禦權\答辯權,,當然應認為屬於旨揭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應認為無效。
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計有~4句,有稱「人身自由權帝王條款」(釋384號參照)、以第3、4句而言:「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意旨至少有:
A .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只能依據\至少不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處罰人民。(簡稱:以合法對抗違法)
B . 「….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則是有如是「….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之個案,人民以法定程序聲明異議或訴願\訴訟救濟時,應以「不罰」作為事後救濟,以符憲治國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憲至法治本旨!
B . 「….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則是有如是「….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之個案,人民以法定程序聲明異議或訴願\訴訟救濟時,應以「不罰」作為事後救濟,以符憲治國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憲至法治本旨!
C . 警員柯泰隆在101年01月30日之通知書將原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單逕自擅改,涉犯刑法偽造公文書罪章相關法條。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D . 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範: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稱為禁止雙重危險(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裁判矛盾,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論一事不二罰原則蔡朝安律師、周泰維律師(原文刊載於稅務旬刊2097期):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顧名思義,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很明顯的是: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自100年11\23~~101年01\30止至少有三種以上,且違反前開指摘的憲法與法律正當法律成許及其規範原則,應認為無效,請予救濟之!@
五、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六、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七、「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0 4 日(春節補假之正常上班日、周六)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7:07:20 PM寫畢
茲將100年12月~~101年02月上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一)~~(附件七)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
1 . (附件一):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0年11\23 03:25開立之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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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附件二):豐原監理站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20119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受處罰人認為有疑義提出申訴,函請查明惠復,請查照。 (按:此係本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罰鍰之處罰):『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之陳述意見,豐原監理所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卻不作裁決,以踢皮球方式踢給豐原警分局云云,亦因此在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之間的犯法瀆職公務員上演一連串荒誕不稽的違憲違法犯行。)
|
3 . (附件三):豐原監理站101年01\02 . 中監豐字第10020418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夏興國)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返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出申訴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不知這是豐原監理站的書函陳述事實、亦或裁決通知書的送達,以致不知其所云之無所適從)
4 . (附件四):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049483號函 , 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對於夏興國行使陳述權所遂行的報復性加重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
5 . (附件五):豐原監理站101年01\16 . 中監豐字第1010000775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駕駛人(夏興國)認為有疑義提出再申訴,且因本案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與貴局查復函所述不符,函請再就其所述及違規情節查明逕復申訴人(稱當時路口係「閃黃燈」燈號),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 (按:豐原監理站明知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的原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屬不罰,卻以公開串供行政指導方式,以『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真的很大膽又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是矣!)
6 . (附件六):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1年01\30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該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按: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是此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7 . (附件七):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並將「第48條1項2款」予以畫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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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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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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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11月23日的交通罰單聲明異議.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35:38 PM起寫 擬於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親自到豐原監理站遞狀與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35:38 PM起寫 擬於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親自到豐原監理站遞狀與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 報案電話: (04)25361651;(04)25381924
地址: 42751臺中市潭子區潭子街三段56號 由潭子火車站後站出口出去,直走到潭子街左轉,直走在潭子街上約200公尺即到達本所。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關係機關\關係人: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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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聲請鈞院傳喚之)
1 . 100年11月23日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證物:(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交通裁罰單應予撤銷,逕行免罰。
2.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訴訟裁判費應由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之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負擔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業於02\04聲明異議起訴在案,因承審法官審閱後認為程序上有瑕疵(按:豐原監理站尚未做成裁罰處分及合法送達程序),經由司法事務官電話聯繫、02\10(五)由本人夏興國以書面撤回原02\04之聲明異議起訴案,交由書記官依程序送請司法事務官、承審法官結案之;經承審法官同意並囑諭書記官將該個案相關書狀及卷證返還本人夏興國,合先陳明;亦即,本件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大體上是援用02\04者,並加入02\24(五)所收到的相關書類書函,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起訴事件,請准裁判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本旨!
一、本件業於02\04聲明異議起訴在案,因承審法官審閱後認為程序上有瑕疵(按:豐原監理站尚未做成裁罰處分及合法送達程序),經由司法事務官電話聯繫、02\10(五)由本人夏興國以書面撤回原02\04之聲明異議起訴案,交由書記官依程序送請司法事務官、承審法官結案之;經承審法官同意並囑諭書記官將該個案相關書狀及卷證返還本人夏興國,合先陳明;亦即,本件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大體上是援用02\04者,並加入02\24(五)所收到的相關書類書函,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異議起訴事件,請准裁判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本旨!
另則,本件個案書狀所引用的參考文獻係以<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 蘇志強教授主編者為主,狀文內僅以頁數註記,如(56頁)即是前揭書第56頁,請察鑑!
件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大體上是援用02\04者,相關附件編號亦延續使用,另加上02\24所收到的相關書類書函爰依次序編號為附件證物之,請審閱並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之!
二、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是請鈞院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請准予裁判訴訟救助之聲請,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101中救3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101中救3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三、引用101年02\04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四、聲請鈞院(承審法官)傳喚證人、關係機關\關係人:
1 .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1 .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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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項:潭子區關於交通警察業務的歸屬執掌承辦…相關業務。
2 . 100年11月23日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五、(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上開證物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制的警察機關持用保管保全保存之,若是鈞院調取無著,請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並依據民訴法第282條之1、刑訴法154、155條之證據裁判主義,審認本件裁罰無理由、證據不足,廢棄原處分並裁判「不罰」之!
六、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七、「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茲將100年12月~~101年02月上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一)~~(附件七)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
1 . (附件一):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0年11\23 03:25開立之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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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豐原監理站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20119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受處罰人認為有疑義提出申訴,函請查明惠復,請查照。 (按:此係本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罰鍰之處罰):『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之陳述意見,豐原監理所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卻不作裁決,以踢皮球方式踢給豐原警分局云云,亦因此在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之間的犯法瀆職公務員上演一連串荒誕不稽的違憲違法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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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件三):豐原監理站101年01\02 . 中監豐字第10020418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夏興國)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返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出申訴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不知這是豐原監理站的書函陳述事實、亦或裁決通知書的送達,以致不知其所云之無所適從)
4 . (附件四):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049483號函 , 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對於夏興國行使陳述權所遂行的報復性加重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
5 . (附件五):豐原監理站101年01\16 . 中監豐字第1010000775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駕駛人(夏興國)認為有疑義提出再申訴,且因本案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與貴局查復函所述不符,函請再就其所述及違規情節查明逕復申訴人(稱當時路口係「閃黃燈」燈號),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 (按:豐原監理站明知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的原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屬不罰,卻以公開串供行政指導方式,以『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真的很大膽又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是矣!)
6 . (附件六):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1年01\30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該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按: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是此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7 . (附件七):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並將「第48條1項2款」予以畫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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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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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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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制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既已依
法制作完成,則縱為原制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亦應構
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顯不相侔。
當。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就算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認為原先登載有誤時,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處分的效力,另行製作新的處分書並依據法定程序送達為之,斷不能逕自擅行更改致使公文書遭致違反法定程序之偽造變造,是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
基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
茲將02月中下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八)以後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按:延續02\04者之附件七以後的附件序號)
1 . (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2 . (附件九):101年02\03收受的乙件第070582號掛號書函之收件回執聯影印本
3 . (附件十):台中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執行單位:豐原監理站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裁決股股長溫振祥、承辦人辦事員江美瑤 豐監稽違字第63-GH0485390號裁決書。
4 . (附件十一):豐原監理站101年02\2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38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再申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按: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說明四提及之:「檢附GH048539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連)正本乙節,需要閱卷才能知情及答辯陳述」
5 . (附件十二);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6 7 頁 ~~ 7 0 頁。
6 . (附件十三);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1 1 頁 ~~ 1 7 頁。
7 . (附件十四);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6 7 頁 ~~ 7 0 頁。
九、關於: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涉犯違憲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刑事犯罪:
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一)是100年11\23 03:25時分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
(附件一)是100年11\23 03:25時分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
所登載的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未依號誌行駛」、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 茲因當時本人業已是連續工作12小時(潭子頭家厝燦坤電器對面某家店面),需要回后里家宅睡覺養神,對於被訴人柯泰隆不聽本人當時的解釋(誤以為是閃黃燈),執意要開紅單即是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柯員的主觀認定是夏興國「闖紅燈」云云(此係待證事項,亦即就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卻是以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於上開公文書類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作「不實登載」之違規事實欄記載「未依號誌行駛」、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云云 。
回答者:夢碎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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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網路查找之資料): 登載不實乃保護文書之真實性,作為及不作為若有侵害文書之真實性時,當然皆可構成登載不實。當事人若有積極登載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其不作為自無礙於登載不實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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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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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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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時更以虛偽聲
明,利用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固於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若他公務員對於事項之不實,亦所明知,則其登載縱係出於被動,亦已入
於共犯範圍,除均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別不構成同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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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關於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犯行:
(附件七)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並將「第48條1項2款」予以畫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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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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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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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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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6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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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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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登載不實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變造公文書罪之區別
,前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為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13 條 (4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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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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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6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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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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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
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
以該條之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4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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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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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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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制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既已依
法制作完成,則縱為原制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亦應構
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顯不相侔。
當。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就算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認為原先登載有誤時,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處分的效力,另行製作新的處分書並依據法定程序送達為之,斷不能逕自擅行更改致使公文書遭致違反法定程序之偽造變造,是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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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六)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附件六)是101年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4 . 被訴人柯泰隆為潭北派出所一般制服警員、並非潭子分駐所交通小隊交通警察,卻已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憲違法犯行製造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涉犯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強制罪犯行:
1. 公務員遵行行政程序,不可須臾怠忽逾越,致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依法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即明文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15頁:適度寬容兼顧情理、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參照。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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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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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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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被訴人柯泰隆為潭北派出所一般制服警員、並非潭子分駐所交通小隊交通警察,卻已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憲違法犯行製造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涉犯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強制罪犯行。
十、關於:2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八)是(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該函說明二之「經查…,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云云」乙節。
(附件八)是(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該函說明二之「經查…,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云云」乙節。
本人想要瞭解被訴人余俊寬「經查 ,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余俊寬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書函說明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
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被訴人余俊寬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十一、關於: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涉犯違憲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刑事犯罪:
(附件一、二、三、五、十一)均是豐原監理站自100年12月~~101年02月之相關書函~~豐原監理站身為公路交通監理機關、被訴人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為公路監理業務的資深公務員,熟悉公路交通法規、交通裁罰法規與法定程序,卻是在前開書函有諸多不相同又不相容的作法與函覆,於憲於法有違;復且,豐原監理站身為公路交通監理機關對於本人不服100年11\23之交通裁罰之聲明異議等情本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救濟之,卻是遲遲不敢辦理,亦屬不作為違法,遲至101年02\21以(附件十一)之豐原監理站101年02\2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38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再申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卻不敢將豐原警分局101年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說明四提及之:「檢附GH048539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連)正本乙節,以影印本方式送達本人,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十二、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之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自100年12月上旬~~101年02月下循之現在進行式多次以言詞(親自到場、電話)、書面書狀聲請閱卷及影印卷證,上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是不敢讓本人閱卷及影印卷證,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再者,本人亦是自100年12月上旬~~101年02月下循之現在進行式多次以言詞(親自到場、電話)、書面書狀聲請檢視相關證物(監視錄影、行車記錄器錄影):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竟然均無法順利為之,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資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若仍是無法調取,則上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核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並且應該依據民訴法282條之1、刑訴法154、155條之證據裁判主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以降…等相關規定,認為原處分核為「無積極合法證據」之個案,應為不罰之裁判,以資個案救濟。
至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會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雙訴個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資對治之,此係人民身為國家主人對於「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參引並改寫釋535號解釋理由書)之憲治法治義務!
十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十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十五、「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2 9 日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連續放假後受日上班具狀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7:07:2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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