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星期五11:09:5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警分局犁份派出所所長 轉致 柯泰然警員: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案件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涉犯偽證罪犯行情事以表列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引用101年02\04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一、本件(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涉犯偽證罪犯行情事以表列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引用101年02\04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對於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涉犯偽證罪犯行情事,拙愚夏興國以童話寓言之「放羊的孩子」、「羊吃草」應是貼切的比喻:
1 . 「放羊的孩子」:為了好玩與吸引注目,在放羊期間說謊若干次,…,到最後沒有人相信放羊的孩子所稱的「羊來了」的求救,最後「放羊的孩子」及羊隻均遭野狼吞噬。 偽證人即是另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就是「放羊的孩子」犯法瀆職警察版,最後乃是自找刑受接受國法正義制裁!
2 . 「羊吃草」:某某小孩貪玩,忘記完成美術畫作,…,最後交出空白的圖畫紙,老師詢問該小孩為什麼沒有作畫呢? 該小孩回答:「這畫作名稱:羊吃草」,老師不解並問道:「洋呢?草呢?」,該小孩回答:「羊把草吃完了、羊吃飽後就跑了」~~柯泰隆當庭證述:『路口監視錄影光碟遭覆蓋、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云云,就是「羊吃草」犯法瀆職警察版。
審判長在訊問柯泰隆之前,用了一般案件3倍以上的時間將偽證罪的要件與處罰詳細完整的當庭曉諭~~用心良苦希望柯泰隆不要偽證云云~~很遺憾地,柯泰隆還是要「一錯再錯、愈作愈錯」、「不斷用謊言偽證來掩飾已經造成的錯誤與相關違憲違法犯行」,這是國法難容的犯行,當然應該予以指摘駁斥與聲明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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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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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人柯泰隆偽證犯行之事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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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對於『偽證人柯泰隆偽證犯行之事實內容』之旨摘駁斥與聲明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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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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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當時稱:『闖紅燈是小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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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本人夏興國當時有如此的陳述,佐以警員柯泰隆也是主觀認定夏興國「闖紅燈」,兩者相符,且是夏興國視國法如無物~~如此的輕蔑法律與用路人所應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注意義務~~柯泰隆當就應該以「闖紅燈」的最重處罰為之,為何柯泰隆會以「未依號誌行駛」開處罰單呢? 柯泰隆捏造右揭偽適時的目的在為其圓謊~~用謊言掩飾謊言,卻是漏洞百出互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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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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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光碟已經遭覆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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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該執勤期間有開處交通罰單,相關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就是「確切的證據」,不容任何受處分人狡辯,基於被處分人享有「不自證幾罪權」、施以該處分(開罰單)之警園所應承負的當事人舉證責任,應該將系爭交通違規與開立交通罰單的期間~~大約數分鐘~~予以拷貝存錄(按:數位化影像可以用剪輯存檔方式為之),本人事發後很快就具狀聲請檢視卷證,警員柯泰隆當然負有舉證責任,尤其伊堅持違反「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地改為「闖紅燈」,為了證明夏興國果真有「闖紅燈」的犯行事實,當然應該踐行相關的拷貝存錄程序,為何卻是當庭以『監視錄影光碟已經遭覆蓋了』證述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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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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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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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的行車記錄器之設置就是為了警員執勤時的存證~~現今愈來愈多的車輛裝置行車記錄器藉以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能夠還原當時的事實內容~~且警車的行車記錄器乃是攝錄範圍廣泛、紅外線業視功能,本來就應該將警車停在錄影存證的地點、警員執勤亦應處於行車記錄器存錄範圍之內為之,然而柯泰隆卻以『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稱之~~就算沒有錄到也應該保存及拷貝,以供鈞院審理時勘驗查證之~~如今卻以『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作為藉口掩飾柯泰隆一連串的錯誤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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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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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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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尚有很多書狀必須趕寫,資以前述三款情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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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刑訴法均有『妨害他造使用證據者,應認他造陳述為真實。』、刑法第138、165條則是有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規定與處罰,本人夏興國身為「受處分人」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實施權之答辯權防禦權與受公平處分\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當然有權利聲請檢視卷證之,然而本件的原處分機關之潭北派出所、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的相關承辦公務員卻是違法剝奪夏興國之上開權利於憲於法有違。
是此,以「放羊的小孩」、「羊吃草」的犯法瀆職警察版稱之!
二、「罪疑為輕」~~本人當時係認為「閃黃燈路段」(按:夜間自凌晨時分~~清晨06:00期間,有很多路段的交通號誌都是以閃黃燈為之)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受公平審判權之旨,認定本件原處分是「沒有積極合法證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處免罰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局長交付犁份派出所柯泰隆警員(原潭北派出所)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0 9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00:14:3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03:2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04\10(二)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年03月底之民事國賠起訴案、原國賠義務機關即是相對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
副本:台中地檢署(承辦101年02\29夏興國在潭北派出所提告之個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案由:為對警員執勤舉發人民違法交通法規的裁罰事件應承負舉證責任之陳報與聲明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明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一、本件陳報與聲明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二、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年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年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年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設籍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四、茲因本件包括中院(101交聲918號)在內、本人在101年02\29、03月底分別提出:
1 . 刑事訴訟(提出處所\管轄公務機關:潭北派出所、台中高分檢、台中地檢署)
2 . 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提出處所\國賠義務機關: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
3 . 民事國賠起訴:中院分案室轉呈民事庭承審法官(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是此,本件陳報狀與相關附件則以狀首頁所列的管轄公務機關\承辦檢察官、承審法官為之,狀請
鈞院\鈞署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年03月底之民事國賠起訴案、原國賠義務機關即是相對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
副本:台中地檢署(承辦101年02\29夏興國在潭北派出所提告之個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1 0 日(當日擬到台中上課,故以到院到署具狀為之)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46:5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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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0:41:1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許書記官 鈞鑑:
致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許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承審之(101交聲918號)事件,聲請閱卷或以鈞院影印04\06訊問筆錄郵寄\電傳電子郵件交付拙愚夏興國,爰予聲明與聲請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當日的訊問筆錄擬以聲請閱卷為之,以資瞭知之,聲明與聲請如夏述事: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當日的訊問筆錄擬以聲請閱卷為之,以資瞭知之,聲明與聲請如夏述事:
二、拙愚明日(04\18)早上11:10要到台中地檢署開庭(叔股\分機5186 101偵6693號),能否在04\18早上乙:
聲請閱卷或以鈞院影印04\06訊問筆錄郵寄\電傳電子郵件交付拙愚夏興國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復且柯員當庭捏造:『夏興國當時稱闖紅燈是小違規』(概意)(詳參本人當庭指摘與其後之書狀駁斥在案),實有必要以閱卷瞭知上情,是請鈞院准為本件聲請,以明其情。
四、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許書記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1 8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0:50:2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1:41:5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案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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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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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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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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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彥刑貴101交聲918字第426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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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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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股書記官許靜茹、法官廖穗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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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101年05月04日持本函及繳費單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新台幣10元後,憑收據至四樓閱卷是領取(101交聲918)之筆錄影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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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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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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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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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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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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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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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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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論述如夏述事:
二、引用101年04\06開庭後之拙愚具狀陳報聲明之個案書狀,資不贅述。
三、以前述之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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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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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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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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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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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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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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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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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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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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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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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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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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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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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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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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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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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駛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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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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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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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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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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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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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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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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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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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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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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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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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的系爭路段是在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的十字路口,設置有雙向的監視錄影光碟設備,本件的原處分機關\原處分人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一連串的違憲違法犯行竟然連已經攝錄的監視錄影影像也不敢保留保存保全、進而違法剝奪夏興國的知情權、答辯權\訴訟實施權(引用各書狀、101年04\06審理期日之指摘),於憲於法有違。
四、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年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年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年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設籍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五、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五、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六、茲因本件包括中院(101交聲918號)在內、本人在101年02\29、03月底分別提出:
1 . 刑事訴訟(提出處所\管轄公務機關:潭北派出所、台中高分檢、台中地檢署)
2 . 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提出處所\國賠義務機關: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
3 . 民事國賠起訴:中院分案室轉呈民事庭承審法官(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是此,本件陳報狀與相關附件則以狀首頁所列的管轄公務機關\承辦檢察官、承審法官為之,狀請
鈞院\鈞署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請准本人夏興國101年05\07下午13:30閱覽及影印本件(中院101交聲918號)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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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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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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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事件准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人夏興國為本件(中院101交聲918號)之起訴人\受處分人,請准予閱覽該案的卷證,以符合訴訟實施權、知情權之旨。
101年05月07日下午14:30之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訊問本人(參閱附件),請准本人夏興國101年05\07下午13:30閱覽及影印本件(中院101交聲918號)案卷。
另則關於聲請製發系爭期日路段「100年11月23日凌晨03:20~~03:30之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之十字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員柯泰隆前開時段擔任交通勤務稽查人員之警車行車記錄器」乙事,請准拷貝後交付本人之!
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復且柯員當庭捏造:『夏興國當時稱闖紅燈是小違規』(概意)(詳參本人當庭指摘與其後之書狀駁斥在案),實有必要以閱卷瞭知上情,是請鈞院准為本件聲請,以明其情。
八、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3 0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2:18:07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7:27:4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05\20(一)郵寄送達者
致 台中地檢署楊秀美檢察長、廣股戚瑛瑛檢察官(102他2520號) 鈞鑑: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系爭(102他2520號)個案,具狀陳報\聲明聲請救濟:
被害人:夏興國(詳卷)
被訴人:柯泰隆(詳卷)
說明:
一、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系爭(102他2520號)個案,在102年05\16偵查訊問期日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一、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系爭(102他2520號)個案,在102年05\16偵查訊問期日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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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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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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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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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彥刑貴101交聲918字第426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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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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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股書記官許靜茹、法官廖穗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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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101年05月04日持本函及繳費單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新台幣10元後,憑收據至四樓閱卷是領取(101交聲918)之筆錄影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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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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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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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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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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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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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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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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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予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論述如夏述事:
以前述之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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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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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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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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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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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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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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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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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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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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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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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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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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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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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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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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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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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駛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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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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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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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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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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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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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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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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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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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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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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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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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的系爭路段是在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的十字路口,設置有雙向的監視錄影光碟設備,本件的原處分機關\原處分人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一連串的違憲違法犯行竟然連已經攝錄的監視錄影影像也不敢保留保存保全、進而違法剝奪夏興國的知情權、答辯權\訴訟實施權(引用各書狀、101年04\06審理期日之指摘),於憲於法有違。
三、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年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年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年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五、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夏興國當時說闖紅燈不是什麼嚴重的交通違規』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關於鈞署偵辦(102他2520號),資聲請鈞署調查證據:
1 . 向警政署交通組、臺中CITY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查:『關於交通警察逕行舉發的程序』、『變更舉發法條及其事實的程序』
2. 交通警察擬以『變更舉發法條及其事實』,是否可以在原始的舉發單直接更改?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前開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楊秀美檢察長、廣股戚瑛瑛檢察官(102他2520號)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5 月 2 0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7:17:44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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