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交聲919號)裁定(中院交通法庭、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大雅交通小隊、豐原監理站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裁罰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提起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5:52:40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3\12植樹節誌記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宇股郭瑞祥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交通法庭合議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違法情事,管轄救濟機關之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及其轄制之大雅交通小隊、豐原監理站(裁決股)卻不敢開立交通裁罰單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101年02\29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惟因鈞院(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宇股郭瑞祥承審法官)101年03\07所為(101交聲919號)裁定,以被害人即是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被害人夏興國並非適格起訴人,爰以裁定之主文:異議駁回,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個案救濟之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抗告人即是起訴人、聲明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肇事責任人\被訴人:
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不作為違法之管轄救濟機關即是衍生相關個案之國賠義務機關:
1 . 豐原警分局: 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2 . 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表人:楊富雄站長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2 . 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表人:楊富雄站長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制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因未有相關函覆,爰以承辦員警稱之):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3 . .豐原監理站楊富雄站長、裁決股承辦人洗秋雄: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之抗告救濟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裁定(中院交通法庭宇股101交聲919號者)應予廢棄;應依據法定程序對陳順全違法交通法規等犯行予以裁罰
2.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訴訟裁判費應由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大雅交通小隊、對造當事人陳順全負擔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原起訴狀\聲明異議狀之說明一以及相關卷證,資不贅述。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原起訴狀\聲明異議狀之說明一以及相關卷證,資不贅述。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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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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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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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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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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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之規定是規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所應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 核為應積極作為的憲至法治義務,就算融入行政裁量權、權衡原則(社會上多以比例原則稱之),亦應在法理情的全盤考量下為之。
第七條之一(舉發)之規定則是以人民是國家主人,依據憲法保障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權利主體,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事實行為之個案事件,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此係兼有「檢舉為正義之手」、「被害人救濟」…的多重機能;以刑訴法對照參驗則有第240條之權利告發、第232、319條之被害人告訴或自訴救濟權之踐行。 而管轄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明屬實者,應即舉發之積極作為義務。
惟查:本人夏興國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遭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刑事法規的違法侵害,
在100年07月間以言詞及書狀多次向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表達應對加害人肇事人陳順全予以違反交通法規的交通裁罰,然而陳清國、陳清國卻是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的陳情權陳情權(兼有請願與訴願之性質),此部分業於100年11月間起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在案,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亦於101年02\10下午開庭訊問在案,合先陳明。
本人亦於101年01月起向管轄之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豐原監理站踐行前開之陳情舉發,然而豐原警分局分局長\交通組(承辦警員 因未有函覆,不知承辦人的姓名,故以承辦警員稱之)、以及豐原監理站楊富雄站長、裁決股承辦人洗秋雄,卻是不調查不舉發之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的陳情權陳情權(兼有請願與訴願之性質),此部分亦會另案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之,合先陳明。
本件係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之合法行使,鈞院(中院交通法庭承審法官)應依據憲法80條及刑訴法、相關交通事件程序法…依法調查審理裁判以資救濟,此亦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指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利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三、<警察百科全書. 交通警察卷> . 蘇志強教授主編 . 15頁:
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關於陳順全的違法犯行,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民事判決業已認定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在案、中檢亦在偵辦陳順全刑事責任在案。
亦引用本人以親自遞致大雅交通小隊、郵寄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的個案書狀及相關卷證,應予參驗審辦。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條之一(舉發)
之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交通小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公路監理機關之豐原監理站卻是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裁罰陳順全之;基於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刑報復,『遇有違法事實時』只能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辦理救濟(釋535號理由書參照),復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訴訟救濟權之保障係有「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多重核心內涵,在旨揭的交通警察機關\公務員、公路監理機關\公務員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管轄法院\承審法官當然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理裁判,才能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訴訟救濟權獲致實體的保障與救濟!
原裁定(101交聲919號)以『被害人即是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被害人夏興國並非適格起訴人,爰以裁定之主文:異議駁回』(云云),此係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不當的限縮解釋,核有侵害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違憲情事;事實上依據前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條之一(舉發)之規定,只要舉發人\被害人不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後之舉發(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違訛)、抑或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後之依舊是不予舉發者,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應該認定被害人\舉發人有權利向管轄法院交通法庭承審法官提起交通事件起訴事件\聲明異議事件之權利,以符合「有權利,有救濟!」之本旨! 亦即,原裁定的認定及裁判『異議駁回』核非洽適,應予撤銷或廢棄之,並准為抗告救濟聲明生請就濟事項、原起訴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之!
摘錄(釋477)解釋文節本: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係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若仍適用該條例上開規定,僅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反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七條有所牴觸。
同理,原裁定以狹義的限縮解釋所做成的(101交聲919號)裁定亦是在立法實務的疏漏之重大瑕疵下依舊「排除被害人\舉發人的訴訟救濟權」應認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茲建議原審法院、抗告法院依據(釋371、572、590)解釋,針對本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憲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同時亦准為旨揭之抗告救濟聲明、原起訴救濟聲明各事項以資救濟! |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再者:茲因拙愚100年05\26交通事故個案的訴訟救濟,日前買了一本<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依據該書第153、154、182頁及附件之(汽機車強制險意外險)給付標準修改項目:
1
. 第168題:交通事故之發生,肇事者可能觸犯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前述之行政責任即是「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交通違規裁罰之責任;前述之管轄警察機關\公務員、交通公路監理機關\公務員包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之前述違憲違法行止,身為「社會正義最後防線」之管轄司法機關\法院及承審法官依舊不裁不判不救不濟之行止。致使陳順全的行政責任可以不承負、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應是憲法上所不許!
前述之行政責任即是「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交通違規裁罰之責任;前述之管轄警察機關\公務員、交通公路監理機關\公務員包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之前述違憲違法行止,身為「社會正義最後防線」之管轄司法機關\法院及承審法官依舊不裁不判不救不濟之行止。致使陳順全的行政責任可以不承負、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應是憲法上所不許!
六、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
九、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請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刑訴法、相關交通事件審理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請訴訟救濟個案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宇股郭瑞祥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交通法庭合議承審法官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植樹節誌記)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7:51:1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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