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2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0526交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9:12:27 AM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1202(五)遞寄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

案由即是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引用附狀之:
1 .  10008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
08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11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11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提起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L: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本人夏興國於11132100親赴大雅交通小隊向陳清國小隊長陳述相關事項(業已超過十次的洽請與聲明)(按:陳志達員警當時並無值勤),希望能夠讓陳清國\陳志達有一個更正錯誤的機會;然而陳清國小隊長執意不願更正錯誤的現場圖,且對本人表示踐行訴訟救濟乙事「不置可否」、「沒關係」的回應,特此註記聲明之!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及擬於夜市設攤維生,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1.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卻不更正,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按:陳順全當時是行進間急速右轉的進行式,若有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會至現場圖的甲車(陳順全者)角度為30度者,那會是穿越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廣場後直衝該公司辦公室之重大人命傷亡交通事故)
2.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再者,當時1000526交通事故發生時,事發現場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隔壁的私人工廠\企業門口停有兩台貨車,參閱現場相片自明、另一邊則是有電線桿,本人多次向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承辦員警陳志達洽請更正與補充註記,然而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始終不予更正,亦不敢書面通知本人關於『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於憲於法有違,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即使本人0701(五)將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片提供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後,確認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甲車(陳順全)行車路徑有誤,系爭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亦不敢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3 . 現場相片的甲車VS.右側車道白線是60度、正式現場圖卻捏造成30度~~若是30度的行車路徑方向,陳順全市高速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廣業並衝入該公司辦公室的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如此的指鹿為馬、包庇對造陳順全的犯行也太明顯了吧!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65條、民訴法282條之一的犯行。
4 . 大雅交通大隊小隊長陳清國核閱及員警陳志達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卻是「執誤不悟」始終不願更正,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二、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05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304條犯行。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一、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

二、關於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引用七月上旬寄致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之書狀及附件、0621~~0728寄致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之: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
²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0526交通事故之鑑定)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的各件書狀及附件。  並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安全島所設之「監視錄影內容」,據以確認對造陳順全(甲車)及本人夏興國的行車路徑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05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40秒)、083941(八時3941秒)、083942(八時39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1.          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2.          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3.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4.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要項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一、查:「刁建生」局長者,係自花蓮港警所所長或花蓮縣警察局局長「升任」警政署交通組長、台中縣警察局局長、其後升任三線三星警官若干重要職務,因五都直轄市長選舉後,9912月下旬派任大台中市警察局長一職;亦即,刁建生局長曾經擔任警政署交通組長、台中縣警察局局長,當然對於交通警察業務、大台中市警政有相當的專精~~若仍舊包庇等情,罪無可赦\罪加一等!
更可議的是: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即使載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其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二、本人夏興國1000830日親自到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遞致的個案書狀係以憲法第16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之訴願行政救濟權所踐行的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的個案,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若是拒絕國家賠償或拒絕協議等情,請賜發相關的證明書以資救濟;即使貴局仍舊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犯行如故」,法定期間內,本人會踐行憲法7778條的訴訟救濟個案之踐行!

三、查:本人夏興國1000830日親自到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遞致的個案書狀係以憲法第16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之訴願行政救濟權所踐行的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的個案,惟查: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90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69286號函涉嫌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830日之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刑法第304條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的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再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916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72831號函說明二:『….,而本局亦本於發現事實之原則,以還原事實現象之精神,期能給予事故當事人應有之公平正義,故除本於職權調查外(按:應只「包括本於職權調查在內」),並業依您所陳情及控訴之勢向一一調查回覆在案。』云云~~果真如是,請刁局長諭令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就本人100年~9月系爭書狀所指訴的各點逐一答覆之(超過十件書狀,)亦即,本人指控各點,貴局及所轄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逐點查復之,真的很令人民不解與不服,且前開函覆涉犯刑法213304條犯行。
參引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然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身為公務機關首長卻是抵觸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刑法第304等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素究相關犯行之刑事責任\公務責任之!。

四、關於被訴人刁建生(即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犯行:依據公務機關組織法、警察法規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0621日~~0728日親自將系爭0526交通事件之各件書狀及附件證據遞致大雅小隊及郵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的系爭書狀之所請救濟事項,資不贅述。
然而業已超過兩個月了,刁建生局長均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要項四:關於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一、緣:1001201因為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簡166號)開庭之機緣,本人夏興國具狀聲請閱覽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案卷,本件細在閱卷及影印卷證的卷證內容,針對豐原簡易庭緯股1001111公務電話記錄,由許嘉雯書記官撥打(0423274275詢問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的公務電話記錄,系爭公務電話記錄的發話通話內容、受話通話內容,均引用該卷證之。
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11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資節錄如夏:(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11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亦即,涉及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隱匿公文書罪\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等犯行,本件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狀請
鈞署\鈞院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辦理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查: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
惟查: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09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取:『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的監視錄影光碟送院參辦(參閱該函影印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亦以依據前開法院\楊曉惠法官決行書函之意旨檢送系爭監視錄影光碟到院云云(參閱該函影印本),然而1110勘驗期日,楊曉惠法官所勘驗的錄影光碟卻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前者係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現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建置與管理,此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說明二(二)函覆說明可稽;後者則是民間企業裝設者,兩者侔不相同且相距一百多公尺。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後者」充作「前者」之魚目混珠、偷天換日大掉包,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筆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二、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05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實在不對。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5.          其他:引用各狀。

四、依據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05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卻是將「私人企業\工廠的門口監視錄影光碟」充作「楊曉惠法官函請到院的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源身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資深警察(警務正)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相關犯行業已前述指摘控訴在案可稽);復且本人夏興國在10005261000之道乘汽車公司營業大廳之警員製作訊問筆錄時就已經聲請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片確認兩造的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在案,然而:系爭承辦員警即是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張庫源警務正明知「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機關)所設置與管理者,在1000526交通事故發生時就應該依據職權與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調取該「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並勘驗查閱內容據以查明兩造的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此係交通警察辦理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所應為的調查證據還原真正適時的憲治法治義務。
再者,1000526交通事故事發前,兩造之陳順全以及夏興國均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路口」(夏稱:該路口),當時的兩造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均存錄於「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光碟」乃是事理之當然與必然的事實。
惟查: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張庫源警員在1001111日公務電話記錄所提及之受話通話內容(引用說明一者)竟是本末倒置~~明明兩造均有行經該路口,亦當然存錄於該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無訛,卻為了掩飾隱匿先前所涉犯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而在該1001111日公務電話記錄作不實的陳述,使公務員許嘉雯書記官作不實登載公文書之電話記錄,資節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源的犯罪事實(以黑體協體斜線註記):
若有拍攝到事故現場的光碟都會檢送鈞院,本件事故沒有「崑藤公司與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燈桿監視錄影光碟」可以提供。
此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工文書登載不實罪\第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知情權、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之犯行。
綜上,依據罪行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程序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圓的刑事責任\公務責任,鈞署\鈞院應予查辦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

五、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²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²  其他:引用各狀。



要項五: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一、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二、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2             0 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10:15:07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08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擬於1202(五)遞狀時的附件附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刁建生、張庫源、陳清國、陳志達、張資鎮等人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1 .
大雅交通小隊1000526日約1020製發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承辦人警員陳志達、主管陳清國小隊長)
1.          交通安全宣導資料:大行車轉彎有內輪差
2.          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由對造陳順全提供該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予本人夏興國之;本人則在0701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再行拷貝、其後由承辦人陳志達將該監視錄影光碟的兩造行車路徑定格播放還原成紙本書證,0708陳志達囑其同事交付本人、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提示對造陳順全,陳順全亦未表示意見
3.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4.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1000526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莫須有捏造本人夏興國涉嫌為注意車前狀態、B.明明對造陳順全是急切高速行使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張資鎮小隊長卻是意圖對陳順全包庇掩飾之捏造成「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之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云云~~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自中間車道急切高速行使右轉駛入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從平面到地下一樓、跨約若干車道)竟然以「變換車道」輕輕帶過,張資鎮小隊長以刑法213條犯行為手段、包庇陳順全為目的,這也是本人對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的前開書證涉及憲法24條、刑法213等犯行,以另案踐行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旨
5.          本人1000615日所寫的書狀,係因陳順全傳簡訊回覆本人稱:『警方送調解』云云、然而事實上依據陳志達員警告知:『是陳順全0607日聲請警方將該案送調解』,陳順全業已在0607聲請警方送調解,還在0609以簡訊誆騙本人『談和解』~~詳參該書狀的表列記事
6.          本人1000615日所寫的書狀,係因陳順全傳簡訊回覆本人,本人要查證該調解案究竟是「陳順全請警方送調解」抑或「警方職權送調解」
7.          1000830日對於13.14.款之記事所提起的A.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B.監察救濟
8.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0726日之中市車鑑字第100004314號函
10.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09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
11.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
12. 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1001111日公務電話記錄 

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2          0 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10:19:2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2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0526交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3:50:4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1205(一)遞寄

致  大雅分駐所程國禎所長\鄭堡文警員  轉呈
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1202日親自到大雅分駐所提出犯罪訴追刑事訴訟救濟個案,茲將原擬言詞陳述記載筆錄的內容,以繕打書狀遞寄,請予附卷及檢送管轄救濟機關之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檢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提起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本件以此要項一為主要論述依據,其他要項者則以1202附卷的個案書狀為據)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²   關於正式現場圖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1 . 本人05261020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並即時質疑對造陳順全所述「由右側慢車道右轉」的說法,且指摘陳順全是「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勘驗鑑定監視錄影光碟」以明真實,復且大雅交通小隊承辦人陳志達\陳清國小隊長署名之「正式現場圖」是在0621由某位員警及替代役交付本人,在此之前本人並未在「正式現場圖」有任何參閱或簽名:然而「正式現場圖」卻不實登載為『(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
2 . 警員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之時有拍攝現場相片與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程序,指其目的就是在於還原案發經過與真正事實;以本件的案發現場(道成汽車公司)為例,案發地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的入口處,而案發當時該入口處的兩邊有「電線桿」、「兩台汽車停放」的現狀,陳志達\陳清國署名的「正式現場圖」竟然不敢據實登載,就連本人多次洽請「補正」,兩人也拒絕之,亦不敢書面通知本人關於『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於憲於法有違,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故有刑法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3 . 現場相片的甲車VS.右側車道白線是60度、正式現場圖卻捏造成30度~~若是30度的行車路徑方向,陳順全市高速衝撞電線桿或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廣業並衝入該公司辦公室的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如此的指鹿為馬、包庇對造陳順全的犯行也太明顯了吧!~~這也是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堅持不敢在「正式現場圖」將案發當時該入口處的兩邊有「電線桿」、「兩台汽車停放」的現狀據實登載的主因~包庇陳順全達致減輕交通肇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4 . 大雅交通大隊小隊長陳清國核閱及員警陳志達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卻是「執誤不悟」始終不願更正,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²  關於不敢調取「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燈桿監視錄影光碟」涉及隱匿公文書罪、妨害被害人夏興國的知情權與訴訟實施權: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05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304條犯行。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5.          其他:引用各狀。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駕駛甲車高速行駛並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卻超越乙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65條、民訴法282條之一的犯行。

²   關於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然而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竟然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查:交通警察執行勤務之旨就是維持交通行車秩序~君可見:員警在交通要道路口設哨攔檢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有無酒駕、查緝通緝犯,對於重大交通違規,如:闖紅燈、闖平交道….可以逕行舉發….等適法性作為,然而陳順全的上開違法犯行,陳志達與陳清國竟然「包庇大公開」連交通罰單也不敢開,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²   關於不敢查復夏興國自10006月中下旬至10011月中下旬多次(超過十次)以言詞與書狀所指摘的各項問題:
就是因為本人夏興國以言詞與書狀所指摘各點直指核心,以致陳志達與陳清國不敢書面答覆,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²  關於不敢讓夏興國閱卷及影印卷證(0526交通事故的兩造當事人筆錄)
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不敢讓夏興國閱卷及影印卷證(0526交通事故的兩造當事人筆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妨害被害人夏興國的知情權、訴訟實施權等犯行。

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大雅分駐所程國禎所長\鄭堡文警員  轉呈
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2          0 5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4:56:30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2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0526交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3:36:52 AM寫、  擬於0213(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1. 鈞署(中檢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0210下午訊問期日,關於犯罪行為人即是對造當事人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警員陳志達涉犯刑法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補充陳述事:
案由即是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引用附狀之:
1 .  10008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
08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11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11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本人夏興國於10011132100親赴大雅交通小隊向陳清國小隊長陳述相關事項(業已超過十次的洽請與聲明)(按:陳志達員警當時並無值勤),希望能夠讓陳清國\陳志達有一個更正錯誤的機會;然而陳清國小隊長執意不願更正錯誤的現場圖,且對本人表示踐行訴訟救濟乙事「不置可否」、「沒關係」的回應;在1001202日晚間約1730左右,為大雅分駐所&大雅交通小隊同在一棟大樓合署辦公,適值陳清國、陳志達也都在大雅交通小隊值勤,本人還是願意給兩人一個機會更正月前不實登載的(1000526交通事故)系爭正式現場圖,然而陳清國及陳志達兩人不當一回事又不以為意,本人只好在大雅分駐所踐行旨揭的三察(警察檢察監察)訴訟個案救濟程序,特此註記聲明之!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及擬於夜市設攤維生,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公文書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所謂交通警察針對系爭交通事故所做的正式現場圖必須經過詢問兩造當事人、證人、關係人、蒐集並調查相關現場證據後據以還原真實;兩造當事人往往因為事出突然而不盡真確,更需要交通警察根據相關證據證物事證據以還原真實並據實登載於正式現場圖;為此義務而有不實登載、或誤為不實登載卻依舊不予更正者,構成公文書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鈞座(陳忠榮檢察官)0210期日勘驗的監視錄影光碟是100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所交付本人的、本人在0701送到大雅交通小隊親自交付陳清國小隊長拷貝、陳清國小隊長則將拷貝光碟交付陳志達警員、陳志達則將系爭肇事影像以「分格畫面」 列印並在07\上旬由該所某警察同仁轉交本人。
本人1000526案發當日的筆錄就指證陳順全是從中間快車道超速疾駛急切右轉、0630察看監視光碟、07月上旬察看分格畫面更確認此事實;本人就多次以書面及言詞聲請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應更正之(據實登載之),惟查:
系爭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亦不敢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按:至少陳順全出現在監視錄影光碟時,駕駛座之左前輪、左後輪是在中間車道、右後輪距離慢車道白線的距離大於右前輪者,證明陳順全在中間車道完成急切右轉的惡劣惡質重大明顯危險駕駛,
至於其車速很快(加速疾駛)、未打右轉方向燈,從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就可以得證之。
監視錄影光碟的分格畫面是當時的真正事實,陳清國、陳志達就應該依據職權、依據夏興國的聲請將分格畫面的真實情狀據實登載在「更正後」的正式現場圖,並將停有兩輛汽車、電線桿的現場予以描繪在正式現場圖之;陳清國、陳志達卻故意不據實登載,涉犯旨揭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關於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5.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6.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7.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8.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6.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7.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8.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10.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然而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竟然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查:交通警察執行勤務之旨就是維持交通行車秩序~君可見:員警在交通要道路口設哨攔檢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有無酒駕、查緝通緝犯,對於重大交通違規,如:闖紅燈、闖平交道….可以逕行舉發….等適法性作為,然而陳順全的上開違法犯行,陳志達與陳清國竟然「包庇大公開」連交通罰單也不敢開,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二、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不敢調取並給予本人夏興國參閱「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涉有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刑法第138165304..等)犯行:
目前的數位監視錄影錄音設備的記憶體相當大\體積則是相對小,可以存錄相當長的時間。  本人以交通事故被害人聲請調閱「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係因該路口僅距事故現場一百多公尺,車行速度僅需幾秒鐘短時間,核與1000526交通事故有關鍵的證據證明真正事實依據。 本人就是擬藉由查閱上開監視錄影光碟來證明行經該路口時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載本人騎乘機車的後面,卻在事故現場超越本人,此期間證明陳順全在中間快車道超速疾駛之重大明顯惡劣惡質危險駕駛所肇致之交通事故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05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
查:日前發生的日籍男子友寄隆輝、藝人MAKIYO酒醉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重傷害\殺人未遂案件。  剛開始日籍男子友寄隆輝還不當一回事、藝人MAKIYO則以謊言稱:「林姓計程車司機碰觸到我的胸部、友寄隆輝才會動怒動手打人」意圖減輕刑責、抹黑被害人林姓計程車司機云云。
直到陸陸續續曝光的監視錄影畫面拼湊還原真實之後,日籍男子友寄隆輝、藝人MAKIYO、ㄚ紫、湘瑩才有認錯道歉的行止。
本件的加害人陳順全就是因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因陳清國、陳志達的包庇陳順全而不提供被害人夏興國參閱,以致對於肇事責任、行車路徑及速度、右轉時的所在車到位置….均極盡掩飾捏造之能事,本人是受害者卻不能參閱系爭監視錄影光碟以致民事第一、二審以枉法裁判剝奪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及受公平審判權(另案救濟在案),是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不敢調取並給予本人夏興國參閱「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涉有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刑法第138165304..等)犯行:
綜上,依據罪行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程序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圓的刑事責任\公務責任,鈞署\鈞院應予查辦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

三、其他被訴人的犯罪事實引用該1001202書狀各要項之旨摘證明,資不贅述。

四、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²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其他:引用各狀。

六、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七、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1 3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4:23:3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2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0526交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5:26 PM寫、  擬於0229(三)遞寄(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1. 鈞署(中檢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0217 . 中檢輝直101304字第015133號函之陳報與聲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說明:

一、本人夏興國1001202親赴大雅分駐所踐行雙察(警察檢察)救濟的個別要項計有:
案由即是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引用附狀之(請鈞署調取查辦之):
1 .  10008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
08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11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11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二、關於個別要項被訴人的犯罪事實引用該1001202書狀各要項之旨摘證明,資不贅述。

三、鈞署1010210下午的訊問(針對101304號案件者)只有針對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者,其他要項被訴人犯罪事實均未有訊問,為免有所疏漏,特別在0213及本件0229具狀陳報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四、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²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其他:引用各狀。

五、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六、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2 9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52:5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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