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豐原監理站101年03月上旬的書函與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提出指摘駁斥: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於豐原監理站10103月上旬各函提出駁斥指摘與陳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10:00:4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312(一)植樹節誌記期日遞致


   豐原監理站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1011123故違法定程序裁罰之交通事件個案)(豐原監理站以1000301 . 豐原監理站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1010301日發文中監豐字第10100002910號)之承審法官 .
副本:交通部毛治國部長、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案由:為就:豐原監理站10103月上旬的書函與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提出指摘駁斥: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豐原監理站  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
法定代表人:楊富雄站長站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    電話:04-25274229 

  關係機關\關係人: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3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潭子分駐所單位組織:

本所編制所長一人、巡官副所長一人、巡佐三人、警員十七人(含女警一人),另本所派駐交通小隊(含小隊長共八人),專責處理潭子鄉轄區內交通事故。

        證人:(聲請鈞院傳喚之)
1 . 1001123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證物:(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010309(五)收悉豐原監理站的兩件掛號書函,分別列述如夏:
1 . 101030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910號函
2 . 1010303 . 中監豐字第1010002913號函,並檢附有:
A . 1001227 . 中監豐字第1000019982號函、
B . 1010204 . 中監豐字第101001430號函、
C . 101030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910號函、
D. 1000301 . 豐原監理站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1010301日發文中監豐字第10100002910號) .

二、資分別駁斥指摘如夏:
1  .
豐原監理站對於本人夏興國1010229的兩件國家賠償請求事件若是拒絕賠償,請以書面的拒絕賠償決定書送達本人後,本人隨即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若是擬以踐行國賠協議,請指定期日地點通知本人夏興國到場踐行國賠協議之
2 . 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交通事件裁罰…..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交通事件裁罰\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按:本件係由1001123交通裁罰事件以故違法定程序之處罰所衍生的相關個案,請察鑑!)
3 .
公務員不依或故違法定程序所對人民的處罰,當然抵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難道依據法定程序處罰對於本件的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而言有很困難嗎?
4 . 豐原監理站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1010301日發文中監豐字第10100002910號)之意見欄第二頁第五行以下:「….,舉發機關並未提供證物,本站依警察機關提供之查察事實作為處分之依據,應屬適法。」~~依據(384382582….)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按:證據法亦涵括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刑訴法1541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均是揭櫫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認定事實、眾證裁判主義。
很荒謬且很可笑:舉發機關之潭北派出所承辦警員並未提供證物,身為公路監理機關之豐原監理站竟然也可以在「毫無政悟」的情況下做出一連串荒謬又可笑的行政處分,還火辣辣地稱:『應屬適法。』~~盜治國大盜之行,「盜」到無法無天無恥誣賴至即是矣的地步!
5 . 所謂「….,舉發機關並未提供證物」應是指涉犯刑法138165304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最、妨害夏興國行使閱卷知情權訴訟防禦答辯實施權以及受公平處分權。  當然構成憲法第24條之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6 如果交通事件之舉發機關\公務員可以恣意創造(等同捏造)人民的違法事實,那才是最大的違法事實犯罪淵藪!

三、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四、「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個案救濟誠請鈞會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關於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依據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是依舊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等情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豐原監理站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1011123故違法定程序裁罰之交通事件個案)(豐原監理站以1000301 . 豐原監理站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1010301日發文中監豐字第10100002910號)之承審法官 .
副本:交通部毛治國部長、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公鑑:

中華民國1010312日(植樹節誌記)

拙愚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10:36:5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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