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50:40
AM起寫 擬於06\16(四)遞寄
致 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 您好:
副本: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調解事件之聲請人,並請將該調解事件聲請書送達本人事: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係因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100年06月15日(三)早上約10:00,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
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對造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本人則在收到上開簡訊後很快就以簡訊回覆之,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請貴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准為本件案由所列之聲請救濟事項之惠賜:
1.
本件之送請貴大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個案聲請人?
2.
請將該調解事件聲請書送達本人事
二、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43:0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5:48:22
PM起寫 擬於06\21(二)親自遞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致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據悉是06\30(四)早上調解,聲明與聲請調查證據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1.
今天(06\20)早上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2.
早上收到夏先生你的明信片時,本會已經將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3.
本件是何人送聲請調解,請向承辦員警訊問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二、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05\30早上,本人親自遞送三份文件交付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時,陳順全員表示:「我已經調取道當時的錄影帶了」,資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
2.
茲將本人夏興國以親自遞寄或郵寄送達的方式所交付陳順全的相關拙函拙狀與附件摘錄如夏:(05\26交通事件的表列記事)
l
13 05\30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三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當面交付陳順全員
l
15 06\03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呂小姐轉交陳順全員(請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等情)
l
22 06\10 約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06\07的男性員工洽請轉交陳順全員(關於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的擬議事:)
本人已將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以親自遞致或郵寄方式為之在案,對造陳順全員亦表示收到並看過無訛,請察照!
3. 對造陳順全員在06\30調解期日若要委任代理人(律師或其他法定人士者)者,法律規定的上限是3人;請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後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承辦人附卷之,本人會在06\30調解期日閱卷確認之;若無合法代理者,其他人亦可在場旁聽(需徵得調解委員及兩造當事人同意),但不得表示意見。亦即,對造陳順全員若要委任代理人,請依據法定程序為之。
4. 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1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6:33:40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星期三10:54:50
PM起寫 擬於第二次調解期日言詞聲明後遞致之
致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交付送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6月30日早上調解期日及第二次調解期日的聲明:
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人因素雙訴救濟案太多(四位數以上),不想在本件(05\26交通事件)耗費時間,才會在05\28~~是發第二天~~在手痛無力的狀況下繕打三份文件,於05\30(一)親自交付陳順全員,系爭三份書狀書面文件均有提及「夏興國主動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摘錄內容如夏:
一、本人因素雙訴救濟案太多(四位數以上),不想在本件(05\26交通事件)耗費時間,才會在05\28~~是發第二天~~在手痛無力的狀況下繕打三份文件,於05\30(一)親自交付陳順全員,系爭三份書狀書面文件均有提及「夏興國主動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摘錄內容如夏:
² 案由:資就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交通事件洽請台端審酌參辦:
四、關於和解書的條款內容,請台端亦提供相關擬議論述供參,只要本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及貴公司不反對,就依照兩造合意做成合解協議之~~讓事件早日落幕!
四、關於和解書的條款內容,請台端亦提供相關擬議論述供參,只要本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及貴公司不反對,就依照兩造合意做成合解協議之~~讓事件早日落幕!
² *** 和解書擬議草稿 ***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合解書擬議草稿:
二、茲將雙方同意依據夏列的條款生效後,乙方受領相關款項後,乙方不得對甲方續為任何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救濟的情事:
七、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查:陳順全係任職道成汽車公司的修車師傅,在開車上班途中的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的肇致交通事件,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道成汽車公司應有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復且道成汽車公司是規模很大的汽車公司,兼有販售、被授權之一級保養廠、被授權的檢驗場、汽車附屬用品販售(如汽車露營用品…..),據告知是原台中縣最大的汽車公司云云,即使公司內部亦應有所謂『提撥互助金的機制』(按:此係拙愚曾任專業報社記者對企業界的認知),綜上所述: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陳順全卻是一方面在06\07向警方聲請送調解、另一方面還在06\07、06\09、06\10分別以簡訊傳遞予本人,內容詳參六月十五日所撰的書狀表列各事項~~自06\07至06\15~~甚至本人在06\10撰寫的書面文件提及:
『3. 本人06\09的簡訊係因台端06\07早上所堅持『產物保險公司人員告知,我(陳順全)沒有權力與你夏先生簽訂和解書的權利』、『要洽談和解時,要有保險公司人員在場』云云,本人「順」著成「全」台端前開主張,讓台端與保險公司人員接洽後選擇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等情,台端又以簡訊回覆本人,『要本人來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請在系爭期日之兩、三天以前通知台端云云。』~~此係台端順著保險公司人員的告知所做的堅持,本人願意讓你們來決定時間、地點,結果你們依舊糟蹋本人的好意與設想;那好吧,本人已提出複式選擇方式讓你們(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之:
期日:100年06月17日(五)或20日(一)之下午16:30以後(按:職訓課程16:00下課,約16:30可抵達預定地點)
地點:貴公司之大雅區道成汽車公司或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或豐原區\大雅區的適當處所
地點:貴公司之大雅區道成汽車公司或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或豐原區\大雅區的適當處所
上開擬議的期日時間、地點,請你們(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後通知本人之!
三、請台端對05\30早上所收受三份文件確認或表示意見。』
亦即,陳順全06\07向警方聲請送調解、卻又佯裝強烈和解的情事,…,一直到06\15才以簡訊通知本人「警方送調解」云云。 沒錯,陳順全有權利聲請調解,基於禮貌與基本尊重,也應該請警方通知本人該案送調解或陳順全通知本人之;本人收到通知就會之「準備調解」的程序為之;卻是由陳順天如此的隱瞞等情(拖了八天才簡訊通知)。
二、沒錯,陳順全有權利聲請調解~~陳順全只有針對民事損害賠償的內容有權利聲請調解~~此觀警員陳志達05\26約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廳交付兩造當事人之NO0152583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第三點:『….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這也是本人06\30(四)調解期日多次洽請陳順全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法定程序「補正」關於聲請人陳順全應將調解聲請書經由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夏稱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夏興國的程序。
然而陳順全還是不願意補正、如果第二次調解期日仍不補正,是代表調解程序不合法定程序,即使調解成立送請法官核定也照樣「駁回來」,本人沒有時間耗費如此的無益又無意義的不合法調解程序,也不可能進入實體的調解理賠程序,特此聲明。
三、不論是自05\26事故當日至06\30調解期日,本人均堅持認為「陳順全係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本件05\26交通事故」,在06\21由大雅小隊提供現場檔案相片及影印黑白相片亦如此的證實上情(車體與白線係60度、前輪沒有轉彎角度)、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仍然堅持是從右車道右轉,本人基於尊重法治與事實當場提出『勘驗錄影帶來溯證之』竟然想不到,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的賴逸祥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錄影帶是道成汽車公司(陳順全任職的公司)所錄製者,藉由勘驗錄影帶還原事實竟然會從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賴逸祥口中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這是什麼盜理?! 天理道理何在?
四、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是在賴逸祥的同意下「確認道成公司還保存系爭錄影母帶後」將該監視錄影光碟片當場交付本人、本人亦在06\30晚間拷貝後於07\01親自交付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再次由警方拷貝之、07\01郵寄台中市交通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之,本人多次審閱該錄影帶後更加確認陳順全是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05\26交通事故」 。
本人會如此堅持需要確認與查證事實的理由:
本人會如此堅持需要確認與查證事實的理由:
1.
陳順全在06月上中旬的一方面佯裝和解、另一方面請警方送調解(詳參說明一)
2.
本人在05\26、05\27跟賴逸祥通了兩通電話,賴逸祥一直強調「陳順全右轉、你夏興國直行,我們保險公司最多理賠70%」、「要我們保險公司理賠100%,需證明是被保險人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
3.
本人主動放手洽請陳順全主導和解的最大善意竟然是由陳順全主動放棄、竟然要本人夏興國被動走調解程序,本人當然依據調解條例第21、23條之「勘驗」、「審究事實真相」、「必要之調查」辦理救濟
五、茲因陳順全、賴逸祥的上開事實事例,本人夏興國以正當正確正義調解程序來對治之:
原本在05\26當日的警方製作筆錄時,本人還保留保全陳順全的顏面沒有向警方提及「道成汽車公司08:30上班營業,陳順全應該在08:25就應該趕到該公司,如今08:40發生本件05\26交通事故,很明顯的是陳順全上班遲到趕時間超車等情所肇致的本件05\26交通事故」,另例證05\26交通事故的事實如夏: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按:從相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光碟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左前輪與左後輪\左邊車體在中間車道、右車道之間據以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沒有打方向燈(錄影光碟片可證明)
3.
其他(引用05\30~~07\06各件書狀)
至於是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則需由崑藤公司\加油站之車道監視錄影帶來還原之。
六、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00:10:29
A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9:20:47 AM起寫 擬於07\27(三)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委員
副本: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交付送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案由:為對100年07月26日下午約18:00~18:20期間,對大雅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偉員的來電,爰以書面聲明\聲請如夏:
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100年07月26日下午約18:00~18:20期間,乙位大雅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偉員的來電,基於禮貌與尊重,本人當場提及:『當調解委員執行調解事件是在做善事基功德,少許的津貼不足支應相關支出開銷….』;張姓調解委員就系爭05\26交通事件周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之間,期能早日圓滿落幕云云。
一、緣:100年07月26日下午約18:00~18:20期間,乙位大雅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偉員的來電,基於禮貌與尊重,本人當場提及:『當調解委員執行調解事件是在做善事基功德,少許的津貼不足支應相關支出開銷….』;張姓調解委員就系爭05\26交通事件周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之間,期能早日圓滿落幕云云。
對於張姓調解委員的來電與陳述等情,基於禮貌與尊重,本人靜觀事件發展,爰以書面聲明\聲請如夏:
二、任何的調解\訴願\訴訟事件均以『先程序、後實體』為之。 本件的程序事項計有:
1.
本人夏興國在05\28~~是發第二天~~在手痛無力的狀況下繕打三份文件,於05\30(一)親自交付陳順全員,06\03亦交付乙份書狀到道成汽車公司尤其同事轉交陳順全,系爭書狀書面文件均有提及「夏興國主動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為何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在07\08與本人通電話時提及:『根據陳順全的告知,是你夏興國不願意與陳順全調解?』,對於上開說法,陳順全有何陳述?(本人07\19調解期日詢問陳順全,陳員均不回答)
2.
根據警員陳志達07\08電話中告知:『本件是陳順全在06\07聲請警方送請調解』云云。 果真如是,陳順全願不願意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程序補正,將調解聲請書經由大雅調解委員會送達夏興國?
陳順全若是依舊不願意補正,是代表調解程序不合法定程序,即使調解成立送請法官核定也照樣「駁回來」,本人沒有時間耗費如此的無益又無意義的不合法調解程序,也不可能進入實體的調解理賠程序,特此聲明。
3 . 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仍然堅持是從右車道右轉,本人基於尊重法治與事實當場提出『勘驗錄影帶來溯證之』竟然想不到,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的賴逸祥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錄影帶是道成汽車公司(陳順全任職的公司)所錄製者~~、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本人本人多次審閱該錄影帶後更加確認陳順全是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05\26交通事故」、「右轉未打方向燈」、「右轉並未減速」「上班遲到趕時間以致發生05\26交通事故」,賴逸祥竟稱:「這是你夏先生自己說的」。
對於上開之賴逸祥一、二次調解期日的說法,本人當場質問陳順全有何意見?
陳順全均不回答。 請張調解委員就此事詢問陳順全的說法,以資憑據。
4 . 至於是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則需由崑藤公司\加油站之車道監視錄影帶來還原之。 本人05\26約10:00已經聲請勘驗錄影帶確認行車路徑、06\21以後向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多次以書面及言詞聲請在案。
5 . 關於調解金額與內容,是由當事人兩造合意,(陳順全因以其妻名義投保意外險,則需經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同意或不反對),此部分,張調解委員應讓兩造當事人交涉合意為之。
以上的程序事項應先解決後,才能夠進入實體內容。
三、貴大雅調解委員會的案卷有本人的若干份書狀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本人05\30~~06月上中旬亦送到道成汽車公司親交或轉交陳順全若干書狀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06\21~~07月下旬已經送給交通警察機關08份書狀及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請以上開書狀及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作為本人的陳述與事實主張,亦請陳順全答辯並提供其主張內容之。
四、爰以書面聲明\聲請!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委員
副本: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交付送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7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09:52: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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