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書狀.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五3:25:34 PM
擬於09\19(一)遞寄
致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案由:為請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之100年10月07日辯論期日,請予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兩側為崑藤公司及加油站之十字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據以勘驗鑑定系爭事件之100年05月26日早上08:39\40分期間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當時行經該監視錄影路段的行車速度、相對位置,據以判定系爭個案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其他:詳卷)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年09月16日(五)收悉鈞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年09月09日所為之(100豐小418號)擬定於10月07日上午11:55辯論期日,聲請鈞院准予調取及調查證據以資審辦,敬述如夏:
一、查:100年09月16日(五)收悉鈞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年09月09日所為之(100豐小418號)擬定於10月07日上午11:55辯論期日,聲請鈞院准予調取及調查證據以資審辦,敬述如夏:
二、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日前的函覆(業已影印副寄鈞院\中院民事庭在案),系爭事故路段前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兩側為崑藤公司及加油站之十字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前台中縣政府)所設置者,然而該府之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明知上情竟然均不敢調取系爭路段之監視錄影光碟以明真實,本人業已另案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在案。
綜上,是請
鈞院鑑核,准予調取系爭路段在系爭事件之100年05月26日早上08:39\40分期間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當時行經該監視錄影路段的行車速度、相對位置之監視錄影光碟並在10\07辯論期日勘驗鑑定與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辯論陳述意見之,憑資判定系爭個案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鈞院鑑核,准予調取系爭路段在系爭事件之100年05月26日早上08:39\40分期間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當時行經該監視錄影路段的行車速度、相對位置之監視錄影光碟並在10\07辯論期日勘驗鑑定與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辯論陳述意見之,憑資判定系爭個案真正事實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19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五3:49:56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日3:40:47 AM起寫 擬於0 9 \ 2 6(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請准擴張訴訟聲明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擴張訴訟聲明事項:
1 .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拙愚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賠起訴案,業經鈞院分案(100豐小418號)並訂於10\07上午11:55踐行「辯論期日」,致謝!
二、茲因原起訴狀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拙愚夏興國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賠起訴案,業經鈞院分案(100豐小418號)並訂於10\07上午11:55踐行「辯論期日」,致謝!
二、茲因原起訴狀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係概括的計算,為求精確翔實,則擴張訴訟聲明為:『新台幣……..原整』(理算基礎後述),其餘不變;至於09\19的3倍懲罰性賠償係在對造陳順全無法舉證卻又堅持原先的行車路線,本人所做的預備聲明,請察鑑!
五、關於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05\26陳順全所交付新台幣二千元作為修車款\醫藥費,請鈞院在裁判時列入事實理由欄,並在對造陳順全的應予賠償金額中予以扣抵。
²
署立豐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計六件,合計:新台幣$690元(診斷證明書二件計210元、六次門診,每次$80元,計$480元)06\03骨科門科申請兩份診斷證明書,第二份以$10元計收,故該次的診斷證明書收費$110元,請察鑒!)
²
清泉醫院急診處診斷證明書收據$100元
²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科計有六次的復健
²
關於對造陳順全應賠償之相關事實內容:
²
前開之門診費、診斷證明書費
²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交通接送費,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附交通費計算,拙愚夏興國註:台中市后里區,距離大雅區清泉醫院約18公里、距離署立豐原醫院約10公里,前者係一次、後者係12次,請依據上開規定計程車往返計費方式給付交通費、加上時間成本每次兩小時計算,一小時以新台幣二百元計算\每次二小時之四百元,單次計程車往返豐原~~后里約$600、后里~~大雅約$1000;前者12次計$8400、後者一次計$1000;合計:$9400
²
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之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傷病\醫療給付(列入民法184、193、195條之求償)
²
(機車修理費用$6930)、(眼鏡鏡框$2000~~因眼鏡鼻樑架快速位移造成該斷裂及鼻樑擦傷、眼鏡需更換之)、(西裝褲左腿處割裂$1000)(按:外套左背處亦有割裂,因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本件不做求償)
²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30000元
²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刑訴法第299條之撫慰金,請求新台幣$50000元
前述各款的合計以新台幣$100000(十萬元)計列,即是訴訟聲明一之求償金額.
六、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2 6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日3:58:4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書狀.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6:58:26 PM起寫 擬於10\24(一)遞寄
致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以公務監督權義親自處理或檢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依據法定程序更正原正式現場圖:
案由:為請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於100年10月07日期日後另擇定「同年11月10日早上11:30開庭期日」,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其他:詳卷)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聲請擇定期日後,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鈞院在擇定期日後,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以利本人訴訟準備與個案知情權之用。:
一、關於聲請擇定期日後,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鈞院在擇定期日後,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以利本人訴訟準備與個案知情權之用。:
二、大雅交通小隊的正式現場圖應加入:
1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當時擬駛入該道成汽車公司的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左側的民房走道(紅色人行步道)停駐兩輛汽車、前方則是停車\慢行的粗白線(10\07期日業已舉證及論述在案)、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右側VS.該公司營業展示廳(紅色人行步道)則佇立有一根電線桿
1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當時擬駛入該道成汽車公司的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左側的民房走道(紅色人行步道)停駐兩輛汽車、前方則是停車\慢行的粗白線(10\07期日業已舉證及論述在案)、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右側VS.該公司營業展示廳(紅色人行步道)則佇立有一根電線桿
大雅交通小隊的正式現場圖應加入前開現場實景係因:對造陳順全案發日(100年05\26約08:39:40)要駛入該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必須經過上開的實景才能進入;如果要駛入,即應在入口處前方數十公尺轉換到右側慢車道減速慢行,並在入口處不遠的右側慢車道緩慢駛入該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之;然而,陳順全完全違反相關交通安全駕駛(多件書狀指摘在案),以致有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發生,陳員應承負肇事責任及相關賠償責任,無庸置疑!.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以公務監督權義親自處理或檢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0
月 2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7:13:2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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