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6:28:1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101年04\02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案由:為就(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
1
.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
2 . 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
資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書狀,資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民事國賠起訴之聲明與聲請司法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事項:
1 . 旨揭之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之個案事件,請求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1年04月02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旨揭之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之個案事件,請求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1年04月02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5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1 . 豐原警分局、2 . 豐原監理站負擔之
6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起訴人、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
1 . 豐原警分局:
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1 . 豐原警分局:
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2 . 豐原監理站:
2 . 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表人:楊富雄站長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關係機關\關係人: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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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聲請鈞院傳喚之)
1 . 100年11月23日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證物:(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為就(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茲因101年02月29日向:
1 . 豐原警分局
2 . 豐原監理站
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惟因::
2 . 豐原監理站
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惟因::
1
.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
2 . 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
資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書狀,資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三十日星期三、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6. 豐原警分局 101年03\28 中市警豐分行字第1010011063號函
國賠會 承辦人:尤傳道04.25250484、分局長許慶豐
有關 台端因交通事故請求國家賠償乙案,檢送本分局(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請查照。(按:100年11\23個案者~~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處罰)
2 . 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
資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書狀,資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以資個案救濟之實體審判,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侵權行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關於旨揭之國賠義務機關以及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之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101年02月29日親自遞致相對人: .
豐原警分局、2. 豐原監理站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書狀及附件(另參閱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之卷證。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五、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五、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條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國家賠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六、
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交通事件裁罰…..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交通事件裁罰\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按:本件係由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以故違法定程序之處罰所衍生的相關個案,請察鑑!)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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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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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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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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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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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就(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之各項理由予以指摘駁斥如夏:
1 . 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之指摘駁斥:
八、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旨揭之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其承辦公務員,應恪遵依據法定程序對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裁罰之卻是不敢為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完全包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舉發權,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個案訴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與法律。
旨揭之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其承辦公務員,應恪遵依據法定程序對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裁罰之卻是不敢為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完全包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舉發權,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個案訴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與法律。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指被訴人等)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十、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訴訟個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0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7:24:15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6:28:1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101年04\02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案由:為就(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
1
.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
2 . 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
資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書狀,資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民事國賠起訴之聲明與聲請司法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事項:
1 . 旨揭之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之個案事件,請求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1年04月02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旨揭之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之個案事件,請求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1年04月02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5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1 . 豐原警分局、2 . 豐原監理站負擔之
6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起訴人、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
1 . 豐原警分局:
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1 . 豐原警分局:
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2 . 豐原監理站:
2 . 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表人:楊富雄站長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地址:42026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關係機關\關係人: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巷3號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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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聲請鈞院傳喚之)
1 . 100年11月23日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證物:(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為就(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茲因101年02月29日向:
1 . 豐原警分局
2 . 豐原監理站
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惟因::
2 . 豐原監理站
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惟因::
1
.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
2 . 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
資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書狀,資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三十日星期三、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6. 豐原警分局 101年03\28 中市警豐分行字第1010011063號函
國賠會 承辦人:尤傳道04.25250484、分局長許慶豐
有關 台端因交通事故請求國家賠償乙案,檢送本分局(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請查照。(按:100年11\23個案者~~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處罰)
2 . 豐原監理站對於101年02\29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依舊不予進行國賠協議(不協不議),
資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書狀,資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以資個案救濟之實體審判,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侵權行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關於旨揭之國賠義務機關以及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之事實理由證據:
引用101年02月29日親自遞致相對人: .
豐原警分局、2. 豐原監理站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書狀及附件(另參閱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之卷證。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五、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五、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條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國家賠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六、
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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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交通事件裁罰…..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交通事件裁罰\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按:本件係由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以故違法定程序之處罰所衍生的相關個案,請察鑑!)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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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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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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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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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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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就(100年11\23之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就對於豐原警分局以101年03\28之101法賠字第1010018號拒絕賠償決定之各項理由予以指摘駁斥如夏:
1 . 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之指摘駁斥:
八、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旨揭之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其承辦公務員,應恪遵依據法定程序對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裁罰之卻是不敢為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完全包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舉發權,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個案訴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與法律。
旨揭之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其承辦公務員,應恪遵依據法定程序對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裁罰之卻是不敢為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完全包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舉發權,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個案訴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與法律。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指被訴人等)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十、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訴訟個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0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7:24:1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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