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權及實施權\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處罰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並依據罪行罰定主義法定程序踐行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及豐原警分局之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違憲違法犯行(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國賠請求等行政救濟個案.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24:14 PM起寫、 擬於0229(三)親自到豐原警分局遞狀及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許慶豐分局長\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案由:為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權及實施權\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處罰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並依據罪行罰定主義法定程序踐行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事項\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10229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監察院內政\交通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
1 . 豐原警分局:法定代表人:許慶豐分局長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  報案電話: (04)25361651(04)25381924
   地址: 42751臺中市潭子區潭子街三段56  由潭子火車站後站出口出去,直走到潭子街左轉,直走在潭子街上約200公尺即到達本所。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交通事件裁罰…..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交通事件裁罰\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按:本件係由1001123交通裁罰事件以故違法定程序之處罰所衍生的相關個案,請察鑑!)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柯泰隆等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引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123日的交通罰單聲明異議.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35:38 PM起寫    擬於0229(三)期日(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親自到豐原監理站遞狀與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夏稱豐原監理站)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六、聲請本件個案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傳喚證人、關係機關\關係人:
1 .
潭子分駐所    所長:黃學頂    單位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2413 
報案電話: (04)25348866     傳真(04)25347073 

潭子分駐所單位組織:

本所編制所長一人、巡官副所長一人、巡佐三人、警員十七人(含女警一人),另本所派駐交通小隊(含小隊長共八人),專責處理潭子鄉轄區內交通事故。
待證事項:潭子區關於交通警察業務的歸屬執掌承辦相關業務。

2 . 10011230320許,在本人夏興國之前遭警員攔截查察之女士,請鈞院諭令被訴人科泰隆及當日偕同柯泰隆一同值勤之警員提供該女士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法官傳喚。
待證事項:該女士遭柯泰隆及另為警員攔截查察之事由?該女士主觀尚有無犯意?行經該路段時是否亦同樣誤以為「閃黃燈」?  以及其他經由詰問\對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待證事項。

七、聲請本件個案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鈞會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上開證物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制的警察機關持用保管保全保存之,若是鈞院調取無著,請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並依據民訴法第282條之1、刑訴法154155條之證據裁判主義,審認本件裁罰無理由、證據不足,廢棄原處分並裁判「不罰」之!

八、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九、「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個案救濟誠請鈞會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茲將10012月~~10102月上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一)~~(附件七)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
1 . (附件一):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01123  0325開立之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2 . (附件二):豐原監理站1001206 . 中監豐字第10020119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受處罰人認為有疑義提出申訴,函請查明惠復,請查照。  (按:此係本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罰鍰之處罰):『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之陳述意見,豐原監理所身為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卻不作裁決,以踢皮球方式踢給豐原警分局云云,亦因此在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之間的犯法瀆職公務員上演一連串荒誕不稽的違憲違法犯行。)
3 . (附件三):豐原監理站1010102 . 中監豐字第10020418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張萬得、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夏興國)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返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出申訴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不知這是豐原監理站的書函陳述事實、亦或裁決通知書的送達,以致不知其所云之無所適從)
4 . (附件四):豐原警分局100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049483號函 , 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對於夏興國行使陳述權所遂行的報復性加重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
5 . (附件五):豐原監理站1010116 . 中監豐字第1010000775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關於貴(豐原)分局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夏興國君駕駛LAU-899號車違規乙案,因駕駛人(夏興國)認為有疑義提出再申訴,且因本案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與貴局查復函所述不符,函請再就其所述及違規情節查明逕復申訴人(稱當時路口係「閃黃燈」燈號),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  (按:豐原監理站明知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的原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屬不罰,卻以公開串供行政指導方式,以『如確屬舉發有誤情予補正後重新送達,並副知本站(另請提供送達證書),俾供本站後續憑以裁處,請查照。』真的很大膽又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是矣!)
6 . (附件六):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1010130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該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按: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是此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7 . (附件七):101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1項」、並將「第4812款」予以畫線為之。
【裁判字號】:45年台上字第1235
【裁判日期】:民國 45 09 29
基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

茲將02月中下旬所收到的書類書函列為本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之(附件八)以後的序號並摘錄要旨之:按:延續0204者之附件七以後的附件序號)
1 . (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2 . (附件九):1010203收受的乙件第070582號掛號書函之收件回執聯影印本
3 . (附件十):台中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執行單位:豐原監理站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裁決股股長溫振祥、承辦人辦事員江美瑤  豐監稽違字第63-GH0485390號裁決書。
4 . (附件十一):豐原監理站1010221 . 中監豐字第1010002386號函  機關首長:站長楊富雄、承辦人鍾淑婷,主旨:關於您因駕駛LAU-899號車為警以第GH0485390號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再申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按:豐原警分局101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說明四提及之:「檢附GH048539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連)正本乙節,需要閱卷才能知情及答辯陳述」
5 . (附件十二);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6 7 頁 ~~ 7 0 頁。
6 . (附件十三);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1 1 頁 ~~ 1 7 頁。
7 . (附件十四);道路交通法規  前揭書: 6 7 頁 ~~ 7 0 頁。

十一、關於: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涉犯違憲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刑事犯罪:
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一)是1001123  0325時分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
所登載的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未依號誌行駛」、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12款」。  茲因當時本人業已是連續工作12小時(潭子頭家厝燦坤電器對面某家店面),需要回后里家宅睡覺養神,對於被訴人柯泰隆不聽本人當時的解釋(誤以為是閃黃燈),執意要開紅單即是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柯員的主觀認定是夏興國「闖紅燈」云云(此係待證事項,亦即就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卻是以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於上開公文書類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作「不實登載」之違規事實欄記載「未依號誌行駛」、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12款」云云 
刑法第21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者:夢碎星辰

(摘錄自網路查找之資料): 登載不實乃保護文書之真實性,作為及不作為若有侵害文書之真實性時,當然皆可構成登載不實。當事人若有積極登載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其不作為自無礙於登載不實之成立。
【裁判字號】:45年台上字第674

【裁判日期】:民國 45 05 29

【裁判要旨】: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時更以虛偽聲
明,利用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固於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若他公務員對於事項之不實,亦所明知,則其登載縱係出於被動,亦已入
於共犯範圍,除均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別不構成同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罪。


【裁判字號】:47年台上字第481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47 04 22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為虛偽登載者為限,若對他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擅為不實之登載,則
不能執該罪以相繩。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43.10.23)
2 . 關於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犯行:
(附件七)是101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犯行後之」中市警交字第GH04853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本聯移送受理機關),該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記載竟然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以及柯泰隆警員逕自偽造變造為「闖紅燈」、並將「未依號誌行駛」予以畫線為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1項」、並將「第4812款」予以畫線為之。 
查:刑法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1110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46 09 24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登載不實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變造公文書罪之區別
,前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為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13  (43.10.23)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377
【裁判案由】:瀆職
【裁判日期】:民國 46 04 02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
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
以該條之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43.10.23)
 

【裁判字號】:45年台上字第1235
【裁判日期】:民國 45 09 29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制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既已依
法制作完成,則縱為原制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亦應構
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顯不相侔。
 
當。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就算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認為原先登載有誤時,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處分的效力,另行製作新的處分書並依據法定程序送達為之,斷不能逕自擅行更改致使公文書遭致違反法定程序之偽造變造,是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勢雄、柯泰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3 .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六)是10101月下旬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潭北派出所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本人夏興國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舉發單位:潭北派出所(圓型章戳)  舉發人:警員柯泰隆(扁型章戳)
本人想要瞭解柯泰隆「經查誤植」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柯泰隆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舉發告發欄異動通知書」,第三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誤植….」,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被訴人柯泰隆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4 . 被訴人柯泰隆為潭北派出所一般制服警員、並非潭子分駐所交通小隊交通警察,卻已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憲違法犯行製造1001123交通裁罰事件,涉犯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強制罪犯行:
1.    公務員遵行行政程序,不可須臾怠忽逾越,致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依法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即明文規定:「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15頁:適度寬容兼顧情理、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參照。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是此,被訴人柯泰隆為潭北派出所一般制服警員、並非潭子分駐所交通小隊交通警察,卻已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憲違法犯行製造1001123交通裁罰事件,涉犯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強制罪犯行。


十二、關於:2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附件八)是(附件八):豐原警分局1010214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5689號函,機關首長:分局長許慶豐、承辦人警員余俊寬  主旨:有關夏興國先生再陳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第GH0485390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按:本人並未收受書函之受文者之列,而是豐原監理站以該站書函之附件,以影印本方式寄致本人之,詳參後述)  該函說明二之「經查,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云云」乙節。
本人想要瞭解被訴人余俊寬「經查     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之「經查」之相關程序;亦即,余俊寬若是「未查」、「無查」,卻是在上開書函說明二以作不實登載之「經查….. 請貴(豐原監理站)依法裁罰。」,被訴人余俊寬涉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十三、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潭北派出所陳勢雄所長、柯泰隆警員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余俊寬等警員:
3 .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前站長、楊富雄站長站長、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江美瑤:
之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自10012月上旬~~10102月下循之現在進行式多次以言詞(親自到場、電話)、書面書狀聲請閱卷及影印卷證,上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是不敢讓本人閱卷及影印卷證,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再者,本人亦是10012月上旬~~10102月下循之現在進行式多次以言詞(親自到場、電話)、書面書狀聲請檢視相關證物(監視錄影、行車記錄器錄影):
1 . 被訴人柯泰隆當日值勤期間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像(應是0300~~0500期間)
2 .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口)系爭時段的監視錄影光碟
竟然均無法順利為之,致使本人無法也不知如何答辯,妨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防禦權、實施權、知情權,核有刑法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資聲請鈞院調取之\調取無著則以諭令交付、搜索扣押強制處分為之,若仍是無法調取,則上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核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並且應該依據民訴法282條之1、刑訴法154155條之證據裁判主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以降等相關規定,認為原處分核為「無積極合法證據」之個案,應為不罰之裁判,以資個案救濟。
至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會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雙訴個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資對治之,此係人民身為國家主人對於「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參引並改寫釋535號解釋理由書)之憲治法治義務!

十四、「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個案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與訴訟雙訴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五、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十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被訴人 
身為,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
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柯泰隆人等之違憲違法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柯泰隆人等之違憲違法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國家賠償等行政救濟、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十八、關於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依據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是依舊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等情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九、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二十、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許慶豐分局長\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公鑑:

中華民國1010229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6:53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以及豐原警分局之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違憲違法犯行(違反法定程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國賠請求等行政救濟個案.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00:42:19 AM起寫、 擬於0302(五)遞寄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許慶豐分局長\督察組
副本:潭北派出所溫虹雯警員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10102291155~~1410於潭北派出所的踐行犯罪訴追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個案,應以聲明事項予以補充陳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及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拙愚會以本件拙函書狀之書面聲明之旨在於:人民是國家主人、公務員是服公職的人民、在憲治為體、民治法治為用的大纛,拙愚願意再花一些時間來作陳述,請察鑑!

二、法治國的原則:
1 . 禁止不利益變更、
2 .
必須依據、至少不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才能對人民處罰。(按:交通裁罰就是處罰、行政罰、警察罰之一種)
倘若本人是值勤的柯泰隆警員、或是派駐一方的陳勢雄所長,在接到陳訴人夏興國10012月上旬的書狀時,就算要變更原處分,也會合法通知夏興國到所陳述意見,甚至為了讓夏興國心服口服可以提出當時的警員執勤行車記錄器、中山路潭富路之十字路口監視錄影光碟作為合法的舉證與證明等情,其後依據法定程序(公文程式條例等)及法定書類將系爭交通裁罰單聲明作廢後,另行重新製作新的處分書並踐行合法送達程序之;最省事的方法是以書函函覆稱:『倘若台端\夏興國先生不服原處分,可以檢具事證與理由向豐原監理站轉呈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之。』,屆時柯泰隆在提出證據來捍衛自身執勤的公正性!
惟查:柯泰隆要變更原處分(違反前述之1 . 禁止不利益變更、2 . 必須依據、至少不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才能對人民處罰。)卻是以涉犯刑事犯罪犯行為之,悖違警察法課責警察的法治義務,復且愈作愈錯,本人忍了兩個多月,過完年才踐行0229的個案救濟。
提及此點係希望以此為個案,豐原警分局許分局長、督察組能夠以教案督飭所屬員警應該恪遵最基本的程序正義,亦能依據程序轉呈市警局刁局長督飭所轄制之警員多加注意之!

二、如果本人沒有猜錯~~大雅分駐所10012月上旬亦是相同行止~~溫虹雯警員訊問本人結束後,依程序送請直屬長官簽名等情才能移送檢方偵辦之,陳勢雄所長大概沒有恪遵「當事人迴避原則」~~此係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原則,茲因本人當時沒有提醒,只能在此註記聲明之~~日後若有類此個案,應該恪遵「當事人迴避原則」方為洽適!

三、本人夏興國1010229中午時分之約1155抵達潭北派出所即時表明要對『潭北派出所陳勢熊所長、柯泰隆警員提出刑事訴訟的個案救濟』,當時值勤之女性員警溫虹雯(按:溫女警1410交付報案三聯單時才知道其姓名)正在處理某件個案,在詢問本人來意時囑咐本人先行坐在一邊,俟其完成該個案後就會接續接辦本人的個案,本人當時係要『告陳勢雄、柯泰隆兩人』,並非要面見陳勢雄所長(夏稱陳員),惟因當時某位男性員警即時電話通報陳勢雄所長,過一會兒,陳員訊問本人何事云云,本人再次重複上情並將原擬提出的雙察(警察檢察)救濟書狀及卷證提示陳員等情,茲因陳員
認為本人是「來亂的」,彼此雙方開始互陳意見,詳細內容請勘驗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予譯文即知真實,就是因為陳勢雄當時的行止讓本人難能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本人才會在約1210以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本人VS.110勤務中心的通話亦是全文錄音在案,可以比對兩者(110錄音、潭北派出所值勤台監視錄影光碟)的內容即知當時的全部真實。
本人VS.陳勢雄員的對話均有潭北派出所的監視錄影光碟、110報案錄音保全保存在案~~公道自在人心、舉頭三尺有神明,希望作錯事的人能夠知錯能改\勿憚改、至少不要愈作愈錯!
同理~~不論是陳勢雄、柯泰隆、貴督察組督察….若認為本人夏興國涉犯刑法第169171條誣告罪犯行者,歡迎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告訴、自訴、告發的個案救濟!

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柯泰隆人等之違憲違法犯行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

八、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許慶豐分局長\督察組
副本:潭北派出所溫虹雯警員            公鑑:
中華民國1010302
拙愚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1:10:4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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