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年09\28K件之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枉法官涉及枉法裁判罪犯行.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K件之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枉法官涉及枉法裁判罪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2:47:05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為之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在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0928K件),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民事國賠起訴個案事件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2.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3.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
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
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署立豐原醫院100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
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
后里就業服務台99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元整,並自本件之870214(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0813日起迄今100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6 . 管轄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7.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        : 
²         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係指『為枉法之裁判者』,餐引(291474)判例:『故意不一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之法律而固為出入』、『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所指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事用法故意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事例而言。

²         憲法第八條各項款、第八十、八一條及各式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行使憲法7778條之審判權、檢察權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當然應以憲法與各式訴訟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訴訟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相關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各式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²         關於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張所涉及刑法第124213條之犯罪:
關於對冤民審之批駁,引用:
A.各件之冤民上訴狀及附件,自91年元月04日~~同年08月之每星期至少一件補充上訴理由狀,單單910104的上訴狀及上證180之兩者合計約有兩百頁,其他之補充上訴理由狀也超過10頁以上
B.對於冤民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 關於行為人辨別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乙節,故意以『就案件始末所做概括記載』云云,致使本人枉受附民訴訟的賠償責任
  2.
關於報案時間:將00350040的竊案\火案之報案遭湮滅羈押,遲至0057才向北市消防局通報乙節,竟以『並無不合』之枉法裁判
  3. 火調報告書之0104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此時正是燃燒現象尚未經過消防人員滅火搶救之最猛烈的情況,且在即使消防人員涉水搶救也在0132控制、0136撲滅~~兩者約距30分鐘~~竟以『因受燒物件得以完全燃燒,是部分完全燃燒之處所字少有濃煙產生』云云,將『現場無濃煙』捏造事實成為『是部分完全燃燒之處所字少有濃煙產生』
  4.不敢讓本人詰問對造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之李采霓、蘇文生、陳金泉律師
5.
不敢讓本人詰問鑑定人陳濬哲~~900705之準備程序期日,本人已『看過鑑定報告之附件後在詰問鑑定人之』,結果根本為在傳喚鑑定人陳濬哲到庭,違法剝奪本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
  6.將中山館水電設備使用年限認定為55年(按:水電設備為消耗品,使用年限依據個別設備而僅約310年不等)
  7.指定鑑定人陳濬哲乙節係就政治大學所提出的『唯一』人選為之。鑑定期間(90年~4月)採行『不開庭的拖延戰術』,違法剝奪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
  8.鑑定報告未經鑑定人陳濬哲簽名之不合法定要式\不具證據能力\資格之文書,卻據以採用為枉法裁判做成判決之基礎
  9. 明知890121之移轉冤獄執行(自台北冤獄移轉到台中冤獄)抵觸相關法令(如移監作業要點),卻是不敢辦理借提、不敢訴訟進行,讓台中徒眾大玩特玩恐怖凌虐,直到五個多月以後之0627才辦理借提,此期間政大校方之被訴人已經完成違法拆除中山館的陰魔鬼計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072號)
  10.901126言詞辯論期日根本未提示任和案卷,卻不實登載『提示全部卷證交兩造當事人辯論』(概意),此為刑法213條之犯罪
  11.明知政大之訴訟代理人李采霓律師、蘇文生律師在準備期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中山館已經在使用了』、『中山館大概已經拆除了』,冤民審卻不敢依法裁定處罰律師、亦不敢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
  12.對於應調取之卷證卻不敢調取,如:北市工務局之89072號案卷、申請報廢中山館之教育部及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的案卷、北市消防局8702140813之中山館火案的報案紀錄及火災調查報告
  13.冤民審的相關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之筆錄不敢交付本人閱覽及簽名,應予勘驗錄音帶並譯文來確認系爭筆錄涉及刑法213條之犯罪,如果沒有錄音或不敢交出錄音帶,則另涉刑法124138….等條犯罪
  14.本人在8889年之N件書狀聲請保全證據、禁止政大違法拆除中山館、禁止政大變更中山標的物現狀,均不敢裁定
  15.應依據民訴法183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述之鑑定人不實鑑定、對造之訴訟代理人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卻未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²         、關於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之犯行:
關於對冤民上訴審之批駁,引用:
A.各件之91~~100年之冤民提再之訴之提再理由狀及冤民上訴狀及附件,
 B.
對於冤民上訴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91台聲108號)9103月間裁定之指請黃虹霞律師為上訴民事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者之不敢送達本人~~約是94年經本人N次書面聲請後才以副本送達本人云云
  2. 91台上1550號)9108間判決正本之冤民上訴審枉法判決書之不敢送達本人~~約是9111月經本人N次書面聲請後才以副本郵寄本人(未有送達證書)云云,卻因此不能踐行提起再審之訴之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
  3.本人的冤民上訴狀及附件乃是超過30件\1000頁,然而(91台上1550號)判決卻僅是就黃虹霞律師所撰的上訴理由狀(約6頁)做敷衍性程序裁判,亦即對本人的上開超過30件\1000頁之上訴理由重及附件根本不敢調查審酌裁判
  4.本人是在違法羈押之冤獄偵審期間就不斷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遂行違法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犯行踐行雙訴救濟在案N件,冤民上訴審竟然以前述事實是『新事實』、『新攻擊方法』,不得用作上訴民事第三審的上訴理由云云
  5.黃虹霞律師聲請閱覽冤獄偵審全部案卷,冤民上訴審竟然不給閱覽,涉及刑法138304條之隱匿公文書、妨害行使權利罪,亦直接間接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受律師協助訴訟權之行使
  6.被上訴人之政治大學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撰之被上訴狀不敢送達本人,卻要本人負擔四萬元的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同時也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

²         關於.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關於對冤民提再審之批駁,引用:
A..對於冤民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本人係9111月才收到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之判決副本(以郵寄為之,未有送達證書),在30日期間內之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台高願及最高法院的91年提再之訴之裁判竟然均以『超過30日提再期間』而駁回云云;即使是民訴法第500條、3項之提再事由不受30日提再期間之限制者,亦是違法枉法裁判之駁回云云

²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²         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99
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1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六、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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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2:35:0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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