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民刑行懲憲五式訴訟救濟\100年12月05日之對台高院及最高法院就100年10月31日國賠請求案不敢踐行國賠協議之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00:49:23 AM 擬寫好後於12\05(一)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或郵寄送達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合議庭法官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人審會
案由:為對台高院100年10月21日之院鼎刑字第100003519號函所函示之個案事項,確認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轄制之分案室人員、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確認吞吃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7月間的八份冤獄平正之刑事聲請再審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被害人即是國賠請求權人夏興國於100年10月31日親自到院具呈之「國賠請求狀」,國賠義務機關之:1 . 台高院國賠會、 2 . 最高法院國賠會對於逾越一個月期間仍不敢踐行國賠協議,資依據憲法第16、24條及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定程序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法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詳請參閱原案卷及附件名片)
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法定代表人:楊鼎章院長 (
犯罪行為人:1 .台高院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錯誤分案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2 .台高院 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
2 .台高院 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
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相對人: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院長
犯罪行為人:1 .最高收發室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違法檢送台高院錯誤分案
犯罪行為人:1 .最高收發室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違法檢送台高院錯誤分案
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2 . 最高法院刑事庭之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五位枉法裁判官於100
2 . 最高法院刑事庭之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五位枉法裁判官於100
年09月19日所為裁定駁回抗告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及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八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最高法院及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起訴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等不情陷狀,請准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4 . 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相對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加地不情陷狀(引用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中院民執處七股(100民執事聲59號)裁定之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是有本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裁准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及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引用附加檔案「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概略計有: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中院公證處白慧姿公證人100年11月10、24日認證之「夏興國債務證明個案」,夏興國目前的債務約有新台幣一千萬元~~負債大於資產的不情陷狀,請准予本件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2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中院公證處白慧姿公證人100年11月10、24日認證之「夏興國債務證明個案」,夏興國目前的債務約有新台幣一千萬元~~負債大於資產的不情陷狀,請准予本件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2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請予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及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准為裁判: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民訴法107條1、2項之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訴訟救助」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致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2月14日起迄今100年10月底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2月14日起迄今100年10月底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三、關於系爭個案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見被訴人及相對人欄)(以協體底線註記)
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法定代表人:楊鼎章院長 (
犯罪行為人:1 .台高院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錯誤分案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2 .台高院 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
2 .台高院 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
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相對人: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院長
犯罪行為人:1 .最高收發室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違法檢送台高院錯誤分案
犯罪行為人:1 .最高收發室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違法檢送台高院錯誤分案
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2 . 最高法院刑事庭之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五位枉法裁判官於100
2 . 最高法院刑事庭之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五位枉法裁判官於100
年09月19日所為裁定駁回抗告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涉及案由欄之違憲違法犯行:(以黑體註記)
案由:為對台高院100年10月21日之院鼎刑字第100003519號函所函示之個案事項,確認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轄制之分案室人員、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確認吞吃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7月間的八份冤獄平正之刑事聲請再審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
案由:為對台高院100年10月21日之院鼎刑字第100003519號函所函示之個案事項,確認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轄制之分案室人員、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確認吞吃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7月間的八份冤獄平正之刑事聲請再審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
並引用附加檔案之被害人即是國賠請求權人夏興國於100年10月31日親自到院具呈之「國賠請求狀」,國賠義務機關之:1 . 台高院國賠會、 2 . 最高法院國賠會對於逾越一個月期間仍不敢踐行國賠協議之個案書狀及卷證之指摘證明論述,資依據憲法第16、24條及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定程序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法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相對人之: 1 . 台灣高等法院、 2 . 最高法院,以及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
1 .台高院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錯誤分案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2 .台高院 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2 .台高院 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3 .最高收發室分案室人員(100年07月間將夏興國刑事聲再案違法檢送台高院錯誤分案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4 . 最高法院刑事庭之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五位枉法裁判官於100年09月19日所為裁定駁回抗告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4 . 最高法院刑事庭之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五位枉法裁判官於100年09月19日所為裁定駁回抗告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
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及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八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最高法院及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起訴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等不情陷狀,請准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4 . 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相對人負擔之
七、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夏興國為冤獄受難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綜上所述,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貴國賠會應予准為
綜上所述,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貴國賠會應予准為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合議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0 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1:58:37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1:58:3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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