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2月23日對大雅交通小隊警員陳清國、陳志達犯法瀆職犯行提起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案.doc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2:03:17 PM11:03:59 AM起寫、 擬於12\23(五)遞寄(耶誕誌記)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案 由 :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不敢調取\等同湮滅證據「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十字路口交通號誌登上之監視錄影光碟」涉及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及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依據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
**引用附狀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年11月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年11月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5 . 100年12月02日親自遞致大雅分駐所之犯罪訴追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L: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本人夏興國於11\13約21:00親赴大雅交通小隊向陳清國小隊長陳述相關事項(業已超過十次的洽請與聲明)(按:陳志達員警當時並無值勤),希望能夠讓陳清國\陳志達有一個更正錯誤的機會;然而陳清國小隊長執意不願更正錯誤的現場圖,且對本人表示踐行訴訟救濟乙事「不置可否」、「沒關係」…的回應,特此註記聲明之!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查:交通事故之兩造當事人筆錄、現場草圖、證人\關係人筆錄…..均只是警方(交通警察)承辦該交通事故的相關證據證物事證,承辦交通警察仍應依據職權調查其他相關證據據以還原真正事實,俾符實體真正事實發現主義之本旨。
以案發當時的現場環境而言:案發現場當時是道成汽車公司(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9號者)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該入口處的右邊是一根電線桿、左邊則停有兩輛貨車,此從現場相片與勘驗履勘現場即可查知。 然而被訴人之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卻沒有將前開的「該入口處的右邊是一根電線桿、左邊則停有兩輛貨車」,予以呈現在「正式現場圖」,核有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按:本人多次以言詞書面聲請補正卻依舊不補正)
資分項指摘該「正式現場圖」所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刑事犯罪犯行之具體事例與事實:
資分項指摘該「正式現場圖」所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刑事犯罪犯行之具體事例與事實:
1.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卻不更正,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按:陳順全當時是行進間急速右轉的進行式,若有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會至現場圖的甲車(陳順全者)角度為30度者,那會是衝撞前述之電線桿或穿越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廣場後直衝該公司辦公室之重大人命傷亡交通事故)
2.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再者,當時100年05\26交通事故發生時,事發現場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隔壁的私人工廠\企業門口停有兩台貨車,參閱現場相片自明、另一邊則是有電線桿,本人多次向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承辦員警陳志達洽請更正與補充註記,然而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始終不予更正,亦不敢書面通知本人關於『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於憲於法有違,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再者,當時100年05\26交通事故發生時,事發現場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隔壁的私人工廠\企業門口停有兩台貨車,參閱現場相片自明、另一邊則是有電線桿,本人多次向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承辦員警陳志達洽請更正與補充註記,然而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始終不予更正,亦不敢書面通知本人關於『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於憲於法有違,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3 . 即使本人07\01(五)將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片提供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後,確認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甲車(陳順全)行車路徑有誤,系爭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亦不敢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按:大雅交通大隊小隊長陳清國核閱及員警陳志達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卻是「執誤不悟」始終不願更正,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隱匿與湮滅「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十字路口交通號誌桿上的監視錄影光碟」涉有(刑法第138、165條..等)犯行:@@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十字路口交通號誌桿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38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十字路口交通號誌桿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高速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38
、165條、民訴法282條之一的犯行。
@@關於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然而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竟然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查:交通警察執行勤務之旨就是維持交通行車秩序~君可見:員警在交通要道路口設哨攔檢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有無酒駕、查緝通緝犯,對於重大交通違規,如:闖紅燈、闖平交道….可以逕行舉發….等適法性作為,然而陳順全的上開違法犯行,陳志達與陳清國竟然「包庇大公開」連交通罰單也不敢開,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² 關於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不敢查復夏興國自100年06月中下旬至100年11月中下旬多次(超過十次)以言詞與書狀所指摘的各項問題:
就是因為本人夏興國以言詞與書狀所指摘各點直指核心,以致陳志達與陳清國不敢書面答覆,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² 關於不敢讓夏興國閱卷及影印卷證(05\26交通事故的兩造當事人筆錄)
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不敢讓夏興國閱卷及影印卷證(05\26交通事故的兩造當事人筆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妨害被害人夏興國的知情權、訴訟實施權等犯行。(按:雖有某替代役將若干現場相片影印交付本人\五月下旬間,但是陳清國\陳志達確實是不准本人自行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六、聲請鑑定勘驗的待證事項\還原查究真正事實:
六、聲請鑑定勘驗的待證事項\還原查究真正事實: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惟查:自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以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實在不對。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5. 其他:引用各狀。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監視錄影器之旨: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
惟查:陳順全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並未減速慢行\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七、本件的犯罪訴追刑事檢察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刑事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說明頁及100年11\14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的檢察救濟案的卷證附件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3 日(耶誕節誌記)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04:34 PM寫畢
案由:為請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1.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