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100年11月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第二次補充抗告理由:關於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據以證明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經鈞院誤信並做成系爭暫時保護令云云:亦即夏麗娟涉犯刑法169條2項的誣告罪犯行、鈞院作成員裁定乃是事實錯誤的違法,應該撤銷原裁定並依據刑訴法第241條踐行告發義務,以資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雙親大人及三姊妹之個案\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及家暴(中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11:02:22 PM起寫    擬於1203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    轉呈
     
家事庭恩股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10011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第二次補充抗告理由:關於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據以證明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經鈞院誤信並做成系爭暫時保護令云云:亦即夏麗娟涉犯刑法1692項的誣告罪犯行、鈞院作成員裁定乃是事實錯誤的違法,應該撤銷原裁定並依據刑訴法第241條踐行告發義務,以資救濟。
;並請承審法官准為: 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2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撤銷,應對夏興國免罰
2.  院應踐行刑訴法241條的告發義務
3 . 聲請保護令費用與抗告費用由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負擔


抗告人即是冤受暫時保護令處罰之真正被害人\被夏妤蓁(夏麗娟)誣告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詳卷

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住居地:詳卷

                       

一、關於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據以證明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經鈞院誤信並做成系爭暫時保護令云云:亦即夏麗娟涉犯刑法1692項的誣告罪犯行、鈞院作成員裁定乃是事實錯誤的違法,應該撤銷原裁定並依據刑訴法第241條踐行告發義務,以資救濟。
拙愚夏興國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同年0730日之夏麗娟併同后里親屬寄來若干件卡片\書函,其中夏麗娟的書函節本如夏(原本會在庭訊時當庭提示鈞院並責問夏麗娟):(以斜體底線註記)
『哥,你放心,我現在的經濟能力很好,過去我在靜宜念夜大的時候~~記得我曾被退學,你帶我去桃園社課嗎?~~對你,我只想報答你曾經疼愛過這個妹妹。』
即使夏麗娟目前為「億」級女富翁,拙愚脫離冤獄狀態一年四個月來根本沒有向夏麗娟做過任何洽借金錢的意思表示或書面陳述,更不可能有所謂「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情事。
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
1 . 99
1209日即是夏麗娟表示要本人夏興國去作高基讚市議員助理之日,夏麗娟載本人前往谷關裡冷部落(接近大道院)種植五葉松及植栽且精嫻書法並在豐原慈濟開班教授書法課程的黃順良老師的往返途中,夏麗娟問本人日後有何打算,本人答道:「想要考檢察事務官或法律政風人員,然而檢察事務官考試已經改成需要大學畢業才能報考,,本人也沒錢補習,只好自己借書進修」,夏麗娟則稱:「你要補習考公職,我可以借錢給你」,本人當時毫不考慮就嚴詞拒絕之。
 2 .  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前院長陳惠馨教授自85年~100年迄今不間斷對於拙愚夏興國關心提供協助的師長大德。  991215因為台高院吳豐燁法官的庭訊期日,本人當日電洽陳教授約在教育部會見,陳述關於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的若干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據以平正冤獄之!
同年12月下旬,陳教授因為在100年元月上旬有獲邀南下演講之機緣,以電子郵件向拙愚夏興國及夏麗娟表示:「100年元月上旬擬到夏興國后里家宅瞭解夏興國的個案」云云,茲因本人當時尚未申請租用中華電信公司的ADSL網路設備,而係以一星期約一~二次向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之!
 9912月下旬的週一早上,夏麗娟打電話(0425581147后里家宅電話告知本人關於陳教授「100年元月上旬擬到夏興國后里家宅瞭解夏興國的個案」之訊息,本人當時回答:「因為后里圖書館星期一休館,本人尚未看到陳教授的電子郵件,需等到明天才會去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夏麗娟當時又稱:『如果你要租用網路上網,這筆錢我可以幫你出或借你』,本人當時也是毫不考慮就嚴詞拒絕之。
至於拙愚在10001月中下旬申請租用中華電信ADSL網路,係因為陳教授寄來一萬元的「紅包」,本人則改為「借款」(目前依舊尚未還款),將該一萬元用來洽購二手事務機及申請
租用中華電信ADSL網路。  當時均在第一時間以電子郵件\郵寄書信方式向陳教授\三姊妹陳述上情在案;家母則在大年初二與家姐夏春湘及夏麗娟爬山時,以行動電話打電話給陳教授表示謝意之!
綜上所述,夏麗娟偽造事實等情導致鈞院做成錯誤裁定,應予撤銷且鈞院應踐行刑訴法241條告發義務!

二、關於聲請閱卷及影印卷證、鈞院指定期日開庭實質審理:
引用先前的抗告狀及抗告補充理由狀。
茲因對於鈞院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並請承審法官准為:
 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2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本人夏興國在12051655以電話向恩股廖于萱書記官表示業已用電子郵件抗告救濟並聲請閱卷(按:1202以電話表示,因廖書記官休假、總機不敢轉林敬程司法事務官),請准予所請救濟事項。
此係對造當事人\相對人之知情權、武器平等權與提供訴訟防禦實施權之必要資訊,亦期能在鈞院承審法官開庭審理時能夠瞭解案情全貌辨析真正事實,是請
鈞院鑑核,准予: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三、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    轉呈
家事庭恩股法官                          鑑:

                       1 0 0          1 2           0 6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11:35:21 PM寫畢並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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