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 星期五

為就鈞院(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民 事 庭 第 一 庭 辰 股 )100年11月23日所為(100聲367)、(100抗163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個案救濟事項並諭示於送達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裁判費,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高院(10016389)'(100367)裁定.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0:02:55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 100367號)、(1001639號)轉呈
                              鈞鑒:

案由:為就鈞院(台 1001123日所為(100367)、(100163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個案救濟事項並諭示於送達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裁判費,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原審法院即台 股或再告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庭)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 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5. 本件應檢送最高法院先做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的程序,先做訴訟救助的程序上應先決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據:

一、茲因於1202(五)收悉鈞院(台 1001123日所為(100367號)、(100163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並諭示於送達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裁判費云云,惟查:
拙愚夏興國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尋覓工作無著….不情陷狀,連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繳不出來,目前正由戶籍住居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社會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關於拙愚夏興國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無收入家庭戶」社會救助救濟的個案,亦依據法定程序向戶籍住居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社會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關於拙愚夏興國申請『本區區民夏興國先生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6條、2像支規定,申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以資踐行訴訟救濟權,請鈞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核處,請查照。』(詳參附件一);然而鈞院卻駁回系爭個案的訴訟救助聲請救濟事項,如此的裁判抵觸憲法1516條及民訴法10712項以降相關規定,應屬(釋135271499535)、(302838)所揭之無效裁定,應依據原審法院自我審查及抗告….等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亦即,只要聲請人的財產資力 < (小於) 維持基本生活生存生命的最低標準之需要及系爭訴訟個案的裁判費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0條之旨,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俾符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旨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四、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案之效力(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民七庭辰股(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並提供相關書證證明及釋明在案,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以資對治及救濟!

五、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應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五、原裁定核有不適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1.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2838)所示之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 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2.再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3.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4 .本人聲請訴訟救助等情均有將相關事證書證的影印本併同該件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寄致鈞院審辦在案,應是鈞院分案\收發人員「吃案大公開」、「從中劫走」等情,本人爰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電傳送達之,請審酌參辦並撤銷原裁定,准為本件的訴訟聲明與抗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5 .
附加檔案之10011024日的中院公證人白慧姿認證「關於夏興國債務證明」之個案,本人夏興國目前積欠債務將新台幣一千萬元,又因無資力\無工作收入\負債\副資產的不情陷狀,符合聲請人的財產資力 < (小於) 維持基本生活生存生命的最低標準之需要及系爭訴訟個案的裁判費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0條之旨,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俾符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誠請: 100367號)、(1001639號)轉呈
                              鈞鑒:
應先踐行相關的程序上應先決的訴訟救助審查與裁判:            
1.查:民訴法109條之1之規定,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2.再查:鈞院前開裁定明知本人的不情陷狀持續進行式中,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的資力可以繳納,卻做如是裁定,應依據憲法第1516條之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107條以降及4661條~~4664條的相關規定 自應將旨揭狀請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免納裁判費、聲請第二審法院指請律師代理訴訟之救濟個案檢卷送請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依法做程序上先決的個案裁判與救濟
,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七、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100367號)、(1001639號)轉呈
                                                      鑑:

                       1 0 0          1 2           03電傳電子郵件」\0 5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0:24:4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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