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2:47:09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100聲小418號)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之第一審判決裁判主文之被訴人陳順全應給付的金額,請予依據意外險的理賠程序先行支付或墊付,俟判決確定後作為扣抵之:
被害人: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關於理賠部分,請對造陳順全洽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先行支付第一審判決的陳順全應給付金額之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七元元,以及自100年08月31日(按:第一審判決書誤寫為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年息
二、聲明一所請金額,請於判決確定後(應是第二審確定)予以扣抵之。
說明:
一、查: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的第一審判決業經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於100年12月09日做成(100聲小418號)在案(拙愚12\16收悉),該判決主文:
陳順全應給付金額之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七元元,以及自100年08月31日(按:第一審判決書誤寫為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年息(概意)、本盼局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按:本人對於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個案會依據法定程序提起上訴救濟~對造陳順全亦有此訴訟救濟權利~是此,本件尚有第二審程序的進行)
二、關於理賠責任:茲因對造陳順全先生所駕駛的車輛係以其妻投保貴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承辦人: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因為時序已將屆農曆過年(尚有一個多月),雖說第一審判決有「假執行」的名義,然而聲請假執行與拍賣應該會是過完年的事了,是此,為能在過年前有較寬裕的金錢使用,資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洽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准為將: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關於理賠部分,請對造陳順全洽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先行支付第一審判決的陳順全應給付金額之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七元元,以及自100年08月31日(按:第一審判決書誤寫為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年息
二、聲明一所請金額,請於判決確定後(應是第二審確定)予以扣抵之
(按:此議若不獲採行~~郵寄送達後會以電話詢問陳順全的意願及確認~~本人會依據聲請 假執行程序辦理救濟)
(按:此議若不獲採行~~郵寄送達後會以電話詢問陳順全的意願及確認~~本人會依據聲請 假執行程序辦理救濟)
本人若收到前開的第一審判決金額,會開立證明書並在第二審程序提出該證明書證明此事!
三、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本件擬議』事項是希望能夠在過年的手額額度較為寬裕(如購買禮物致送師長、孝呈雙親大人的紅包、給晚輩的紅包…),是有本件擬議事項與聲明聲請!(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事~~讓傷害降到最低、多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治與解決,應是最佳方案。)
² 四、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10:24:3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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