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為請依據「預納閱覽卷證」的程序製發(89拆072號)之個案卷證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8702141ST BT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 (1).doc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3:43:1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寄及郵寄之

致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楊智仁(02.272088898369  轉呈
王榮進處長

案由:為請依據「預納閱覽卷證」的程序製發(89072號)之個案卷證事:

說明:
一、1001230收悉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1001226.北市都建照字第100039650400號函~~本件事實很單純:
本人是87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的冤獄受難人,政治大學違法拆除中山館,本人為該案的關係人\直接被害人(系爭民事及刑事案件),依法得為閱覽卷證之人;再者預納新台幣二百元則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臺北市政府閱覽卷證相關規定辦理,請准予所請之救濟事項!

二、再次忠告勸誡郝市長及吳校長:要當公親(指:公務監督權義),就要做出好榜樣;不作公親(指:應為公務監督權義卻是不監不督等犯行),要做「事主」,本人會將郝市長及吳校長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附件是「江國慶案」日前軍事法院判決一億餘元的冤獄賠償金,標題是:冤殺江國慶  軍方賠一億  「狗官殺人  全民埋單」。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楊智仁(02.272088898369 
王榮進處長                                              鑑:

                 1 0 1        0 1     0 3   日(元旦假期後首日具狀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3:50:59 AM寫畢







為就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0年12\27中市警甲分法字第100029067號函檢送該分局訴願答辯書乙案,提出指摘駁斥,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大甲分局陳志明警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doc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3:11:30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103(二)郵寄送達併行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
         
案由:為就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01227中市警甲分法字第100029067號函檢送該分局訴願答辯書乙案,提出指摘駁斥,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
1 . 陳志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佐即是家庭暴力防治官陳志明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本人10012月中旬的書狀案由意旨:
案由:為就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大甲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陳志明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按:真正事實是「夏妤蓁即是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然而該大甲分局卻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檢宋志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審議云云;亦即,請先行確認大甲警分局對於系爭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係「拒絕賠償協議」亦或「移花接木之將國賠請求案轉作訴願案」~~若是前者,請該大甲警分局賜發「拒絕國賠協議證明書」、若是後者,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應予檢還大甲警分局並諭示該分局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程序之!

二、查:引用10012月中旬的國賠請求狀所指摘駁斥之事實理由證據!
再查: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十一、(保護令事件之審理方式)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一切可能影響法官裁定之事實及證據,亦得考量非由當事人所提出,但以其他方式所獲知之事實,並得訊問當事人、警政人員、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別。 
陳志明警員承辦系爭家暴事件係100102425日收案、1107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24237號函檢送正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本分局偵查隊、就是沒有將副本送達兩造當事人之夏妤蓁及夏興國。
再者該案卷有「辦理家暴案件移(函)送台中地方法院檢核表,其中「警局筆錄」有「相對人筆錄」的制式欄位,但是陳志明自10241025收案到1107送案之十多天期間,根本沒有進一步調查訊問,單單積壓卷證就算一條違法失職犯行。  既然有時多天的辦案期間,為何卻連通知相對人夏興國到大甲分局接受訊問的程序也因被訴人陳志明故意而違法剝奪與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三、綜上所述,是請
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救濟事項,督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書面答覆相關事項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  公鑑:

中華民國1010103日(元旦假期後首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3:29:13 AM寫畢

敬復貴勞委會100年12\28.勞福1字第1000037321號函: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書.doc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2:09:15 AM起寫  擬於0103(二)遞寄
  勞委會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承辦人林俊榮(02.85902802    鈞鑑:

案由:敬復貴勞委會1001228.勞福1字第1000037321號函:

說明:

一、1001230收悉貴  貴勞委會1001228.勞福1字第1000037321號函。
拙愚夏興國日前業已報名「創業育成的課程」,詳參該會電子郵件通知之摘錄本。
二、拙愚的「夜市設攤」無庸設立公司登記,且有戶籍所在地的村里長開立的設攤證明書在案(詳如日前卷證);另依據勞委會基於平等原則,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的對象擴張及於「男性」~~以不分年林齡論述~~應依據實質平等將『凡年滿2065歲男女』均列入該創業貸款的對象,是此,拙愚夏興國應符合申貸對象,祈予賜准至禱!

三、敬悉貴勞會會在五一勞動節、雙十一工業節均會舉辦相關的表揚活動:倘若機緣方便,請予查復或賜知查詢的方式:
最近五年之勞資關係和諧、員工福利優良….的獲獎廠商名錄。(按:貴勞委會應有編印得獎專刊或光碟電子書,請予賜寄之!)
另請賜寄或指明查詢方式:有關貴勞委會編印的宣導品(紙本或光碟電子檔或網頁查詢路徑)  1 . 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 勞工退休金、3 . 勞工提撥6%退休金、 4 .其他~~的相關資料。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勞委會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承辦人林俊榮(02.85902802    公鑑:

         1 0 1     01     03  日(元旦假期後的首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2:28:21 AM寫畢


寄件人321 321@careernet.org.tw
收件人321 <321@careernet.org.tw>

日期20111230日下午7:22
主旨台中青創班II1上課提醒
寄件人careernet.org.tw

隱藏詳細資料 11/12/30 (1 天以前)


親愛的學員 您好

您報名的課程時間地點如下:

上課時間: 1/4()1/5()1/8() 早上9:00至下午5:00

上課地點:台中市政府陽明大樓 4-1會議室(台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4) 


勿帶寵物進場,個人用品(如筆、杯具、面紙等)請自備,
另須帶一張證件(以備查證),請學員踴躍出席!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China Youth Care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Headquarters
創業輔導部 郭哲維
E-Mail321@careernet.org.tw
電話:(02)2332-8558 分機321
傳真:(02)2337-5152~3
會址:10079台北市和平西路一段15012
Http://www.careernet.org.tw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為就100年12月30日因「黑色貓咪」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的民事損賠個案開庭(參閱附件之北院民事庭100訴3737號開庭通知書),擬於12月30或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寄致周武榮大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者.doc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00:50:13 AM起寫、擬於寫好0602(四)北上時親自遞致

致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案由:為就1001230日因「黑色貓咪」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的民事損賠個案開庭(參閱附件之北院民事庭1003737號開庭通知書),擬於1230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說明:

一、拙愚在1000329日(青年節誌記)自后里騎機車北上台北市,分別到政治大學校長室、臺北市政府總收發室親遞書狀卷證及光碟片、亦趕赴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洽談,過了九個月了,均無具體進展與進一步訊息。
拙愚夏興國於1001230日因「黑色貓咪」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的民事損賠個案開庭(參閱附件之北院民事庭1003737號開庭通知書),希望能夠於1230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資以電子郵件通知與洽請:
1 .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2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
3 .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希望能夠安排會面的時間(按:1230下午1600以後~~1830係準備與開庭期間),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二、關於: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者:
拙愚在1000329日(青年節誌記)親自05月中上旬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電洽貴縱橫法律事務所….等方式擬與台端~~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確認拜訪時間及北上等情,一直無法聯絡上~~請當面提出是否願意『就冤獄二審並未恪盡刑訴法第289條強制辯護等個案提出解決對治之道:』,至少能夠確認台端的行止後本人才能進一步踐行個案救濟之!

三、關於: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者:
希望能夠於1230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資以電子郵件通知與洽請:
1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
2..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希望能夠安排會面的時間(按:1230下午1600以後~~1830係準備與開庭期間),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警賊)、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希望在123031日能夠與郝市長龍賓、吳校長思華面見洽談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1 0 0        1 2     2 8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14:46 AM寫畢





為就100年12月30日因「黑色貓咪」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的民事損賠個案開庭(參閱附件之北院民事庭100訴3737號開庭通知書),擬於12月30或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寄致周武榮大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者.doc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00:50:13 AM起寫、擬於寫好0602(四)北上時親自遞致

致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案由:為就1001230日因「黑色貓咪」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的民事損賠個案開庭(參閱附件之北院民事庭1003737號開庭通知書),擬於1230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說明:

一、拙愚在1000329日(青年節誌記)自后里騎機車北上台北市,分別到政治大學校長室、臺北市政府總收發室親遞書狀卷證及光碟片、亦趕赴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洽談,過了九個月了,均無具體進展與進一步訊息。
拙愚夏興國於1001230日因「黑色貓咪」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的民事損賠個案開庭(參閱附件之北院民事庭1003737號開庭通知書),希望能夠於1230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資以電子郵件通知與洽請:
1 .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2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
3 .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希望能夠安排會面的時間(按:1230下午1600以後~~1830係準備與開庭期間),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二、關於: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者:
拙愚在1000329日(青年節誌記)親自05月中上旬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電洽貴縱橫法律事務所….等方式擬與台端~~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確認拜訪時間及北上等情,一直無法聯絡上~~請當面提出是否願意『就冤獄二審並未恪盡刑訴法第289條強制辯護等個案提出解決對治之道:』,至少能夠確認台端的行止後本人才能進一步踐行個案救濟之!

三、關於: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者:
希望能夠於123031日能夠面見洽談,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資以電子郵件通知與洽請:
1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
2..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希望能夠安排會面的時間(按:1230下午1600以後~~1830係準備與開庭期間),期能獲致雙方\多方可以接受的解決對治之道。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警賊)、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希望在123031日能夠與郝市長龍賓、吳校長思華面見洽談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1 0 0        1 2     2 8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14:46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