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中院(101訴1119號)判決提起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0:29:4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順股高英賓承審法官(101訴1119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關於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順股高英賓承審法官審理(101訴1119號)提起上訴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案由:關於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順股高英賓承審法官審理(101訴1119號)提起上訴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民事上訴司法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判決應予廢棄;並應判准對造當事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相關犯行應予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單一犯行以每件拾萬元計列)並自101年03月1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對造當事人夏麗娟應書具道歉書\悔過書正本交付被害人夏興國、副本則交付后里家人(父母、大姊、二姐)
2 . 對造當事人夏麗娟應書具道歉書\悔過書正本交付被害人夏興國、副本則交付后里家人(父母、大姊、二姐)
3 . 訴訟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夏麗娟負擔
4 . 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上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台中市外埔區鐵山村長生路249巷2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相對人夏妤蓁創辦「沒煩惱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片)
電話:04.26838681、
手機:0960.5061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明明被訴人即是被上訴人夏麗娟業已提起「傷害告訴」在案,涉犯誣告罪犯行,原審卻認定『僅僅聲請保護令、未有提出告訴』云云,進而認為並未有「誣告犯行」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
查:100年10\24、10\25之夏麗娟即是夏妤蓁在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的報案筆錄、警訊筆錄業已提出:『傷害告訴』、『聲請家暴暫時保護令』之聲明與聲請,此觀該筆錄甚明、亦有台中地檢署不股(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資摘錄本人夏興國之再議聲請狀(以協體字表示),請審辦!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備份 不服台中地檢署(不股)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聲請狀.wbk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星期日11:43:57
AM起寫、擬於02\20(一)遞寄
致 台中地檢署不股檢察官(100偵24787號) 轉呈
中檢張斗輝檢察長、臺中高分檢檢察長 鈞鑑:
案由:為請就鈞署(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聲請,補充理由事:
說明:
一、附件係拙愚夏興國VS.誣告訴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101年02\15的電子郵件(節錄本):
一、附件係拙愚夏興國VS.誣告訴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101年02\15的電子郵件(節錄本):
寄件者: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 收件者: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hschen@nccu.edu.tw
> 副本: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 寄件日期: 2012/2/15 (週三)
10:10 AM
> 主旨: Re: 為就:1 .
101年02\13(一)就夏麗娟誣告、妨害名譽等犯行向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之聲明:
>
> 你連「拿椅子丟本人」也會硬坳成為「丟空氣」~~你要繼續說謊,請自便~~你的謊言日後都會成為對簿公堂的呈堂證供。 如果你還要如此的蠻橫硬坳夏去!
>
> 謹誌
>
> 拙愚夏興國10102151010寫畢
> 在 2012年2月15日上午10:00,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寫道:
>> 我再強調一次
>> 為了我跟你說幹嘛把我的東西放到4樓
>> 你用力拖我出門要強拉我去警局
>> 之後再用力拉扯我
>> 我哭泣回來要拿包包
>> 你又過來硬要拉我
>> 我為了自保拿椅子丟向空氣
>> 你別忘了
>> 我是運動選手球也打的很好
>> 我向空氣丟擲
>> 沒有目的要丟你
>> 我球都投的很準
>> 拿椅子丟向空氣
>> 為了自保
>> 你沒有受傷
>> 那是因為我丟向空氣
>> 我很清楚我在幹嘛
>> 那你呢?
二、誣告訴人自承當時先丟椅子云云,是此,本人當時以逮捕現行犯將犯罪行為人夏麗娟(夏妤蓁)逮捕解送轄區之義里派出所乙節核為(釋90)、刑訴法88條、刑法21條之依法令行為,應屬不罰之列。
基此,鈞署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所認定:『夏興國涉及傷害夏妤蓁,….,經夏妤蓁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云云的認事用法即有錯誤。 應以夏興國當時是以『逮捕現行犯將犯罪行為人夏麗娟(夏妤蓁)逮捕解送轄區之義里派出所乙節核為(釋90)、刑訴法88條、刑法21條之依法令行為,應屬不罰之列。』為事實理由具以不起訴處分之。
基此,鈞署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所認定:『夏興國涉及傷害夏妤蓁,….,經夏妤蓁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云云的認事用法即有錯誤。 應以夏興國當時是以『逮捕現行犯將犯罪行為人夏麗娟(夏妤蓁)逮捕解送轄區之義里派出所乙節核為(釋90)、刑訴法88條、刑法21條之依法令行為,應屬不罰之列。』為事實理由具以不起訴處分之。
三、本件的再議聲請業已數月,101年02\10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亦有詢問本件個案,本人亦以上開事實理由陳述在案;請予依據再議聲請程序予以救濟,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並以前述事實理由據以認事用法之不起訴處分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不股檢察官(100偵24787號) 轉呈
中檢張斗輝檢察長、臺中高分檢檢察長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2 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星期日11:54:44
AM寫畢
明明被訴人即是被上訴人夏麗娟業已提起「傷害告訴」在案,涉犯誣告罪犯行,原審理由三(三)卻認定『僅僅聲請保護令、未有提出告訴』云云,進而認為並未有「誣告犯行」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
二、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資以表列方式將原審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具體事例指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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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
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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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對於相對人夏麗娟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指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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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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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業經中院暫時保護令誤信迄今仍舊現在進行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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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人所不能接受的莫須有極大羞辱(按:其他事項都還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第N次饒恕夏麗娟)
;更令拙愚憤怒與不能原諒夏麗娟的是101年03\07調解期日進行程序時夏麗娟對於上開事項的辯解(按:夏麗娟用手機全程錄音)~~請鈞院調取100年12\24、10\25的警訊筆錄錄音光碟片、相對人夏麗娟101年03月07日調解期日用手機錄音並予以勘驗及譯文。夏麗娟已經是四十歲的中年婦女了,為何竟然在家事刑事訴訟程序的製作筆錄有如此大的荒謬鬧事行徑呢?
這也是日後夏麗娟面對民事訴訟程序所必須妥適審慎應對之關鍵事項!
²
依據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具體闡明夏興國向夏麗娟有「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具體事例與時地物…;亦即,若是夏麗娟舉不出來、無法證明,則證明夏麗娟的妨害名譽罪犯行明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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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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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院家事裁定(暫時保護令者)裁定理由一第二~四行:『聲請人至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即是娘家探視父母,卻與相對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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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娟先持椅子攻擊本人(詳參10\24約18:00在義里分駐所製作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因故未簽名),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為何鈞院卻在受矇騙的情況下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呢? 真正的加害人\家庭暴力犯乃是夏麗娟(持椅子攻擊乃是加重傷害罪),「確」是作賊喊捉賊地聲請本件保護令遂行夏麗娟對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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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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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原中院家事裁定(暫時保護令者)裁定理由一第四行以下:『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除扯配聲請人衣物外,復致聲請人受有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業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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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原裁定認定聲請人夏麗娟「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云云,依據直接因果關係及經驗法則,若要造成前胸後腦同時受傷必須用能夠造成該傷勢的行為才能造成如是傷勢之(如:推撞牆壁..);本人當時是以扣住其左手前往派出所的逮捕現行犯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全力行使,並無接觸到夏麗娟的胸部或頭部、更無施加造成其「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同時受傷的行為舉止,復且不久後有以乙位員警趕來處理並在后里家宅拍照~~聲請鈞院諭令該員警交付當時拍攝存證的相片提供勘驗檢證;亦即,當時在后里家宅並無「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的事實,夏麗娟卻在其他處所造成系爭傷勢云云,則是刑法第169條2項的誣告罪犯行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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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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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娟卻在100年07\24捏造該三千元是本人夏興國的欠款未還,莫須有栽贓並辱罵本人「不要臉」、「欠錢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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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上旬,馬場姨丈全家人自屏東枋寮北上后里與大雅探訪親友,夏麗娟允諾家母願意支出一桌餐宴三千元,另一桌餐宴費三千元由家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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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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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用卷證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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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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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長期遭受我三哥夏興國言語上的刺激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我受不了才向警方報案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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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娟97年07月間無預警、事先並未告知雙親大人並且安排雙親大人宜蘭兩日遊之期間自后里家宅搬遷至其外埔自宅,此期間並未在后里家宅住過一個晚上;以本人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101年02月上旬之期間者,相對人夏麗娟返回后里家宅時,均自動主動挑釁本人夏興國之。 本人也只有99年08月中下旬受邀到夏麗娟外埔自宅烤肉、另一次是100年01月上旬之政治大學法學院陳姓教授擬瞭解夏興國冤獄個案救濟,約定在夏麗娟外埔自宅討論案情,本人就沒有到過期外埔自宅(按:99年10月間有一次擬洽借電腦與網路,因其無法排除故障,本人僅停留不到五分鐘就離開了。
亦即,均是夏麗娟主動挑釁所致,卻不實捏造『因為我長期遭受我三哥夏興國言語上的刺激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我受不了才向警方報案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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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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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曾經他在吃飯當下只因一言不合就拿詞碗朝我臉部丟擲,但詳細的時間與多次經過我無法詳述。就是長期的精神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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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款之指摘~~夏麗娟獨自居住在外埔自宅,偶而回后里家宅實是主動挑釁所肇致的個案。 若是本人夏興國有拿瓷碗朝其臉部丟擲乙節為真實,此為殺人未遂罪、重傷害罪,夏麗娟的臉部勢必有傷痕(按:瓷碗亦碎,且碎片勢必造成人體傷痕),請鈞院當庭勘驗審驗夏麗娟的臉部並無任何傷痕,足以證明此結識夏麗娟不實捏造之偽事實。
再者,本人只有一次與夏麗娟單獨用餐~~99年11\16夏麗娟駕車到中區職訓中心找本人吃午飯並到台中世貿中心參觀建材展~~其他均有他人一同用餐。 亦即,鈞院可以訊問雙親大人就可以證明本人並無用瓷碗丟擲夏麗娟的情事。 夏麗娟的捏造事實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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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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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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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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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對造夏麗娟涉犯恐嚇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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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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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娟於:2011年9月15日上午10:16之電子郵件(節本):
我警告你:對雙親大人不能無禮不孝順
否則我會想盡辦法讓你無法在后里立足 之地
相對人夏興國…並恐嚇要到我住處騷擾,讓我顏面盡失在該處住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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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人: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日期: 2011年9月15日上午10:31
主旨: Re: 回覆﹕ 回覆﹕ 給夏麗娟的提醒與忠告:
寄件人: gmail.com
給夏麗娟:
你最好讓本人連在台灣及地球也無立足之地~~以你選代表64票就算加上高基讚議員要讓本人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乃是「阿婆生孩子~~很拼也很難」;有本是你就叫警察一天來后里臨檢3、5次,本人恭候你及警察的大駕!
你在叫囂,本人就把相關證據影印及傳送,先以:
1. 加賀社區的全部住戶信箱(夏麗娟除外)
2. 73年外埔國忠義班畢業(有一半曾經與本人同班)(劉建宏除外)
你指控本人當工商時報記者期間「騙吃騙喝」,請舉證~~你也可以試試看接受民事刑事訴訟的制裁及責任!
你可以試試看。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0年09月15日10:30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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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立足之地」意指:對造夏麗娟的擬以依據「法所不許」為手段,達致「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為目的~~請問:可有哪一種合法或不違法之方式可以讓夏麗娟使用達致系爭目的呢?~~復且本人在101年06\04審理期日提及:『如果本人對雙親有不孝順行止,…,夏麗娟應該代為告發、或以家族親權會議處理之』(按:當時漏說:代為聲請保護令);此證明夏麗娟有恐嚇犯行。
四、關於夏麗娟涉犯妨害名譽罪犯行:
查:電子郵件等同「准文書」,夏麗娟在電子郵件所述「夏興國狼心狗肺」、「作記者騙吃騙喝」云云就是構成妨害名譽犯行\當然構成違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審卻稱「要件不符」云云,亦屬違法。
如果說在「電子郵件」(准文書)對他人\不特定人以「狼心狗肺」、「騙吃騙喝」指摘卻不必承負相關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將會是一個大災難。
是證原審認事用法違誤!
五、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對造當事人「黑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素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素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順股高英賓承審法官(101訴1119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2 5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1:02:5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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