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1:51:04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店郵件送達之06\25(一)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庭長 鈞鑑:
案由
: 為請: 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迴避審理事; 2 . 對於101年06\15.中院彥豐簡民緯101豐簡170字第2503號函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101豐小418號)枉法官楊曉惠:(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 . 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應是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1豐簡170號)事件應予迴避審理事;
查: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刑事訴訟由台中地檢署偵辦、民事訴訟則由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審理在案,計有05\15之第一次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按:楊曉惠枉法官並未到庭)、預定07\12下午16:55第二次審理言詞辯論期日。
綜上,本件之豐原簡易庭(101豐簡170號)事件,楊曉惠枉法官應予迴避,請准之!
二、關於: 2 . 對於101年06\15.中院彥豐簡民緯101豐簡170字第2503號函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1 . 關於起訴狀繕本:本件係以電傳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請鈞院(楊曉惠枉法官迴避後之另分承審法官)洽請書記官以製發原起訴狀繕本送達對造陳順全之!
2 . 關於請求交通費之數額為何及其計算明細:引用(100豐小418號)之本人夏興國當時的陳報以及101年04\03起訴書狀列述~~應以13次門診\復健之往返住居所~~醫療院所的計程車資為之(按:雖說本人是以騎乘機車~~當時也無資力乘坐計程車~~依據汽機車強制險、理賠實務…,應以前述之方式理算)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庭長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2 5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六00:09:05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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