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93上國1號)速予開庭審理.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一11:31:40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6\18(一)期日
致 台中高分院陳宗鎮院長、系爭個案的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法官法之法官評鑑委員會
案由:為對鈞院: 1 . (93上國1號)業已超過八年仍未實體審理裁,爰予提出陳報聲明聲請救濟『請速予開庭審理裁判』~~請予依據法定程序實體審理裁判個案訴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即是上訴人、民事國賠\損賠起訴個案事件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詳卷\詳見系爭個案所列述指控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鈞院民事庭繫屬管轄審理之(93年上國1號)事件,本人夏興國93年01月、97年06月分別郵寄鈞院三千元\合計六千元的裁判費在案,惟因:
鈞院民事庭承審法官卻是將(93上國1號)業已管轄繫屬超過八年仍未實體審理裁,爰予提出陳報聲明聲請救濟『請速予開庭審理裁判』~~請予依據法定程序實體審理裁判個案訴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八、依據(釋530、539號)理由書,管轄法院\承辦公務員負有妥適公正客觀的訴訟注意照護義務,復且依據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本人業已繳納6千元的裁判費在案,鈞院民事庭承審法官就應該實體審理裁判之~~請勿一錯再錯越作越錯夏去!~~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實體審理裁判系爭訴訟個案之!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高分院陳宗鎮院長、系爭個案的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法官法之法官評鑑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法官法之法官評鑑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一11:38:23 A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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