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對台灣高等法院刑三庭玄股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枉法官101年06月13日所為(101抗629號)裁定,涉及故為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踐行夏列及表列之訴願行政救濟(國賠、公務監督、懲處懲戒犯法瀆職公務員)、訴訟檢察\監察\刑事司法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1 . 提起抗告救濟 2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萬元並自101年05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4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5 .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6 . 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自訴





管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監察救濟機關
承辦公務員、以及法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義之公務員\公務機關首長及該公務機關國賠會
訴願行政與訴訟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1 . 請求國家賠償、2 . 踐行公務監督權義、 3 .對於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予以行政懲處懲戒、.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1.   
臺北地檢署
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2項、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以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指派檢察官協助自訴
2.   
台灣高等法院
陳宗鎮院長、國賠會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台清、葉藍鶚、羅立德(北院101聲再9號)枉法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整,並自10106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台灣高等法院刑三庭玄股  轉呈  最高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最高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為對台灣高等法院刑三庭玄股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枉法官1010613日所為(101629號)裁定,涉及故為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
1 . 提起抗告救濟

4.   
最高檢
黃世銘檢察總長、國賠會: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2項、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以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指派檢察官協助自訴
5.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王建煊院長、國賠會
請予踐行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作榮、錢復、王建煊等歷任監察院長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對於本件個案書狀所指摘控訴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由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72項、監察法之規定,監察委員協助夏興國自訴或指派律師為之,並提起彈劾懲戒之訴)
6.   
最高檢特偵組
陳宏達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
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係「為被害人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且應含括刑事犯罪發生後、提起自訴前之准偵查程序:
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爰以檢察救濟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7.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承審法官
請予踐行律師法第2022條、法律扶助法第42項,指請律師協助自訴


案由:為對台灣高等法院刑三庭玄股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枉法官1010613日所為(101629號)裁定,涉及故為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踐行夏列及表列之訴願行政救濟(國賠、公務監督、懲處懲戒犯法瀆職公務員)、訴訟檢察\監察\刑事司法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1 . 提起抗告救濟
2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萬元並自101050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4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5 .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6 . 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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