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對被訴人即是旨揭之對監察院101年06\14.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號函涉有不監不察、法務部101年05\28.法檢字第10100583270號函涉有吃案大公開說謊大公開之承辦公務員 …等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准予表列之: 訴 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監察救濟\對監察院1010614.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號函之陳訴與陳請救濟救援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5:48:3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送達之0625(一)期日者


寄致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依據法扶法條2項、律師法2022條之相關規定,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冤獄委員會
對於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承辦(1010614.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號函涉有不監不察)依據憲法第十六、九十七條、監察法相關規定之踐行監察救濟之陳請立案調查並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並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陳姓教授(按:尊重其意願,保留大名)以及各位教授


案由:為對被訴人即是旨揭之對監察院1010614.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號函涉有不監不察、法務部1010528.法檢字第10100583270號函涉有吃案大公開說謊大公開之承辦公務員   …等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准予表列之:
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願與訴訟救濟人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1.
監察院
1010614
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
監察業務處
02.23413183

所訴台端於民國87年涉嫌於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縱火遭到逮捕,並判決有期徒刑12年確定,行滿出獄後,對火災鑑定結果認有疑義以及國立政治大學告發程序、台北地檢署起訴以及歷審法院判決不公等情乙案,影附法務部覆函乙份供參。
監察業務處
02.23413183

所訴台端於民國87年涉嫌於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縱火遭到逮捕,並判決有期徒刑12年確定,行滿出獄後,對火災鑑定結果認有疑義以及國立政治大學告發程序、台北地檢署起訴以及歷審法院判決不公等情乙案,影附法務部覆函乙份供參。



二、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三、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查(釋178256…理由書):刑事訴訟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見主義,首重行為人辨別,不得有誤;以.台北地檢署1000110北檢治得999793字第01510號函係就冤獄偵查卷第98頁所做的函覆後做吃案的不檢不查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指訴如夏:
1.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本人不是縱火行為人,當然有權利就自然事實陳述,亦對系爭違法侵害本人自由與權利/法益之犯罪行為人踐行相關刑事訴訟救濟程序;870813案發日~~8709/28偵查期間,陳維練濫訴官在偵查不公開之濫權訴追夏興國的犯行下,偵查卷98頁根本不敢提示本人,本人又如何就該卷證答辯呢?至於冤獄123審就本人針對「98頁」的答辯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濫訴官枉法官均是刑法12412511款前段之犯罪行為人
2.
本人9909/20到台北地檢署言詞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承辦檢察官顧仁彧接辦後連傳喚本人到署協助發現真實也不敢,有違憲法、(73台上3982)判例、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項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人是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卻已告訴案之不偵不查不檢不查函覆後就吃案
3.
98頁的夏興國」只要勘驗鑑定當時之指南派出所監視錄影帶即知真實
4.偵查卷98頁(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員警工作紀錄簿),本人在8708/13凌晨0340以前尚不知政大中山館發生火案(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本人在萬壽橋(秀明路進動物園)下河濱運動公園運動,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見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5.
98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3.
周武榮律師在8802/09所寫(該事務所人員所打字)的書狀係將本人所撰的書狀直接KEYIN打字,仍算是本人所寫,周律師指示代打字~~冤獄二審期間,周律師就只有代打字兩份書狀,其他就沒有任何書狀~~連辯護意旨狀、上訴狀也不敢為之。
6.
顧仁彧檢察官以函覆後就吃案,不願以「法定之不起訴處分為之」以致本人不能依據再議程序救濟,亦屬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
7.
總上所述,顧仁彧檢察官核有刑法124125304條之犯罪事實行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五、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
第十七分則要項 @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
@之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
@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                                                         

茲分項指摘控訴~~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之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 之違憲違法犯行:
    1.
以附件之偵查卷內之警方移送偵查案卷之相片影印本為例:
       A.
警方之被訴人黃天祥是案發當日上午時時拍攝刑案現場相片,當時本人手中沒有任何物件(按:本人0600自慈光寺到文山一分局時就是兩首空空地前往)
       B.
所謂有「吳志聰\李採蓮簽名及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的相片,卻沒有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時間(按:至少冤獄一、二審的的辯護律師在閱卷及影印時沒有影印到時間~~以案卷原本參驗對照為據),本人首上有若干書籍資料物件,係案發日約1530黃天祥在檢視本人書包內物件後所交付本人並諭令本人需配合拍照,拍照完畢後又取走該物件,且該物件未經扣押又未予返還本人,涉及公務侵佔罪犯行(詳參違法搜索扣押之指訴);吳志聰\李採蓮至少也是拍完相片且沖洗完成後之1600以後才能踐行指認程序云云;亦即所謂『指認』竟然是以誘騙拍攝的相片為之,抵觸憲法與刑訴法相關規定,故稱之『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然而冤獄偵審明知上情卻是違反抑制違法偵查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規定遂行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此係整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2. 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吳志聰等四人當時均說『我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參引871021之冤獄一審審判筆錄)董保城等人以多口相聲栽贓稱吳志聰\李採蓮看相片時說:『夏興國很像A君』云云、胡義明則與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與目擊證人到慈光寺『第一次臨檢』將『98頁之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偵訊云云
2 .  鄭丁旺之87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書中提及:『(案發日)凌晨約0240時分,政大校警隊員吳紹鵬及吳正聰\李採蓮在河堤便道發現新鮮鞋印』云云,胡義明藉此認定『夏興國又涉有嫌疑,猜測夏興國已經回到慈光寺了』,且在約03:00『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茲將政警之被訴人自導自演的破案官見\真正事實列述如夏:
      A.凌晨0120時分之『98頁之夏興國』已經在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了,根本不用再有其後的『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依照劇本演出如是,就是上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戲碼
     B..吳志聰在8710/21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A君是夏興國』~~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工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訓問雲雲、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3. 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然而吳志聰在871021冤獄一審的審理期日證稱:『我看相片時(蕭敬義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云云)說不能確認所目擊之A君就是夏興國』,胡義明與蕭敬義等政警之被訴人等竟然依舊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地羈押報案,依照劇本演出到慈光寺將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待到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4. 至於8708251021之冤獄偵查\冤獄一審的當庭指認與一致供述指認無誤等情,卻是違反刑訴法163166167184….等條之隔離個別訊問及對質詰問的正當法律程序,遂行一致說謊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接力賽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吳志聰\李採蓮以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的具體事例:
1 .引用980122聲請協助自訴書狀之要項六: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誣告罪等違憲違法犯行
2 .所謂指認程序~~根本不知道系爭指認程序的時間與處所~~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程序竟然還有董保城、蕭敬義等人的在場(詳參關於指認的指摘批駁)
3. 沒有指認或沒有合法的指認程序,卻在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在先、冤獄偵審以接力賽方式故鑄夏興國冤獄

為了避免不正不當的誘導所肇致的錯誤指認,法定之指認程序係要以若干人員參與且排排站(LINE UP)方式為之,並且需提示指認人『現場的若干人員裡面不一定有涉案人在內』之
提醒告知程序;惟查:本件之『指認』卻是在誘騙本人手持若干物件時所拍攝的相片經沖洗後,在不明的時間處所由吳志聰\李採蓮以相片指認,如此的『指認魔式』乃是捉兔子充作野狼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一步爛棋、冤獄偵審亦以接力賽般之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故鑄夏興國冤獄

吳志聰\李採蓮係以『A君身高約170公分、頭髮不長\平頭』\『不確認A君有無戴眼鏡』、冤獄偵查以:『身高只是概數、….被告夏興國本來就是平頭,有一陣子未剪理….』、
冤獄一審則以『末查,本件如係警員欲加罪於被告,或吳志聰\李採蓮為配合警員誣陷被告,警員及該二名證人大可依據所扣娶被告衣服\褲子\鞋子\書包及逮捕被告後審視被告之身體特徵於警訊筆錄中為精確無訛之描述,何須有不符之處,從而被告以上揭所辯理由辯稱吳志聰\李採蓮二人之證詞不實云云,顯不足採信。』、冤獄二、三審則不敢有任何調查審酌裁判。  惟查:
    1. A君身高約170公分、頭髮不長\平頭』,與本人的外部特徵不符,亦證明本人夏興國不是縱火A
2. 眼睛為靈魂之窗,從眼神\眼睛可以看出真相(神經語言學NCL)參照。吳志聰\李採蓮『不確認A君有無戴眼鏡』,當然證明吳李兩人無法正確指認卻是在沒有合法指認程序構陷夏興國冤獄
    3.
既然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的內容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卻進而指認堅稱『夏興國就是A君』,當然有宜涉刑法168169條之偽證罪\准誣告罪犯行,復且依據罪移惟輕,無任何合理懷疑與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等相關規範,指認的內容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時,就不能作為判決基礎(刑訴法154155….等條參照)及不利之認定,冤獄偵審卻是接續『太子換狸貓』故鑄夏興國冤獄  

以附件之<林宅~~林義雄家宅滅門慘死命案~~血案震驚社會>參照。
林義雄的大女兒林奐均身遭刺殺六刀,因為未深及要害而逃過死劫,….,即令如此,林奐均身為被害人且有近距離與目擊兇手接觸過程,也只能大約描述『一名年約30~~40歲的男子,身高約170公分,留有大鬍子』,但也不能確認兇手是否經常出任林宅的熟人或從未出現過的陌生人,….
林義雄家宅滅門慘死命案目前仍是懸案,充滿著諸多未解疑竇與問號,堪稱吾國歷史上的第二個二二八事件慘案。
吳志聰\李採蓮對於A君的頭髮平頭\不長、不能確定A君有無戴眼鏡…..均與本人不符合,卻是栽贓本人涉案云云;甚至所謂的指認係指認870813日下午拍攝的相片,根本沒有法定之指認程序,
此係政警之被訴人偕同吳志聰\李採蓮構陷本人冤獄的魔鬼桀紂之作品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6157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民國 95 11 09
【裁判要旨】:
(一)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定有明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選擇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而自入於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增訂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此項規定係為保護證人而設,與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固均屬不自證己罪之範疇。然被告本無自白犯罪之義務,故得以「被告」身分,而概括行使其緘默權,拒絕回答檢察官或法官之任何問題;證人則有到場接受訊問,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義務。證人陳述是否因揭露犯行而自陷於罪,得以行使其拒絕證言權,必須到場接受訊問後,針對所訊問之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以陳述可能致其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理由,而概括拒絕回答一切問題,以致妨害真實之發現。證人針對個別問題主張行使拒絕證言權,其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為決定,非證人所得自行恣意決定,亦非謂證人一主張不自證己罪,法院或檢察官即應准許之。
(二)我國現行法制尚無類似「證人指證(認)程序法」。於司法警察調查過程中如何指認犯罪行為人,依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發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下稱指認程序要領)規定,應採取選擇式之真人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其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以提高案發之初所為指認之正確性,避免發生指認錯誤,造成錯判冤獄。是法院就司法警察調查過程中所實施之第一次指認,於為事後審查而為裁判,如仍採取與上開指認程序要領不相符合之指認供述為證據,必須於判決內說明如何認定具有確切證據足認指認人於案發時所處之環境,已足資認定其確能對犯罪行為人觀察明白、認知犯罪行為人行為之內容,該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為客觀可信,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等各情之得心證理由及所憑證據,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吳志聰、李採蓮均稱:「在案發之前沒有看過夏興國」、「與夏興國並不認識」(云云),是此,法務部及囑託台高檢、北檢的函覆說明三(三)引用最高法院(100台上5569號)判決意旨,即屬適用法則錯誤。
再者,在870813(案發日)之0600~~1600文山一分局警訊期間根本沒有所謂「指認」程序,吳志聰、李採蓮的「相片指認」乃是刑法第169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

在查法務部前函說明三(四)第13行以降):『經與彼等於陳訴人道按後當面指認所為明確證述相互比較。』云云~~根本沒有警訊期間的指認(按:如果有,請指明期日與時間、地點),卻是捏造上情,於憲於法有違~~亦證明法務部、台高檢、北檢乃是敷衍監察院以及包庇政魔警賊等被訴人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陰魔鬼計!  是請貴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立案調查並踐行旨揭之監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六、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大校園之從中山館沿環山道、體育館後方的河堤便到的監視錄影帶及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吳志聰、蕭敬義在87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竟然偽證稱:『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3 .  蕭敬義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的系爭相片
4 .  鄭丁旺在870901誣告訴狀稱:『凌晨零時二十分~~0020~~潛入中山館』~~卻隱匿A君潛入中山館到走出中山館讓吳志聰\李採蓮目擊的監視存錄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政大校警隊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七、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受警訊的錄音錄影帶、系爭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警訊筆錄以
3 .  2款之上開期間之指南派出所入出口的監視錄影帶~~據以證明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人別\人數\性別與真實身份~~此係破案關鍵及證明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自然事實
4 .  8708130400~~0420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本人『假自首\真自誣』之錄音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7 .  吳志聰\李採蓮在案發日在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的系爭筆錄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八、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2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九、吳志聰、李採蓮在871104第一審審理期日稱:(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提供遠距離偷拍夏興國之相片)「我(吳志聰)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被追逐之人就是夏興國」(概意),那麼,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捏造『夏興國涉有重大嫌疑』乙節乃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故鑄夏興國冤獄」之誣告罪犯行。

再者,蕭敬義提供的『長距離偷拍夏興國之相片』竟然沒有附卷(前述之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參照),更證明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捏造『夏興國涉有重大嫌疑』乙節乃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故鑄夏興國冤獄」之誣告罪犯行。


十、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十一、、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十二、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213169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請依據憲法1624778081…等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踐行案由所列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公鑑:

中華民國1010326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6:30:2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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