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對: 1 . 台北地方法院(101國賠8號)拒絕賠償、 2 . 其他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不敢踐行國賠協議(101年05\07者),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民刑行懲憲五式訴訟救濟\對北院(101國賠08號)拒絕國賠決定、其他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不敢踐行國賠協議(1010507者)(98頁、冤獄一、二審筆錄不實登載、公務監督權人不監不督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星期日8:52:0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618(一)期日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 1 . 台北地方法院(101國賠8號)拒絕賠償 2 . 其他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不敢踐行國賠協議(1010507者),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原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並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及其法定代表人、聯絡地址,詳參表列者: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地址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之首長、法定代表人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1 . 請求國家賠償、
1.           
臺北地檢署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楊治宇檢察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陳維練濫權訴追賤賊官予以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整,並自870928日(濫權訴追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法院組織法第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曾勇夫、陳聰明、施茂林、顏大和、王添盛、林玲玉、楊治宇)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七億元,並自870928日(濫權訴追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合計:八億元)
2.           
台北地方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吳水木院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劉坤典枉法官、書記官洪永燦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億元整,並自871118日(故鑄夏興國冤獄之一審宣判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公務監督權人(陳義雄、黃文圞、林錦芳、楊隆順、吳水木)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億元,並自870928日(濫權訴追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合計:七億元)
3.           
台灣高等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陳宗鎮院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書記官李麗花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並自880723日(故鑄夏興國冤獄之二審宣判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公務監督權人(楊仁壽、吳啟賓、曾有田、張信雄、黃水通、楊鼎章、陳宗鎮)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六億元,並自880723日(濫權訴追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合計:八億元)
4.           
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楊鼎章院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枉法官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億元整,並自880923日(故鑄夏興國冤獄之三審冤獄定讞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公務監督權人(林明德、吳啟賓、楊仁壽、楊鼎章)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億元,並自880923日(濫權訴追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合計:九億元)
5.           
最高檢  100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
黃世銘檢察總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歷任檢察總長、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1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六億元整,並自881012日(首次聲請非常上訴之期日濫權訴追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6.           
法務部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三零號
曾勇夫部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城仲模、葉金鳳、陳定南、施茂林、王清峰、曾勇夫等歷任法務部長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1條、法務部組織法第12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六億元整,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7.           
司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
賴浩敏院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施啟揚、翁岳生、賴英照、賴浩敏等歷任司法院長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億元整,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8.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王建煊院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作榮、錢復、王建煊等歷任監察院長及所轄制之司法冤獄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內政警政委員會監察偉爰以及承辦公務員不敢踐行監察法之監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9.          不敢
台高檢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
顏大和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吳英昭、林偕得、吳國愛、謝文定、顏大和等歷任檢察長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1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億元整,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10.       
政治大學
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六四號
吳思華校長
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鄭丁旺(政大首魔)、鄭瑞成、吳思華不敢踐行(公務機關\政治大學)組織法、大學法、政治大學及其所屬機關之員工獎懲相關規定之公務監督權義,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以及要項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大群魔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五億元整(政魔警賊構陷夏興國冤獄求償十二億元、公務監督權人不監不督之每一位求償一億元,計有三位\三億元),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11.       
台北市政府
110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郝龍斌市長
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等歷任市長不敢踐行(公務機關\台北市政府)組織法、地方制度法、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員工獎懲相關規定之公務監督權義,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以及要項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警賊、消防局人員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五億元整(政魔警賊構陷夏興國冤獄求償十二億元、公務監督權人不監不督之每一位求償一億元,計有三位\三億元),並自8708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案由:為對:
1 . 政魔警賊明知偵查卷(北檢871690618193號者)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以指鹿為馬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縱放藍色恐怖鬼火、警訊及消防筆錄故意登載不實等犯行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2 . 台北地檢署陳維練濫訴官明知偵查卷(北檢871690618193號者)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以指鹿為馬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之濫權訴追處罰、等犯行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3 . 冤獄一審(北院871503號)之劉坤典故鑄冤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明知偵查卷(北檢871690618193號者)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以指鹿為馬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之濫權審問處罰訴追、冤獄一審審理筆錄不實登載、等犯行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4 . 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之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故鑄冤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明知偵查卷(北檢871690618193號者)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以指鹿為馬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之濫權審問處罰訴追、冤獄二審審理筆錄不實登載、等犯行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5 . 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故鑄冤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明知偵查卷(北檢871690618193號者)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以指鹿為馬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之濫權審問處罰審問處罰、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不實登載、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等違憲違法犯行卻不敢撤銷冤獄判決之故鑄夏興國冤獄定讞犯行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6 . 自盧仁發至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
7 . 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北院(101國賠08號)拒絕國賠決定、其他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不敢踐行國賠協議(1010507者)(98頁、冤獄一、二審筆錄不實登載、公務監督權人不監不督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併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地方法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億元整,並自各要項之求償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
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
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署立豐原醫院100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
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
后里就業服務台99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關於被訴人的犯罪事實、理由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
1 . 北院(101國賠08號)案卷即是1010507國賠請求等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個案卷證
2 . 本件之附加檔案
3 . 87~~101年超過一萬件之個案書狀及其卷證


四、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拙愚夏興國自870813冤獄劫難啟始日迄今不間斷不中輟地具狀向管轄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北院刑事庭、最高檢及其以降之特偵組、台高檢、台北地檢署、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憲法\司法\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指摘控訴之被訴人\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枉法官\濫權訴追官\書記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聲請並建議鈞院以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針對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為違憲解釋\法律之憲法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本人業已向管轄之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鈞院應准為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五、關於公務監督人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法院組織法第 一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
    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
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法院組織法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本章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司法人員
人事條例

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實任司法官非有法律規定公務員停職之原因,不得停止其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綜上所述,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以及系爭個案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故鑄夏興國冤獄)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地方法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億元整,並自本件之系爭個案之求償起算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結論與衷心籲請:

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所請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個案之聲請聲請救濟事項~~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表列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1 0 1        0 6        1 8      

拙愚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自冤獄劫難期間至脫離冤獄狀態不中輟不間斷踐行我活著控訴!雙訴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星期日9:32:3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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