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4日 星期日

案由:為請製發『法務部101年05\28.法檢字第10100583270號函』之附件之陳訴人(夏興國)全國前案\刑案資料查註表影本一份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山門大審判\監察救濟\對監察院1010614.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號函之陳訴與陳請救濟救援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00:04:4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送達之0625(一)期日者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副本: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檢察司、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陳姓教授(按:尊重其意願,保留大名)以及各位教授


案由:為請製發『法務部1010528.法檢字第10100583270號函』之附件之陳訴人(夏興國)全國前案\刑案資料查註表影本一份事:

監察訴訟救濟人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詳卷)

             
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1.
監察院
1010614
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
監察業務處
02.23413183

所訴台端於民國87年涉嫌於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縱火遭到逮捕,並判決有期徒刑12年確定,行滿出獄後,對火災鑑定結果認有疑義以及國立政治大學告發程序、台北地檢署起訴以及歷審法院判決不公等情乙案,影附法務部覆函乙份供參。
監察業務處
02.23413183

所訴台端於民國87年涉嫌於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縱火遭到逮捕,並判決有期徒刑12年確定,行滿出獄後,對火災鑑定結果認有疑義以及國立政治大學告發程序、台北地檢署起訴以及歷審法院判決不公等情乙案,影附法務部覆函乙份供參。


二、查:貴監察院院台司字第1012630266號所檢送之『法務部1010528.法檢字第10100583270號函』並未將該函之附件之陳訴人(夏興國)全國前案\刑案資料查註表併同檢送本人即是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請予製發一份並寄予本人之,是有案由欄之所請救濟事項。
案由:為請製發『法務部1010528.法檢字第10100583270號函』之附件之陳訴人(夏興國)全國前案\刑案資料查註表影本一份事:

三、綜上所述,請依據憲法1624778081…等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踐行案由所列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誌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副本: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檢察司、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陳姓教授(按:尊重其意願,保留大名)以及各位教授   公鑑:

中華民國1010326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00:14:08

2012年6月23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1. 函覆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6\18.中扶陸字第010000172號函.doc 爰予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函覆法扶台中分會1010618.中扶陸字第010000172號函.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1:05:50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625(一)期日者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秘書長   請轉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臺中分會吳光陸會長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案由:為就:1.  函覆法扶台中分會1010618.中扶陸字第010000172號函.doc
爰予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聲請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垕之口內加上「十」\十字架\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8.  
法扶台中分會
1010618
中扶陸字第1010000172號函
李小羿
依據台中地檢署中檢輝直1012404字第065286號來函,請  台端致本分會申辦法律扶助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或電傳電子郵件或親自遞狀至台中地檢署之個案書狀係「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書狀,惟查: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以1012404字第065286號函檢送  法扶台中分會乙案,即屬非洽適,請法扶台中分會檢還台中地檢署依據旨揭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若是貴法扶台中分會依據要以法扶審查為之,請以書面審查~~本人夏興國在貴台中分會的法扶個案均有身份證、全戶戶及謄本、財產及所得資料,請引用之;至於訴訟案件資料則是業已轉致貴台中分會,可以書面審查之~~
倘若經覆議審查救濟允為法扶救濟  ~~  依據法扶救濟實務是由貴法扶基金會/台中分會律師道镸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一、問:律師天職為何?  ~~  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甚明!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所謂「應砥礪品德」應指:保障與救濟救援冤獄所應發揮的道德勇氣使命感踐行!


三、查:附件之貴法律扶助基金會1010601 . 法扶芳字第101000411號函說明二:『…..,刑事自訴程序之扶助,如審查委員會認確有扶助之必要,仍可送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堪認對申請人自訴權益之保障已足。。』云云,是此,貴台中分會准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應是符合律師法、法扶法之本旨!


四、關於無資力的不情陷狀: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4
【解釋日期】100/12/30
附件

【爭點】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乙節係具有「排他性」、「個人性」、「絕對性」之實質核心內涵。  民法親屬篇的法定順位與應繼分之規定,也是在特定事由發生後才生效,若是訂有遺囑者,以遺囑的效力優先。 亦即,尊親屬在世期間的財產權,卑親屬並無任何使用權或所有權。  同理,法扶救濟審查個案亦不能以「共同生活人口」作為法扶審查之資力範圍。  好吧!  就算貴法扶台中分會(各分會皆然)若是課責法扶聲請人需提供尊親屬\共同生活人口的收入與財產清單,應該由貴法扶台中分會發函相關人說明用途為之!
以拙愚夏興國法扶救濟個案為例:貴台中分會應發函家君洽請提供所得\財產資料供審查;
本人無法取得相關資料,又如何能夠提供貴台中分會審查呢?


五、. 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憲法、法律扶助法等相關法律成立建制  爰以「沒錢也能打官司  實現訴訟平等救濟權」(Defending Equal Access to Justice.’[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為您撰寫法律書狀」’[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弱勢朋友解決法律問題]….(以上均是貴法扶基金會的信封、文宣出版品所列)  以該不予扶助審查通知書理由四所稱「自訴代理非本會扶助範圍」云云  很顯然的讓被害人\自訴人無法藉由自訴救濟程序獲致救濟  明顯抵觸憲法、1687780條之自訴救濟平等原則~~被訴人可以很快獲致法扶救濟  被害人/自訴人卻連法扶救濟之機會也無  亦有違前述之法扶基金會成立宗旨


六、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會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法扶個案救濟事件以及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誠 
貴法扶基金會台中分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法扶救濟事項,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支付民事損賠事件訴訟裁判費用~~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秘書長   請轉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臺中分會吳光陸會長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公鑑:

        1 0 1   0 6    2 5   
聲請檢察\法扶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1:21:04 AM寫畢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年04月19日偵查期日訊問(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年04\19所為101偵6693號偵查訊問期日)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公所及后里郵局之個案\對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0419日偵查期日訊問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4:37:33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604(一)到署具狀遞致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4:05:50 PM補充、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611(一)
期日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0419日偵查期日訊問(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0419所為1016693號偵查訊問期日)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
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 7 7


           
一、關於: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0419日偵查期日訊問(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0419所為1016693號偵查訊問期日)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

關於1010419早上之偵查訊問期日:
查:1010419早上承辦檢察官蔡志明踐行偵查訊問期日,被訴人劉香英有提供系爭期日(1011005日早上)之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呈庭附卷在案。 
引用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之劉香英陳述與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請予勘驗確認事實之。

劉香英在該偵查訊問期日稱:「有請郵局志工跑出大門拿意見反應單給夏興國」云云(概意)
鈞署(1016693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所稱:
1 . 伊(指:被訴人劉香英)就跟他(夏興國)說有顧客反應表,但夏興國不接受等語。
2 . 是縱被告2人提出之書表,與郵局制式之投訴書表有異,抑或被告2人拒絕提供投訴書表,告訴人自行書寫投訴事實即可。

二、被害人夏興國提出指摘駁斥如夏:
1 . 裁判字號:28 字第3650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各地郵局均設有提供民眾以「書面」、「言詞」投訴的制式書表與程序,被訴人劉香英、張宏瑋身為郵局經理\郵務櫃臺承辦人當然知悉上開規定,遇有民眾提出投訴時就應該依據申請為之。然而本件卻是一再地迴避與不敢給予交付,當然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妨害刑事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2 . 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早上偵查訊問期日有提供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鈞署就應該勘驗以明真實,惟查:鈞署並未勘驗該光碟、也不可能讓被害人夏興國就勘驗後的陳述意見,即屬調查未盡、應調查之證據卻未予調查之違法。

3 . 被害人夏興國1010419早上偵查訊問期日有提及:「勘驗該光碟,若是沒有郵局志工拿顧客意見反應表給夏興國,劉香英卻如此陳述,則是虛偽不實陳述」云云;事實上,1001005早上,本人在后里郵局停留大約20分鐘,先後有兩次的激烈意見陳述與駁斥被訴人劉香英、張宏瑋的內容,並無任何人有提供書表書類給本人的行為,勘驗該錄影光碟自明;亦即,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所陳述:「有請郵局志工跑出大門拿意見反應單給夏興國」(概意),則此傑不實陳述就是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犯行,鈞署應該依據(釋53號)解釋、刑訴法228251264條開始偵查並提起公訴之!

4 . 「應作為卻不做為之違法」本身即已構成「消極性之強暴、脅迫」行止,是此,被訴人劉香英、張宏瑋的不作為違法等情,就是構成刑法第304條之構成要件無訛,原不起訴處分亦屬違法。


三、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四、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五、綜上,摯祈狀請
鈞署鑑核,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請准予對被訴人劉香英系爭刑事犯罪予以偵查訴追公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補充:
**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08.
台中高分檢
1010604
101上聲議1107
檢察長
陳榮宗
再議聲請人夏興國因與被告張宏瑋、劉香英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中地檢署檢察關於1000428日所為(1016693號)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經與審核,認為應予駁回。資敘述理由如夏:
 台中高分檢(101上聲議1107號)之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理由三(二)經核閱原偵查卷及被告劉香英於1010419日庭呈當時之監視錄影光碟,….。期間,經理即是被告劉香英出面瞭解、加入排解糾紛並請志工取「顧客意見表」欲交聲請人,為聲請人拒絕。云云
資駁斥如夏:
1 . 中檢蔡志明檢察官並未當庭勘驗該監視錄影光碟以不起訴處分在案云云、臺中高分檢難道就有勘驗嗎?  再者,未讓本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就系爭監視錄影光碟表示與陳述意見,亦屬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2 . 請當庭勘驗系爭監視錄影光碟確認:『經理即是被告劉香英出面瞭解、加入排解糾紛並請志工取「顧客意見表」欲交聲請人,為為聲請人拒絕。』乙節是否真實~~到底有無志工在系爭期間拿取「顧客意見表」給夏興國之事實~~若無,則屬劉香英以說謊及(刑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的犯罪事證。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1 0 1        0 6       0 4     
                1 0 1        0 6       1 1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4:52:37 PM寫畢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4:15:24 PM補充



寄件人:
 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收件人: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日期:
 2012615日下午4:47
主旨:
 Re: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寄件人:
 mail.moj.gov.tw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16:47 (1 小時以前)

寄給 
受理台端101年年613日致本署檢察長3封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聲請對本署偵辦101年度偵字第6693號被告劉香英妨害自由案,被告於本署偵辦101年度偵字第
6693號被告劉香英妨害自由案檢察官於101419日偵訊時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經查上開案
件業經本署檢察官101428日不起訴處分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駁回,台端仍表
示提出告訴,本署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辦理;另聲請調取該案光碟,業請
承辦股查明後再另行答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Sent: Wednesday, June 13, 2012 8:08 PM
To: tccmail
Subject: Re: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此係被訴人既是犯罪行為人劉香英在1010419的犯罪事實,貴台中地檢署應該另立「偵」字案偵辦之!    況且台中高分檢業於10106月上旬駁回在議案了,台中地檢署應該另立偵字案就劉香英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偵辦之!
關於1010419早上之偵查訊問期日:
查:1010419早上承辦檢察官蔡志明踐行偵查訊問期日,被訴人劉香英有提供系爭期日(1011005日早上)之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呈庭附卷在案。 
引用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之劉香英陳述與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請予勘驗確認事實之。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10612  2005寫畢

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2012613日下午6:03 寫道:
受理台端101611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案件,我們非常重視與關心,業請檢察官查明,再另行答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Sent: Monday, June 11, 2012 11:02 PM
Subject: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6693號)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說明:

一、查:鈞署承辦(1016693號)案件,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請准予拷貝製發一份並寄致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  夏興國收!

二、祈予賜准至禱!

謹誌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10611  2300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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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16:47 (1 小時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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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端101年年613日致本署檢察長3封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聲請對本署偵辦101年度偵字第6693號被告劉香英妨害自由案,被告於本署偵辦101年度偵字第
6693號被告劉香英妨害自由案檢察官於101419日偵訊時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經查上開案
件業經本署檢察官101428日不起訴處分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駁回,台端仍表
示提出告訴,本署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辦理;另聲請調取該案光碟,業請
承辦股查明後再另行答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Sent: Wednesday, June 13, 2012 8: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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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Re: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此係被訴人既是犯罪行為人劉香英在1010419的犯罪事實,貴台中地檢署應該另立「偵」字案偵辦之!    況且台中高分檢業於10106月上旬駁回在議案了,台中地檢署應該另立偵字案就劉香英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偵辦之!
關於1010419早上之偵查訊問期日:
查:1010419早上承辦檢察官蔡志明踐行偵查訊問期日,被訴人劉香英有提供系爭期日(1011005日早上)之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呈庭附卷在案。 
引用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之劉香英陳述與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請予勘驗確認事實之。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10612  2005寫畢

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2012613日下午6:03 寫道:
受理台端101611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案件,我們非常重視與關心,業請檢察官查明,再另行答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Sent: Monday, June 11, 2012 11:02 PM
Subject: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6693號)

案由:為聲請鈞署准為拷貝「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一份事:

說明:

一、查:鈞署承辦(1016693號)案件,被訴人劉香英1010419偵查訊問期日呈庭之1011005早上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請准予拷貝製發一份並寄致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  夏興國收!

二、祈予賜准至禱!

謹誌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10611  2300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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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鈞鑑:
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偵查之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刑事訴訟採行實體真正事實發現主義、「勘驗」則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是此,被訴人劉香英庭呈的監視錄影光碟就必須依法定程序當庭勘驗確認當時的事實;然而鈞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並未勘驗該監視錄影光碟,於法有違。
是此,為明真實,請准予拷貝該光碟片寄予本人夏興國(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抑或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夏興國以及劉香英到庭勘驗該監視錄影光碟,以明真正事實!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10615  1835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