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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1:41:28 PM起寫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的目錄頁
項次 |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 發文期日 | 案號\函號 |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 記 事 要 旨 |
01. | 最高法院 | 10年11月10日 | 100台聲1062號裁定 | 民事第五庭 | 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高孟焄 | 查 夏興國君與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本(100)年台聲字第1062號裁定在案。 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02. | 最高法院 | 10年11月10日 | 100台聲1063號裁定 | 民事第五庭 | 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高孟焄 | 查 夏興國君與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本(100)年台聲字第1063號裁定在案。 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03. | 最高法院 | 10年11月10日 | 100台抗字第897號裁定 | 民事第一庭 | 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 許澍林、魏大喨 | 查 夏興國君與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事件,於本(100)年台聲字第1062號裁定在案。 裁定主文通知如夏: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04. | 最高法院 | 10年11月10日 | 100台聲字第1054號裁定 | 民事第一庭 | 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 許澍林、魏大喨 | 查 夏興國君與彭榮義間支付命令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本(100)年台聲字第1054號裁定在案。 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05. | 最高法院 | 10年11月10日 | 100台聲1060號裁定 | 民事第五庭 | 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高孟焄 | 查 夏興國君與國立政治大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本(100)年台聲字第1060 號裁定在案。 裁主文通知: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06.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 10年11月10日 | 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1360300號函 | 保安組吳美玲(02:29392910) | 廖美鈴分局長 | 您於100年11月03日來信反映之訴求市長非常重視,責由本分局彙辦,僅向您說明如夏: |
07. | 北院 | 100年11月17日 | 北院木民治100就261字第1000015320號函 | 民事庭治股 | 法官張文毓決行\書記官吳建元 | 檢送夏興國就本院(100救261號)訴訟救助事件之抗告狀及訴訟卷等件,請核辦。 |
08. | 北院 | 100年11月16日 | 北院木民淨100就260字第1000015246號函 | 民事庭淨股 | 法官陳婷玉決行\書記官吳鸝稻 | 檢送夏興國就本院(100救261號)訴訟救助事件之抗告狀及訴訟卷等件,請核辦。 |
09. | 豐原地政事務所 | 100年11月24日 | 豐地三字第1000011963號函 | 戴清源(04:25263188#301) | 黃冰如主任 | 函轉夏興國先生申請查復后里區圳寮斷179-60地號土地增值稅差額案申請疏影印本一份,因屬貴局(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業務,惠請卓處,請查照。 |
10. | 中華電信豐原營運處 | 100年11月下旬 | 100年10\10~11\10的ADSL及電話費$751元 | |||
11. | 台中區監理所 | 100年11月下旬 | LAU-899行車執照到期之換照通知及燃料稅,合計$1050元 | |||
12. | 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 100年11月下旬 | 周小姐(04:22583988#6379) | 100年10月健保費繳費通知 | ||
13. | 台北地檢署院豐原簡易 | 100年11月23日 | 北檢治愛100陳63字第80887號函 | 愛股 | 楊治宇檢察長\許永欽檢察官 | 本署100陳63號一案,業經簽結,請查照。 |
14. | 裕融公司信賴營業處 | 100年11月22日 | 寄返11月中旬申請中古貨車貸款的相關資料 | |||
15. | 中院民事執行處 | 100年11月21日 | 中院彥民100司執救七字第37號通知 | 七股 | 張國隆司法事務官\七股書記官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關於夏興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由之釋明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16. |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 100年11月18日 | 保監議字第100008389號函 | 陳先生(02-23933224)’楊通軒主任委員 | 檢送本會(100保堅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乙份,主文:原核定撤銷,另由勞工保險局另為適法處分,請查照。 |
謹誌
拙愚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2:14:1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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