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1月14日書狀(對1110言詞辯論期日的個案書狀).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五12:43:06 PM起寫 擬於11\04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者)(本件以台端或鈞院稱之)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具狀書面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給予對造陳順全「和解」與「調解」機會,陳員不但不願意「談和解」~~明明06\07聲請警方「送調解」且在06\09傳簡訊回覆並誘騙本人「談和解」、06\15再傳簡訊稱「警方已經送調解」的兩面手法;就連陳順全聲請警方送調解、警方送調解之前並未徵得被害人夏興國同意、陳順全甚至不願意補正調解聲請書;據此,基於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本人夏興國依據訴訟救濟權的行使提起本件民事損賠起訴事件;同理,因為鈞院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後述),難能獲致個案正義的實現,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據以提起刑事訴訟救濟之。
二、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
因為11\10是在公開法庭,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天無絕人之路,自己不要走上絕路;台端若要自陷絕境\字走絕路,本人會援之以手拉上一把,倘若台端執意堅持「直誤不悟」之選擇絕路絕境,本人只好如你的願,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據以提起刑事訴訟救濟之。
因為11\10是在公開法庭,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天無絕人之路,自己不要走上絕路;台端若要自陷絕境\字走絕路,本人會援之以手拉上一把,倘若台端執意堅持「直誤不悟」之選擇絕路絕境,本人只好如你的願,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據以提起刑事訴訟救濟之。
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
1.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所檢送的光碟片係「私人公司」所建置設在「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設備;鈞院向該交通大隊調取的是「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且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函覆,該路口的監視錄影設備係該局所建置者。 台中交通大隊明知上情卻以前者魚目混珠,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至於鈞院11\10審理期日並未勘驗上開路段的監視錄影光碟,應該擇日勘驗之。 然而鈞院11\10庭訊曉諭稱:『有調到時在開庭勘驗、未調到者則12\09宣判』乙節,核非洽適,容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2. 對造陳順全明明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高速行駛並未減速、也未打右轉方向登」,本人當時重覆提及此節,台端卻以「我沒辦法勘驗」、「不知道」…云云答覆。 倘若台端依舊執誤不悟\一錯再錯,本人會聲請拷貝庭訊光碟,將台端的上開犯行公諸於世。(按:本人好心提醒台端,台端應該自我審查更正錯誤之)
3.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明明是與右側車道右線成60度角,台端未經實地檢測卻以「指鹿為馬」30度角故為出入的勘驗錯誤,涉犯刑法第124條犯行。(按:關於此節,本人在08\30起訴狀業已詳述在案,亦附有卷證在案可稽)
4. 對造陳順全所駕駛的車輛出現在錄影光碟片時,駕駛座左前輪押到快車道的擬制白線、後車廂左後輪則在快車道~~據此證明~~A.出現在光碟時的前十公尺仍然在快車道、B.不到十公尺的距離\不到一秒鐘時間(按:陳順全當時的車速超過時速40公里;時速36公里十\每秒行進一公里,請參閱行車速度對照表)
5. 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既然對造陳順全在11\10無法證明伊當時的行車路徑是自『慢車道\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鈞院若是以包庇\故意減輕伊之違法事實\侵權行為,那真的很糟糕很嚴重!
6. 其他(引用卷證內的拙狀指摘論述者)
六、資請鈞院向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調取到建置設在「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後,且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函覆,該路口的監視錄影設備係該局所建置者。 台中交通大隊明知上情卻以前者魚目混珠,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是請
鈞院鑑核,俟交通大隊檢送系爭光碟到院後,擇日再開審理期日,併同「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同一期日勘驗之,據以確認查證陳順全的行車路徑與兩車的當時相對位置之。
七、關於對造陳順全的收入薪資,請鈞院向道成汽車公司老闆\會計部門函查確認之,必要時請該公司檢附陳順全的100年1-10的薪水單\轉帳明細以資證明之!
八、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查:以刑法309、310條之妨害名譽罪\毀謗罪為例,係造成被害人名譽上與精神上的傷害,往往卻是天價的賠償(參引:呂前副總統秀蓮VS.新新聞雜誌社的「嘿嘿嘿~總統府內緋聞疑案」的判決與釋憲案,類同案例不勝枚舉)。
對造陳順全的危險駕駛造成本人夏興國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就應該承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刑事責任另以刑事訴訟救濟之),此部分本人求償:新台幣三萬元、精神撫慰金:新台幣五萬元~~算是很基本的法律範圍內的求償,鈞院應予判准之:其他的兩萬元則是修車費\醫藥費\醫療所需的在途旅費\時間成本,鈞院亦應予判准之;兩者合計求償:新台幣拾萬元之。
九、茲因陳順全、賴逸祥的上開事實事例,本人夏興國「不得已」、「不得不」之際會踐行以正當正確正義之刑訴法的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來對治之:
對造陳順全的危險駕駛造成本人夏興國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就應該承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刑事責任另以刑事訴訟救濟之),此部分本人求償:新台幣三萬元、精神撫慰金:新台幣五萬元~~算是很基本的法律範圍內的求償,鈞院應予判准之:其他的兩萬元則是修車費\醫藥費\醫療所需的在途旅費\時間成本,鈞院亦應予判准之;兩者合計求償:新台幣拾萬元之。
九、茲因陳順全、賴逸祥的上開事實事例,本人夏興國「不得已」、「不得不」之際會踐行以正當正確正義之刑訴法的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來對治之:
十、憲法上保障人民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是包括訴訟個案的兩造當事人皆在保障的範圍內。
倘若承審法官審理系爭訴訟個案有違法侵害人民兩造當事人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則構成抵觸憲法16、24條、國賠法、刑法、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的違憲違法犯行,11\10的公開法庭上,本人
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本人聲請並希望
鈞院能夠,俟交通大隊檢送系爭光碟到院後,擇日再開審理期日,併同「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同一期日勘驗之,據以確認查證陳順全的行車路徑與兩車的當時相對位置之。
鈞院能夠,俟交通大隊檢送系爭光碟到院後,擇日再開審理期日,併同「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同一期日勘驗之,據以確認查證陳順全的行車路徑與兩車的當時相對位置之。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一、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1 4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五3:14:3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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