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擬於100年11月10日向中院公證人處公證(欠債與借款債務).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8:02:20 PM起寫\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10:40:51 AM更正註記 擬於11\10(四) 向中院公證人請予公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8:02:20 PM起寫\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10:40:51 AM更正註記 擬於11\10(四) 向中院公證人請予公證
致 台中地方法院公證人(位於豐原簡易庭)
案由:為請就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等事項,准予公證之:
案由:為請就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等事項,准予公證之:
公證請求書 | 年度 第 號(收件流水號,請求人勿填) 標的金額(價額)新臺幣 元(標的如無財產上價值免填) | ||||||||||||
請求人 | 性別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明文 件及其字號 | 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 | |||||||||
夏興國 | 男 | 58年07月04日 | L12099401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0975)054474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 |||||||||
已為同意或允許之 第三人、通譯或見 證人姓名或名稱 | 性別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明文 件及其字號 | 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 | 同意或允許 、在場事由 | ||||||||
夏葉秀卉 | 女 | 32年09月28日 | L201635554 | (04 ) 2 5 5 8 6 6 4 6(0975)054474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 |||||||||
請求公證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 | 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等事項 | ||||||||||||
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事項 | |||||||||||||
證明文件 | 附狀一:為對冤獄劫難期間及脫離冤獄狀態後所積欠后里家屬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書面證明事: | 附狀二:為對85~87年間積欠大姊夏桂英協助拙愚開辦獨資企業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債務以書面證明事: | 附狀三:為對冤獄劫難期間所積欠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書面證明事: | 發還 證件 | 件數 | 收受人簽章 | |||||||
附狀四:為對:1 .擬於11\02(三)到訪之事卻因故臨時取消爰以致歉、 2.另就拙愚擬以小本生意為之,乞祈 馬場姨丈大人准為借支開辦費新台幣拾萬元\NT$100000整: | 附狀五:資向 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並預定在明年(101年)三月底之前經由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特此書立借貸證明書,之書面證明: | 附狀六: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另加計系爭房地產因90年07月間經中院民事執行處三拍定讞的虧損,合計以新台幣五百萬元計列之 | |||||||||||
交付公證書 | 正 本 份 | 繕本或影本 份 | 譯 本 份 | 節本 份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請求人為法人 或團體 蓋印信處) | 請求人 法定理人或代表人 代理人 |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 |||||||||||
備註: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授權書,並於備考欄註明代理人授權書種類、字號及代理權限。 | |||||||||||||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擬於100年11月10日向中院公證人處公證(欠債與借款債務).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11:04:22 AM起寫 擬於11\10向中院公證人處公證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公證人(位於豐原簡易庭)
案由:為請就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之公證請求事項,關於個別附狀的概述說明要旨事:
案由:為請就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之公證請求事項,關於個別附狀的概述說明要旨事:
項次 | 狀 別 | 概 述 個 別 附 狀 的 要 旨 說 明 | 欠債金額的理算基礎與計息基準日 |
1 . | 附狀一 | 附狀一:為對冤獄劫難期間及脫離冤獄狀態後所積欠 后里家屬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書面證明 | 自87年08月13日夏興國冤獄劫難起為 計息基準日,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 狀態後亦同,每月以新台幣一萬元計列,計有160個月\160萬元 |
2. | 附狀二 | 附狀二:為對85~87年間積欠大姊夏桂英協助拙愚開辦獨資企業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債務之書面證明: | 以85年07月04日夏興國獨資開辦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為計息基準日,當時向家姐夏桂英借支新台幣(約)三拾萬元,並以該日為計息基準日 |
3. | 附狀三 | 附狀三:為對冤獄劫難期間所積欠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之書面證明: | 自87年08月13日夏興國冤獄劫難起為 計息基準日,馬場姨丈廖剛瓊君次資助夏興國生活費購書費…等,擬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計列, |
4. | 附狀四 | 為對:1 .擬於11\02(三)到訪之事卻因故臨時取消爰以致歉、 2.另就拙愚擬以小本生意為之,乞祈 馬場姨丈大人准為借支開辦費新台幣拾萬元\NT$100000整: | 業已於100年11月04日收到馬場姨丈廖剛瓊均所郵寄之郵政匯票新台幣拾萬元整,並以該日為計息基準日 |
5. | 附狀五 | 資向 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並預定在明年(101年)三月底之前經由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特此書立借貸證明書,以書面證明事: | 家君夏公宗璠於同年月09日以「無息借款」方式借支新台幣三拾萬元予拙愚夏興國,並以該日為借款基準至 |
6. | 附狀六 | 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另加計系爭房地產因90年07月間經中院民事執行處三拍定讞的虧損,合計以新台幣五百萬元計列之 | 詳請參閱中院的個案案卷:1.(87裁全一3692號). 2.(100司裁全1031號)、3.(100司促14044號),依據前開說明,合計以新台幣五百萬元計列之,並以87年10月15日因彭榮義聲請假扣押期日為計息基準日 |
夏興國就附狀一~附狀六的債務金額計有:新台幣九百三拾萬元整,還款的來源以收受冤獄賠償金\國家賠償金之三日內償還之!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被害人\債務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11:40:28 AM寫畢
拙愚即是冤獄被害人\債務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11:40:2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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