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F資料夾\F1之法警施暴資料夾\聲請台中高分院(93上國一號)事件速予開庭實體審判.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0:26:5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0:26:5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致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93上國一號) 鈞鑑:
案由:為請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就((93上國一號)個案事件速予開庭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訴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原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夏興國在93年一月間、98年六月間分別以郵政匯票自綠島冤獄交寄三千元\合計六千元的裁判費,機此,本件(93上國一號)應予速予開庭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二、請准: 訴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原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三、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3 月 2 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0:35:15 A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0:35:1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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