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以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於101年02\18凌晨時分於三義龍騰派出所附近超速違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聲明異議.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3:09:41 PM起寫、 擬於04\03(二)親自到豐原監理站遞致具狀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 鈞鑑:
案由:為對對於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101年03月05日以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於101年02\18凌晨時分於三義龍騰派出所附近超速違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聲明異議(附件參照),請予拙愚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行為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說明:
一、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節本)
14.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101年03\05 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交通大隊 警員許志光、隊長古智仁
民眾夏興國101年02\18 00:14分在三義鄉台13線524公里處(龍騰派出所前)南向路段,此路段限速60公里,駕駛人形車速度經測速時速72公里,超速12公里,未滿20公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 期限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600元。
**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三十日星期三、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01.苗栗縣警察局 101年03\26 苗警交字第1010012647號函
交通隊 邱國浩037.32995
有關本局以苗縣景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違規案,查處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引用拙愚夏興國101年03\12(植樹節誌記)之個案書狀及附件(即是.苗栗縣警察局 101年03\26 苗警交字第1010012647號函 檢送貴豐原監理站裁決股之個案卷證),資不贅述。
茲因本件係拙愚夏興國101年02月17日原擬在苗栗(後火車站)英才路夜市擺設「夜市之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因某原因未能排除而未有營業,另因夜市營業時間無法裝載,必須到了晚上十、十一點以後才能裝載之;亦即,02\17不但沒有營業收入,反而必須花費后里~~苗栗間的往返油資,如今又多了一筆$1600元交通裁罰單,實在「虧損很大」、「賠很多」,希望能以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系爭時點係101年02\18凌晨零時14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以該路段是雙向各兩線道的四線道通衢大道,佐以當時的車輛不多,本人當時因為當夜未能營業等情,開回后里回家途中,未能注意該路段的時速以致在行車速度時速72公里為之,超速12公里乙節實屬「無心過失」、復且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的主客觀情事,應堪認定「情堪憫恕」之列,是有本件陳請希望能以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按:該車業於101年02\21向貴豐原監理站申請停駛,亦在積極經由車商承接處理中,請酌情改以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
期能讓該車順利處理讓售之!)
四、(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拙愚夏興國當日是第一次到苗栗英才路夜市設攤,且因故未有營業,另則因本人身體、夜市場地難覓…等因素無法繼續在夜市設攤而將該車於02\21向豐原監理站申請停駛在案(附件二)、至於拙愚無資力…不情陷狀(附件三)難以啟齒。
佐以拙愚夏興國當日情形亦符合前述之「(一)無心之違規」、「(二)不知情之違規」之情事
,參照憲法與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權衡原則):(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但亦有德國學者根據適當性原則,在法學實務上適用性的缺乏,減化為兩個原則的比例原則,並且為了避免混淆,而將狹義比例原則改名為過度禁止原則;不過實際上適當性原則並未消失他的實質,而是成為了必要性原則在適用時的先決條件(意即,若非有助於目的之措施,則無須照必要性原則來衡量,直接可以判斷該法已違背比例原則)。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本件改採:「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應是符合比例原則(權衡原則)的適法性裁量措施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貴豐原監理站裁決股鑑核,審認本件是屬於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爰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准予:
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4 月 03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3:26:26 PM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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