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年10月17日之雙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狀.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4:20:52 PM起寫 擬於03\03(六)~~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偵查隊張榮祥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案由:為就敬復 貴大甲警分局101年02\29 . 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10004227號函~~關於 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962號)之王金源枉法官、王松川書記官
說明:
一、101年03\02(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節錄本):
**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4 . 大甲警分局 101年02\29 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10004227號函 偵查隊 張榮祥04.26876588
林清求分局長
民眾夏興國來函向本分局控告彭榮義涉嫌偽造文書、詐欺、背信等案,相關偵辦情形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二、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分局前於101年11月間通知告訴人夏興國及被告彭榮義等2人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後…」、「檢附本分局100年12月01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24677號函影本一份。」云云;
惟查:1 . 本人夏興國100年11月間並未接獲通知到大甲警分局製作警訊筆錄、
惟查:1 . 本人夏興國100年11月間並未接獲通知到大甲警分局製作警訊筆錄、
2 . 大甲警分局100年12月01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24677號函影本亦未有送達本人夏興國。」,請貴大甲警分局查察上開與事實不符的事項並依據法定程序更正之!鈞署調取審辦之!
二、本件的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雙察(檢察與警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偵查隊張榮祥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調取前述之中院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證 人: 引 用 狀 文 列 述 者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3 月 0 3 日
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拙 愚 夏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4:32:2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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