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五庭\辦股)101年04月26日所為(101聲38號)、(101抗114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101114號)、(10138號)之抗告救濟&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星期五3:41:1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五庭\辨股(10138號)、(101114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鈞鑒: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五庭\辦股)1010426日所為(10138號)、(101114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最高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抗告人  夏興國(詳卷)
相對人  彭榮義(詳卷)

:     

一、緣:1010504日(五)收悉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五庭\辦股)1010426日所為(10138號)、(101114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請准予抗告救濟聲明及各事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0426
101114號裁定
民五庭辨股
李寶糖、古金男、王重吉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0313日本院(1011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03.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0426
10138號裁定
民五庭辨股
李寶糖、古金男、王重吉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0313日本院(101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資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違法駁回訴訟救助聲請案在先、進而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程序上駁回系爭訴訟救濟事件(起訴、抗告、上訴….),均是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之枉法裁判罪犯行~~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江憲法第7780條之「依法審判裁判」憲治法治義務予以「質變惡化」成為「違法亂判」、「只要違法否准訴訟救助就可以就系爭個案事件不為實體審理裁判」之違憲違法犯行,致使個案正義不能實現,於憲於法有違。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違背法令之論述及抗告理由:
本人所附具的相關證據業已符合無資力事由之釋明與證明,原裁定理由二卻以:『,亦未提出相關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無從准許訴訟救助,應予駁回。』云云,,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四、關於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指摘: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
Q5
民事事件上訴第三審,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是否能協助之?
答: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466條之1、第466 條之2)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解釋字號】
釋字第229
【解釋日期】77/07/29
【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05.
台中高分院
1010313
10138
民五庭辦股
李寶糖、古金男、王重吉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6.
台中高分院
1010313
101114
民五庭辦股
李寶糖、古金男、王重吉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院1010105所為10027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即是10138號),資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0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0426
101114號裁定
民五庭辨股
李寶糖、古金男、王重吉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0313日本院(1011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03.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0426
10138號裁定
民五庭辨股
李寶糖、古金男、王重吉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0313日本院(101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資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對於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情事依據的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承辦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六、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五庭\辨股(10138號)、(101114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鑑:

附件一: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日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證明書
附件二:台中市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申請書(就1000526日交通事故)

                       1 0 1            0 5            0 7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星期五4:03:1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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